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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或 “公 司 ”)及 其 他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的 信 息 披 露 行 为 , 加 强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 促 进 公 司 依 法 规 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 称 “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司信 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管理办法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以 下 简称 “上市规则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以下简称 “规 范 运 作 指 引 ”) 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第 二章 公 司 信息 披 露 的 基 本 原则第 二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信 息 披 露 是 指 将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而 投 资 者 尚 未 得 知 的 重 大 信 息 以 及 证 券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披 露 的 其 他 信 息 , 在 第 一 时 间 内 , 报 送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交 易 所 ”) , 经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或 审 核 后 , 通 过 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 准确、 完 整、 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同 时 向 所 有 投 资 者 公 开 披 露 信 息。第四条 公司董事 、 监 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 保证披露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公 平 。 不 能 保 证 披 露 的 信 息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任 何 知 情 人 不 得 公 开 或 者 泄 露 该 信 息 , 不 得 利 用 该 信 息 进 行 内 幕 交 易 或 配 合 他 人 操 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 旦 出 现 未 公 开 重 大 信 息 泄 露 、 市 场 传 闻 或 者 股 票 交 易 异 常 波 动 , 公 司 及 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 司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 收 购 人 等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主 动 配 合 公 司 做 好 信 息 披 露 工 作 , 及 时 告 知 公 司 已 发 生 或 者 拟 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 司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特 别 注 意 筹 划 阶 段 重 大 事 项 的 保 密 工 作 。 公 共 媒 体 上 出 现 与 公 司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有 关 的 、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报 道 或 者 传 闻 ,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应 当 及 时 就 有 关 报 道 或 者 传 闻 所 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 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 , 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公 司 网 站 及 其 他 媒 体 发 布 信 息 的 时 间 不 得 先 于 指 定 媒 体 , 不 得 以 新 闻 发 布 或 者 答 记 者 问 等 任 何 形 式 代 替 应 当 履 行 的 报 告 、 公 告 义 务 , 不 得 以 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 九 条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将 信 息 披 露 公 告 文 稿 和 相 关 备 查 文 件 报 送 公 司 注 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第 十 一 条 公 司 的 定 期 报 告 和 临 时 报 告 经 证 券 交 易 所 登 记 后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网 站 和 公 司 网 站 上 披 露 。 定 期 报 告 摘 要 和 临 时 报 告 还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报 刊上披露。公 司 未 能 按 照 既 定 时 间 披 露 , 或 者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披 露 的 文 件 内 容 与 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 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 司 应 当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如 实 回 复 证 券 交 易 所 就 相 关 事 项 提 出 的 问 询 , 并 按 照 上市 规 则 的 规 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要 求 及 时 、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地 就 相 关 情 况 作 出 公 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 得 以 有 关 事 项 存 在 不 确 定 性 或 者 需 要 保 密 等 为 由 不 履 行 报 告 、 公 告 和 回 复 证 券 交易所问询的义务。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 或 者 未 按 照 上 市 规 则 的 规 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要 求 进 行 公 告 ,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为 必 要 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 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 众 投 资 者 的 沟 通 和 交 流 , 设 立 专 门 的 投 资 者 咨 询 电 话 并 对 外 公 告 , 如 有 变 更 应 及 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 司 应 保 证 咨 询 电 话 线 路 畅 通 , 并 保 证 在 工 作 时 间 有 专 人 负 责 接 听 。 如 遇 重 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 司 应 当 在 公 司 网 站 开 设 投 资 者 关 系 专 栏 , 定 期 举 行 与 投 资 者 见 面 活 动 , 及 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第 三章 招 股 说明 书 、 募 集 说 明书 与 上 市 公告书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的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 公 司 应 当 在 证 券 发 行 前 公 告 招 股 说 明书。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 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 十 七 条 证 券 发 行 申 请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至 发 行 结 束 前 , 发 生 重 要 事 项 的 , 公 司 应 当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说 明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同 意 后 , 修 改 招 股 说 明 书 或 者 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预 先 披 露 的 招 股 说 明 书 申 报 稿 不 是 公 司 发 行 股 票 的 正 式 文 件 , 不 能 含 有 价 格 信 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 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 经 证 券 交 易 所 审 核 同 意 后 公 告 。