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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食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司信息披 露 管理 办 法(二一四年一月九日七届九次董事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保 障易食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 司(以 下 简 称 “本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真实、 及时、 准确、 合法 、 完整,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 适 用于公司 (包括 公司董 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及其他代 表公司的人员)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第三条 董事会 全 体成员必 须保证 信息披 露内容真 实、准 确、完 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包括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本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本公司的临时报告。主要包括:(一)重要会议公告;(二)收购与出售资产公告;(三)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四)涉及利润分配的有关公告;(五)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公告;(六)有关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七)公司合并、分立公告;(八)其他属于法律法规要求的一般性公告和重大事项公告。 第八条 本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包括独立董事的配备情况;(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三)独 立董事 工作情 况及评价 ,包括 独立董 事出席董 事会的 情况、 发表独 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等事项的意见;(四)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工作情况;(五)公 司治理 的实际 状况,及 与上 市公司 治理准则 存在 的差异 及其原 因;(六)改进公司治理的具体计划和措施。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要求第九条 及时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第十条 确保信 息 披露内容 真实、 准确、 完整,没 有虚假 、严重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第十一条 本公 司 除按照强 制性规 定披露 信息外, 应主动 、及时 地披露所有 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 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第十三条 公司 的 信息在正 式披露 前,董 事会及董 事会全 体成员 及其它知情 人, 有直接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第十四条 披露 信 息必须在 第一时 间内将 有关公告 和相关 备查文 件报送深交 所审核。第十五条 公司 公 开披露的 信息涉 及财务 会计、法 律、资 产评估 等事项,由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 介机构审查验收, 并出具书面意见。 专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 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第十六条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予以公告, 在其 他公开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刊。 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 替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指 定 刊 载 报 纸 为 中 国 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 券报 , 并刊载 于深交 所指定的 信息披 露网站 (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 。第十七条 公司 公 告中出现 错误、 遗漏或 误导的情 形时, 公司将 按照深交所 的要求作出说明并补充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 应 将公司承 诺事项 和股东 承诺事项 报送深 交所备 案,并在定 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第十九条 公司 出 现下列情 形之一 ,将根 据深交所 有关规 定向深 交所申请免 予信息披露:(一)公司认为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二)公 司有充 分理由 认为披露 某一信 息会损 害公司利 益,且 该信息 不会对 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三)深交所认可的其它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 配 备信息披 露所必 须的通 讯设备和 计算机 等办公 设备,保证 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公司对外咨询电话及传真的畅通。第二十一 条 公 司 董事会办 公室负 责接待 股东来访 ,回答 股东咨 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开披露的资料等。 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对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予以积极支 持。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工作。第四章 招股说 明 书、上 市 公告书第二十二条公司招股说明书概要按照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 格式第一号规定编制并披露。第二十三 条 公 司 获准公开 发行股 票后, 发行人及 其承销 商应当 在承销期开 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招投说明书概要刊登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第二十四 条 在 股 票公开发 行期间 ,与 发 行有关的 ,应当 公开的 信息,例如 股票发行公告、 发行中签率公告、 摇号结果公告等, 也应在信息指定报刊上及时 公告。第二十五 条 公 司 的上市公 告书按 照公 开发行股 票公司 信息披 露的内容与 格式准则 第 7 号编制, 在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天, 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 刊登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第五章 配股 、 增发新股、发行 可 转换债券的信息 披 露第 二 十 六 条 董 事 会 有 关 配 股 、 增 发 新 股 、 发 行 可 转 换 债 券 的 方 案 表 决 通 过后, 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部, 同时按有关规定公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其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和配股方案、 增发新股、 发行 可转换债券的具体事项。第二十七 条 配 股 、增发新 股、发 行可转 换债券的 方案表 决通过 后,应当在 二 个 工 作 日 内 按 有 关 规 定 公 布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内 容 。 如 果 股 东 大 会 对 董 事 会 的 配 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有修改的,还应公布修改后的方案。第二十八 条 公 司 接到中国 证监会 出具的 配股、增 发新股 、发行 可转换债券 审核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公布配股(或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债券) 申请获批准的消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确定的股权有至 少十个工作日安排公司公布配股 (或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债券) 说明书。 