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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都 华 泽 钴 镍 材 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实 施 细 则第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适应 成都华 泽钴 镍材 料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公司” ) 发展的需要, 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的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上市 公司治 理准则 、 成都 华泽钴 镍材料股 份有限公 司章 程 (以下 简称公 司章程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公司特 设立董事 会 战略 发展委 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发展 委员会” ) ,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 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二章 人员 组 成第 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公司董事组成 ,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第 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 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主任委 员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当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不 能 或 无 法 履 行 职 责 时 , 由 其 指 定 一 名 委 员 代 行 其 职 权。第 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 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 除非出现 公司法 、 公司章程 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 的不得任职的情形, 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如委员连续两次不能参加战略发展 委员会的会议, 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第 1 页 共 5 页第 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 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发展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 战略发展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第 八条会委员。公司法 、 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发展委员第 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运作资金由公司支付。第三章 职责 权 限第 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战略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 十 一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四章 工作 程 序第 十 二 条 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对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重大投资方案提出建议并形成决定。第 十 三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董事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后由经理层执行。第 2 页 共 5 页第五章 会议 的 召开与通知第 十 四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须经公司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 、 董事会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提议方可召开。第 十 五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也可以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方式召开。第 十 六 条 战略发 展委 员会定 期会 议应于 会议 召开前 5 日(不 包括 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 通知。第 十 七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二) 会议期限;(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第 十 八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以传真、 电子邮件 、 电话 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采用电子邮件、 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第六章 议事 与 表决程序第 3 页 共 5 页第 十 九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 二 十 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定, 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 二 十 一条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委 员 可 以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 也 可 以 委 托 其 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第 二 十 二条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会 议 表 决 方 式 为 记 名 投 票 表 决 ; 临 时 会 议 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传真、 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第 二 十 三条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必 要 时 亦 可 邀 请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及 其 他 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第 二 十 四条 如 有 必 要 ,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 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支付。第 二 十 五条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 二 十 六条 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有 书 面 记 录 ,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 二 十 七条报公司董事会。战 略 发 展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及 表 决 结 果 , 应 以 书 面 形 式第 二 十 八条露有关信息。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均 对 会 议 所 议 事 项 有 保 密 义 务 , 不 得 擅 自 披第七章 附则第 二 十 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 4 页 共 5 页第 三 十 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 司章程 相抵触时, 按 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 行, 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 三 十 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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