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应 当 对 上 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 告 的 , 相 关 内 容 应 当 与 保 荐 人 、 证 券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的 文 件 内 容 一 致 , 确 保 引 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第 四章 定 期 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四 个 月 内 编 制 完 成 年 度 报 告 。第二十三条第 二 十 四 条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制 成 正 本 和 摘 要 两 种 形 式 , 其 格 式 和 内 容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公 司 第 一 季 度 季 度 报 告 的 披 露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公 司 上 一 年 度 的 年 度 报 告 披 露 时 间 。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 公 司 股 票 、 债 券 发 行 及 变 动 情 况 , 报 告 期 末 股 票 、 债 券 总 额 、 股 东 总 数 , 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 况;(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 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 持股变动情况 、 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编 制 完 成中 期 报 告 。 中 期 报 告 应 当 制 成 正 本 和 摘 要 两 种 形 式 , 其 格 式 和 内 容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 公 司 股 票 、 债 券 发 行 及 变 动 情 况 、 股 东 总 数 、 公 司 前 10 大 股东 持 股 情 况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 季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应 当 制 成 正 文 和 附 录 两 个 部 分 , 其 格 式 和 内 容 按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按 照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关 于 定 期 报 告 的 有 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公 司 总 经 理 、 财 务 负 责 人 、 董 事 会 秘 书 等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定 期 报 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 事 会 应 当 提 出 书 面 审 核 意 见 , 说 明 董 事 会 的 编 制 和 审 核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 报 告 的 内 容 是 否 能 够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地 反 映 公 司 的实际情况。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对 定 期 报 告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无 法 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 司 应 当 按 照 证 券 交 易 所 安 排 的 时 间 办 理 定 期 报 告 披 露 事 宜 。 因 故 需 变 更 披 露时 间 的 , 应 当 提 前 五 个 交 易 日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陈 述 变 更 理 由 , 并 明 确 变 更 后 的 披 露 时 间 , 证 券 交 易 所 视 情 形 决 定 是 否 予 以 调 整 。 证 券 交 易 所 原 则 上 只 接 受一次变更申请。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 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 期 报 告 的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 应 当 以 董 事 会 公 告 的 方 式 对 外 披 露 相 关 事 项 , 说 明 无 法 形 成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具 体 原 因 和 存 在 的 风 险 。 公 司 不 得 披 露 未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的 定 期报告。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出 现 异 常 波 动 的 ,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本 报 告 期 相 关 财 务 数 据 ( 无 论 是否已 经 审 计 ) , 包 括 营 业 收 入 、 营 业 利 润 、 利 润 总 额 、 净 利 润 、 总 资 产 和 净 资 产 等 。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 经董事会批 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全文和摘要, 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定期报告摘要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全文。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办理定期报告披露登记手续时, 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供如下文 件:(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按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五)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 五章 临 时 报告第 四 十 条 发 生 可 能 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 公 司 订 立 重 要 合 同 , 可 能 对 公 司 的 资 产 、 负 债 、 权 益 和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 要影响;( 四 ) 公 司 发 生 重 大 债 务 和 未 能 清 偿 到 期 重 大 债 务 的 违 约 情 况 , 或 者 发 生 大 额 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 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 涉 及 公 司 的 重 大 诉 讼 、 仲 裁 ,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决 议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宣 告无效;( 十 一 ) 公 司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 或 者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 重 大 行 政 处 罚 ;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因 涉 嫌 违 法 违 规 被 有 权 机 关 调 查 或 采 取 强 制 措 施 而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 或 者 因 身 体 、 工 作 安 排 等 其 他 原 因 无 法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达 到 或 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 二 ) 新 公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 行 业 政 策 可 能 对 公 司 产 生 重大影响;(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 八 ) 获 得 大 额 政 府 补 贴 等 可 能 对 公 司 资 产 、 负 债 、 权 益 或 者 经 营 成 果 产 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 十 ) 因 前 期 已 披 露 的 信 息 存 在 差 错 、 未 按 规 定 披 露 或 者 虚 假 记 载 , 被 有 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 四 十二 条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可 能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 件正 处 于 筹 划 阶 段 , 虽 然 尚 未 触 及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时 点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波动。