配股 说明书应按照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四号的规定编 制; 增发新股的招股说明书应按照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 则 第 12 号、 13 号、 14 号的规定编制。 配股 (或增发新股、 发行 可转换债券) 说明书。刊登后,公司应当就说明书至少再刊登一次提示性公告。第二十九 条 公 司 应当在配 股(或 增发新 股)缴款 结束后 十个工 作日内完成 新增股份的登记工作,聘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编制股份变动报告。第六章 定期报告第一节 年度报告第 三 十条 公 司在每 个 会 计 年度 结 束 之日起 四 个 月 内编 制 完 成年度 报 告 。 并 在指定报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第三十一 条 年 度 报告制成 文本和 摘要两 种形式, 其格式 、内容 和其它要求 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要求编制。第三十二 条 深 交 所对年度 报告摘 要、正 本在形式 和内容 实行事 后审核,对 深交所的审核意见, 应予以认真、 及时的答复, 并根据要求作出说明或刊登补充 公告。第二节 中期报告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的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内 编 制 完 成 中 期报告,并在指定报纸和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公司中期报告。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按照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要求编制。第三十五 条 中 期 报告的财 务报告 可以不 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但下列情形 除外:(一)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被深交所予以特别处理的;(二)公司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三) 公司拟定中期进行利润分红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四)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中期报告的报送、公告和审核适用对年度报告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季度报告第 三十 七条 季度报 告 应在 会计 年度 前三个 月 、九 个月 结束 后的三 十 日内 编 制完成,并在指定报纸和深交所指定网站上予以披露。第三十八条 季度报告按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13 号要求编制。第三十九 条 季 度 报告的财 务资料 可以不 经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 但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章 临时报告第一节 重要会议第四十条 公司 召 开董事会 或监事 会,应 在会后两 个工作 日内将 会议决议和 会议纪要报送深交所备案。 交易所认为会决议有必要披露的, 经审查后在指定报 刊上公告。第四十一 条 公 司 董事会涉 及分红 派息、 公积金转 增股本 预案、 配股预案、 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事项的,必须公告。第四十二 条 公 司 召开股东 大会, 需于股 东大会召 开前二 十日刊 登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 列明需讨论的议题,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事项作出决 议。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当天, 应将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审核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第四十三 条 股 东 大会因故 延期, 应在原 股东大会 召开前 至少五 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第四十四 条 如 股 东大会决 议与预 案有变 化或股东 大会对 董事会 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的, 以及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以至于会议不能继续召开的, 公司 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五 条 股 东 大会决议 公告应 写明出 席会议的 股东人 数,所 持股份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 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 对股东提 案作出决议的,应列明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第二节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第四十六 条 公 司 实施重大 购买或 出售资 产的行为 ,应当 遵守 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和深交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 条 公 司 就以上收 购或出 售资产 的事实发 布的公 告,须 至少包括以 下内容:(一)有关协议的生效时间及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点、 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二)被收购、出售资产的基本情况,包括该资产的名称、资产评估情况, 运营情况, 若被收购、 出售的资产系企业所有者权益, 则需披露最近一期财务报 告中的财务数据(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主营业务收入、 净利润等) ;(三)该交易 对公司未来经营的影响;(四)有关收购、出售资产的代价总额及支付方式;(五)如属出售资产情况,应说明出售所得款项的用途;(六) 如属收购资产, 应说明该项目是否与招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或其它 募集资金说明书中列示的项目是否相关,同时还应说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七) 如属收购情况, 应说明该项目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项目, 如是, 应明 确说明该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它内容。第 四 十 八 条 公 司 拟 收 购 、 出 售 资 产 达 到 规 定 标 准 计 算 所 得 的 相 对 数 字 占 50以上的, 该次交易必须事先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按规定向深交所报送 公告草稿和召开股东大会批准该交易的通知,同时报中国证监会。第四十九 条 公 司 在十二个 月内对 同一资 产分次进 行收购 、出售 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来确定公司是否应按规定公告。第五十条 公司 因 收购、出 售其它 上市公 司的股份 ,而产 生股东 披露义务或 要约义务,应同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特别指引第一、二、三号执行。第 五 十 一 条 公 司 控 股 比 例 超 过 50 的 子 公 司 作 为 收 购 、 出 售 资 产 的 行 为 人,在参照披露标准上视同公司的交易行为。第三节 关联交易第五十二条 公司就关联交易发布的临时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三)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六)关 联交易 涉 及收购或 出售同 一公司 权益的, 应当说 明该公 司的实际持 有人的详细情况,包括实际持有人的名称及其业务状况;(七)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影响的意见;(八)若 对方或 他 方向公司 支付款 项的, 必须说明 付款方 近三 年 或自成立之 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 董事会应当对该款项收回或成为坏账的可能做 出判断和说明;(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 间的,公司应当在签订协议后两个 工作日内按照 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 交易的详细资料。