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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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租 赁 股份 有 限公司信息披 露 重大 差 错责任 追 究管 理 办法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 范渤海 租赁股份 有限公 司(以 下简称: 公司) 的信息 披露事务,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的问责力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公司对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和完善。 修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法律文件,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 所称“ 信息”是 指所有 对公司 的股票价 格可能 产 生重 大影响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其中定期报告指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其他信息为临时公告; 本办法所称 “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 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第四条 在公司 信息披 露工作中 不履行 或者不 正确履行 职责、 义务或 者因其他个人原因而造成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 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第五条 本办法 适用于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各子 公司负 责人以及与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公司有关人员) 。第六条 实行责 任追究 制度,应 遵循客 观公正 、实事求 是原则 ;有责 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 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第 二章 定 期 报告 、 临 时 公 告 编制 、 披 露 的职 责 与 分 工第七条 公司董 事会秘 书办公室 (证券 部)负 责组织公 司定期 报告、 临时公告的编制, 负责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的编写, 财务部负责提供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中涉及的财务数据, 其他部门根据公告要求及时提交公告涉及的专业管理相关内容。第八条 公司董 事会秘 书办公室 (证券 部)全 面负责协 调公司 信息的 编制及披露工作。第九条 在信息 的编制 过程中, 各部门 应履行 的职责、 分工参 照新疆 证监局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执行。第 三章 信 息 披露 违 规 及 重 大 差错 的 认定第十条 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的;(二) 信息披露公告中存在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 以及记载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三)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有关法律 、 法规的要求, 对相关重大事件或重要信息进行披露的;(四) 违反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 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五)其他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 一 ) 财 务 报 告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是 指 足 以 影 响 财 务 报 表 使 用 者 对 企 业 财 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涉及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 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期会计年度经审计上述指标达到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或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公司盈亏性质;或经审计后,对 以 前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更 正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责 令 公 司 对 以 前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存 在的差错进行更正等。(二) 除财务报表外, 财务报告附注中出现财务信息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对公司会计报表附注理解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三) 未按照规定披露或未披露重大投资、 对外担保、 诉讼、 仲裁、 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净资产、 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 5%的。(四) 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其他重大遗漏, 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产生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 四章 信 息 披露 的 责 任 认 定 及处罚第十二条 信息 披露发 生重大差 错的, 公司应 追究相关 责任人 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 董事长、 总裁、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公平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 财务总监、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对于 公司有 关人员因 不履行 或未正 确履行信 息披露 职责而 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 应当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 听取责任人的意见, 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四条 对于 公司有 关人员因 不履行 或未正 确履行信 息披露 职责而 发生信息披露重 大差错 的,公 司应对信 息披露 重大差 错责任人 (以下 简称“ 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其形式包括:(一)通报批评1、责任 人被证 券监管 部门责令 公开说 明、责 令改正、 责令参 加培训 的,公司对其进行通报批评;2、年度内出现 3 次以上信息披露更正情况的;3、责任 人被监 管部门 通报批评 、公开 谴责 的 ,公司 对 其给予 通报批 评,并调离原工作岗位。(二)警告、责令改正1、责任 人被证 券监管 部门进行 监管谈 话、警 告或出具 警示函 的,公 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予其警告处分;2、未能 认真勤 勉尽责 ,对信息 披露的 报告内 容有明显 遗漏、 错误, 没有审查发现,造成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公司责令其改正,并给以警告处分。(三)降职1、 责任人被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监管谈话、 警告或出具警示函累计达到 2 次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2、责任 人被证 券监管 部门采取 警告、 没收违 法所得、 罚款等 行政处 罚措施的,公司给予其降职处分。(四)撤职或解聘1、责任 人被证 券监管 部门采取 立案稽 查、市 场禁入, 或被认 定为不 适当人选的,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或解聘;2、责任 人被依 法移送 司法机关 追究刑 事责任 的,公司 相关法 律法规 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七条 对信 息披露 存在重大 差错或 重大遗 漏,由公 司内部 审计部 门负责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 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 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审议。第十八条 信息 披露重 大差错责 任追究 的结果 纳入 公司 对相关 部门和 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另外责任追究处罚是否附带经济处罚以及处罚的程度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第 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 法未尽 事宜,依 照国家 有关法 律、行政 法规、 规范性 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有关 “以上” 或 “超过” , 均不含本数。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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