第 四 十 三 条 公 司 可 以 在 中 午 休 市 期 间 或 下 午 收 市 后 通 过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指 定 媒 体上披露临时报告。在 下 列 紧 急 情 况 下 , 公 司 可 以 向 证 券 交 易 所 申 请 相 关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临 时 停 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者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一 ) 公 共 媒 体 中 传 播 的 信 息 可 能 或 者 已 经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生较大影响,需要进行澄清的;(二)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说明的;( 三 )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发 生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 ,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的;(四)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四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 ,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 和 本 制 度 规 定 的 披 露 要 求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制 定 的 相 关 格 式 指 引 予 以 公 告 。 在 编 制 公 告 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 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 待相关事实发生后, 再按照上市规则、本规则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二条或第四十三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 还应 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大 会 就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作 出 决 议 的 , 应 当 及 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 公 司 就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签 署 意 向 书 或 者 协 议 的 ,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意 向 书 或 者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上 述 意 向 书 、 协 议 的 内 容 或 者 履 行 情 况 发 生 重 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获 得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或 者 被 否 决 的 ,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批 准 或者否决情况;( 四 )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出 现 逾 期 付 款 情 形 的 ,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逾 期 付 款 的 原 因 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涉 及 主 要 标 的 尚 待 交 付 或 者 过 户 的 ,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有 关 交 付 或 者 过 户 事 宜 ; 超 过 约 定 的 交 付 或 者 过 户 期 限 三 个 月 仍 未 完 成 交 付 或 者 过 户 的 , 应 当 及 时 披 露 未 如 期 完 成 的 原 因 、 进 展 情 况 和 预 计 完 成 的 时 间 , 并 在 此 后 每 隔 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 已 披 露 的 重 大 事 件 出 现 可 能 对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 交易涉 及的 资产 总额 占 公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总 资产的 10%以 上,该 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主 营 业 务 收 入 占 公 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 ) 交 易 标 的 ( 如 股 权 ) 在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相 关 的 净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 交 易 的 成 交 金 额 ( 含 承 担 债 务 和 费 用 )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五) 交易产 生的 利润 占公 司 最近一 个会 计年 度经审 计净利 润的 10%以 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四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 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四十九条 公司披露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者意向书;(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交易事项的类型, 披露下述所有适用其交易的有关内容:( 一 ) 交 易 概 述 和 交 易 各 方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关 系 的 说 明 ; 对 于 按 照 累 计 计 算 原 则 达到标准的交易,还应当简要介绍各单项交易情况和累计情况;(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三 ) 交 易 标 的 的 基 本 情 况 , 包 括 标 的 名 称 、 账 面 值 、 评 估 值 、 运 营 情 况 , 有 关 资 产 是 否 存 在 抵 押 、 质 押 或 者 其 他 第 三 人 权 利 , 是 否 存 在 涉 及 有 关 资 产 的 重 大 争 议、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是否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交 易 标 的 为 股 权 的 , 还 应 当 说 明 该 股 权 对 应 的 公 司 的 基 本 情 况 和 最 近 一 年 又 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交 易 标 的 涉 及 公 司 核 心 技 术 的 , 还 应 当 说 明 出 售 或 购 买 的 核 心 技 术 对 公 司 未 来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整体业务运行的影响程度及可能存在的相关风险;出 售 控 股 子 公 司 股 权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报 表 范 围 变 更 的 , 还 应 当 说 明 公 司 是 否 存 在 为 该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 委 托 该 子 公 司 理 财 , 以 及 该 子 公 司 占 用 公 司 资 金 等 方 面 的情况;如存在,应当披露前述事项涉及的金额、对公司的影响和解决措施;( 四 ) 交 易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包 括 成 交 金 额 、 支 付 方 式 ( 如 现 金 、 股 权 、 资 产 置换等) 、 支付期限或者分期付款的安排、 协议的生效条件、 生效时间以及有效期限 等;交易协议有任何形式的附加或者保留条款,应当予以特别说明;交 易 需 经 股 东 大 会 或 者 有 权 部 门 批 准 的 , 还 应 当 说 明 需 履 行 的 合 法 程 序 及 其 进 展情况;( 五 ) 交 易 定 价 依 据 , 支 出 款 项 的 资 金 来 源 , 以 及 董 事 会 认 为 交 易 条 款 公 平 合 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的声明;(六)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七) 进行交易的原因 ,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 得的利 