第五十四 条 公司 拟与其关 联人 达成的 关 联交易总 额高 于 3000 万元或高于 公司最近 经审计 净资产 值 5%的, 公司董 事会 必须在做 出决议 后两个 工作日内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符合 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联交 易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任何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上放弃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应当在有关关联交易的公告中特别载示: “此 项交易 需经股 东大会批 准,与 该关联 交易明利 害关系 的关联 人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方案的投票权” 。第五十五 条 公司 与关联人 就同 一标的 或 者公司与 同一 关联人 在 连续 12 个 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达到 上市规则 规定标准的, 公司应当 按 上市 规则有关规定予以披露。第五十六 条 公 司 与关联人 之间签 署的涉 及关联交 易的协 议,包 括产品代销 协议、 服务协议、 土地租赁协议等已经在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上及定期报告 中披露, 协议主要内容豁免执行本节上述条款的规定, 但是应当在定期报告及其 相应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就年度内协议的执行情况做出必要说明。第五十七 条 公 司 与关联人 达成的 以下关 联交易, 可以免 予按照 关联交易的 方式表决和披露:(一)关 联人按 照 公司的招 股说明 书、配 股说明书 或增发 新股说 明书以现金 方式缴纳应当认购的股份;(二)关联 人依据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或者红利;(三)关联人购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四)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第五十八 条 由公 司控制或 持有 50%以上 股份的子 公司 发生的 关 联交易,以 及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依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 条 公 司 必须在重 大关联 交易实 施完毕之 日起两 个工作 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公告。第四节 涉及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第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一 条 公 司 确须进行 中期派 发股息 的,其分 配方案 必须在 中期报告经 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制定; 公布中期分配方案的日期不得先于公司中期报告的公布日期。第六十二 条 公 司 制定配股 方案同 时制定 分红送股 方案的 ,不得 以配股作送 股的前提。第六十三 条 公 司 的送(增 )股方 案必须 将以利润 派红股 和公积 金转增为股本予以明确区分, 并在股东大会上分别作出决议, 分项披露, 不得将两者均表述为送红股。第六十四 条 公 司 董事会拟 定的分 配预案 经股东大 会审议 后,应 在两个月之 内实施。第 六十五 条 公 司 披露分配 公告中 应详细 说明分配 来源的 构成关 系和分配方 案。 涉及股份变动的, 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股份变动公告, 列明变动前后的股份 结构。第六十六条 分配公告相关的股权登记日、 除权 (息) 、 可流通红 股 (转增股) 上市日等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部门 先行沟通落实后予以公告。第五节 其他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第六十七 条 公 司 发生可能 对证券 及其衍 生品种交 易价格 产生较 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应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 司订立 重 要合同, 可能对 公司的 资产、负 债、权 益和经 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 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公司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六)公 司生产 经 营情况、 外部条 件或生 产环境发 生重大 变化( 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公 司的 董事 、 1/3 以上 监事 或者总 裁发生变 动; 董事长 或 者总裁无法 履行职责;(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九)公 司减资 、 合并、分 立、解 散及申 请破产的 决定; 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 及公司 的 重大诉讼 、仲裁 ,股东 大会、董 事会决 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十一) 公司涉 嫌 违法违规 被有权 机关调 查,或者 受到刑 事处罚 、重大行政 处罚;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 采取强 制措施;(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 董事会 就 发行新股 或者其 他再融 资方案、 股权激 励方案 形成相关决 议;(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十八) 获得大 额 政府补贴 等可能 对公司 资产、负 债、 权 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二十) 因前期 已 披露的信 息存在 差错、 未按规定 披露或 者虚假 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六十九 条在 前 款规定的 时点 之前出 现 下列情形 之一 的,公 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七十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第六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第七十一 条 公 司 的合并、 分立应 当符合 公司法 和国 家现行 证券法规的 有关规定。第七十二 条 涉 及 公司股票 变动的 合并、 分立,其 方案应 当事先 经中国证监 会批准,并抄报深交所。第七十三 条 公 司 合并、分 立方案 等实施 过程中涉 及上市 公司信 息披露和股 份变更登记等事务的,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办理。第七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第七十四 条 公 司 预计全年 度经营 业绩将 出现下列 情形之 一的, 应当在会计 年度结束 后 1 个 月内 进行业绩 预告: (一) 净利润为 负值; (二) 业绩大幅 变动(一般是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或者实现扭亏为盈的 情形) 。第七十五 条 公 司 披露业绩 预告后 ,又预 计本期业 绩与已 披露的 业绩预告差 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第七十六 条 公 司 应当确保 业绩快 报中的 财务数据 和指标 与相关 定期报告的 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 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 上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 并 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第七十七 条 公 司 预计本期 业绩与 已披露 的盈利预 测有重 大差异 的,应当及 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第八节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第七十八 条 股 票 交易被中 国证监 会或者 深交所根 据有关 规定、 业务规则认 定为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第 七 十 九 条 公 共 传 媒 传 播 的 消 息 ( 以 下 简 称 “传 闻 ”) 可 能 或 已 经 对 公 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 并发布澄清公告。