益 (包括潜在利 益) , 以及 交 易 对 公 司 本 期 和 未 来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成 果 的 影 响 ( 必 要 时 应 咨 询 负 责 公 司 审 计 的 会计师事务所) ;( 八 ) 关 于 交 易 对 方 履 约 能 力 的 分 析 , 包 括 说 明 与 交 易 有 关 的 任 何 担 保 或 者 其 他保证;(九)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以及出售所得款项 拟作的用途;(十)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关联交易情况的说明;(十一)关于交易完成后可能产生同业竞争及相关应对措施的说明;(十二)中介机构及其意见;(十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一条 公司披露提供担保事项, 除适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外 , 还应当披露 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总额、 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第 五 十 二 条 公 司 与 其 合 并 范 围 内 的 控 股 子 公 司 发 生 的 或 者 控 股 子 公 司 之 间 发生 的 交 易 , 除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证 券 交 易 所 另 有 规 定 外 , 免 于 按 照 上 市 规 则 及 本 制 度 规 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五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告文稿;(二)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文件;(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四)独立董事意见;(五)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五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 交 易 的 定 价 政 策 及 定 价 依 据 , 包 括 成 交 价 格 与 交 易 标 的 帐 面 值 、 评 估 值 以 及 明 确 、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之 间 的 关 系 , 以 及 因 交 易 标 的 特 殊 而 需 要 说 明 的 与 定 价 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 成 交 价 格 与 帐 面 值 、 评 估 值 或 市 场 价 格 差 异 较 大 的 , 应 当 说 明 原 因 。 如 交 易 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 交 易 协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 包 括 交 易 价 格 、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关 联 人 在 交 易 中 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等;( 七 ) 交 易 目 的 及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影 响 , 包 括 进 行 此 次 关 联 交 易 的 必 要 性 和 真 实 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九)本规则第五十条规定的其他内容;(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六条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 可 能 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进 展 或 者 变 化 的 , 应 当 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五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履 行 信 息 披露义务。公 司 参 股 公 司 发 生 可 能 对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价 格 产 生 较 大 影 响 的 ,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要求披露的全部均为公开信息,但下列信息除外:(一)法律、法规予以保护并允许不予披露的商业秘密;(二)中国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和文件。第六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 合并、 分立、 发 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 股 本 总 额 、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等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第 六 十 一 条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发 生 异 常 交 易 或 者 在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交 易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时 , 上 市 公 司 应 当 及 时 向 相 关 各 方 了 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一 致 行 动 人 应 当 及 时 、 准 确 地 告 知 公 司 是 否 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 六 十 二 条 公 司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被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者 证 券 交 易 所 认 定 为异 常 交 易 的 , 公 司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及 时 了 解 造 成 证 券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交 易 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六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六章 信 息 披露 的 程序第六十四条 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 告 草 案 , 提 请 董 事 会 审 议 ;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送 达 董 事 审 阅 ; 董 事 长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董 事 会 会 议 审 议 定 期 报 告 ; 监 事 会 负 责 审 核 董 事 会 编 制 的 定 期 报 告 ; 董 事 会 秘 书 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六十五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按照公司规定 立 即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 董 事 长 在 接 到 报 告 后 , 应 当 立 即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 并 敦 促 董 事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 信 息 并 报 告 董 事 会 , 持 续 关 注 媒 体 对 公 司 的 报 道 并 主 动 求 证 报 道 的 真 实 情 况 。 董 事 会 秘 书 有 权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会 会 议 、 监 事 会 会 议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相 关 会 议 ,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办 理 公 司 信 息 对 外 公 布 等 相 关 事 宜 。 除 监 事 会 公 告 外 , 公 司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当 以 董 事 会 公 告 的 形 式 发 布 。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非 经 董 事 会 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 司 应 当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财 务 负 责 人 应 当 配 合 董 事 会 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 决定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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