第八章 信息披 露 事务管理第八十条 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三)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第八十一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审查程序。(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三)董事长签发。第八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部门、 各 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 工作人员 ;持有 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 东;公 司的关联 人亦应 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第八十四 条 信 息 披露的义 务人应 当严格 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行 政法规、部 门规章、 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遵守信息披露纪 律。第八十五 条 公 司 董事、监 事、高 级管理 人员应当 勤勉尽 责,关 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十六 条 董 事 会秘书有 权了解 公司的 财务和经 营情况 ,查阅 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第八十七 条 公 司 的股东( 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 ) 、实 际控制 人及其一 致行 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一)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三)拟 发生的 股 权转让、 拟对公 司进行 重大资产 或者业 务重组 及其他重大 事件;(四)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五) 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 签订重大合同、 转让重要技术等交易;(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 支配地位, 不得要 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第 八 十 九 条 通 过 接 受 委 托 或 者 信 托 等 方 式 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九十条 公司 及 其他信息 披 露义 务人应 当向聘用 的保荐 人、证 券服务机构 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不得 拒绝、 隐匿、 谎报。第九十一 条 公 司 解聘会计 师事务 所的, 应当在董 事会决 议后及 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应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股东大会做出解聘、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第九章 信息披露工作 程 序第九十二 条 公 司 董事会秘 书董事 会负责 组织编制 定期报 告草案 ,提请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定期报告工作单, 明确与定期报告相关工作的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定期报告工作单于定期报告披露日核定后 5 日内发出。 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学习定期报告编制最新规则和要求的工作; 计财信息部负责编写定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 如财务报告需要审计, 由计 财信息部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工作;财务报告应于董事会审议日前 15 日完成。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写定期报告全文, 计财信息部负责对定期报告有关数 据指标和经营分析进行复核;定期报告全文应于董事会审议日前 10 日完成。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收集与定期报告相关的董、 监事会会议提案; 董、 监事 会会议资料应于董事会审议日前 10 日完成。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通知董、 监事及高管会议召开时间, 发送年度报告和董、 监 事 会 会 议 资 料 给 董 事 、 监 事 及 高 管 人 员 审 阅 ; 会 议 通 知 应 于 董 事 会 审 议 日 前 10 日发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各方反馈意见, 修改定期报告及相关董、 监事会会 议资料,筹备相关董、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董事长负责召集审议定期报告及相关董事会会议, 首席监事负责召集审议 定期报告及相关监事会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定期报告及相关董、 监事会会议信息披露事务。 定 期报告及相关董、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应于董事会审议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并向监管部门报备。第九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重大事件的报告、 传递、 审核、 披露程序如下: 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 各控股子 公司的 主要负 责人及其 相关工 作人员 ;持有公 司 5%以 上股 份的股东; 公司的关联人等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当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应当立 即履行报 告义务,向董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相关信息披露公告, 披露前应按第八十一条规定履 行审核程序;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信息披露公告手续 , 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监管部门。第九十四条 公司制定 重大事项信息通报管理办法 , 明确界定重大事项范 畴和重大事项判定标准, 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 保证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晓公司 重大事项,确保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第十章 信息披 露 责任承担第 九 十 五 条 公 司应 当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履 行职 责 提 供 便 利 条 件 , 保证 董 事 会 秘 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第九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汇报义务人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员。第九十七 条 重 大 事项汇报 义务人 对是否 涉及信息 披露事 项有疑 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对应披露的事项应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供相关信息 和资料。第九十八 条 本 公司的 各部门、 各分公 司、各 控股公司 、参股 公司发 生上述 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 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 误 导, 给本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证 券交易所公开遣责和批评的, 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及经济处罚。第十 一 章 附则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第一百条 信息 披 露的时间 和格式 等具体 事宜,按 照中国 证监会 、深交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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