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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闽 东 电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201 3 年 7 月 10 日 第五 届董事 会第 二十 二次 临时 会议通 过)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 提 高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效 率 , 根据 公司 法 、 证 券法 、 首次公 开 发行股票 并上市 管 理办法 、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 理 办法 、 深圳 证券 交易所股 票上市 规 则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上 市公司 募 集资金管 理办法 和 福 建闽东 电力 股份有限 公司章 程及其 它法律 法 规,结合 公司的 实 际情况, 特修订 本 制度。第 二 条 本 制 度 所 称 募 集 资 金 是 指 公 司 通 过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 包 括 首 次公开发 行股票 、 配股、 增 发、 发行 可转换公 司债券 、 分离交易 的可转 换公司债 券、 权证 等) 以 及非公 开发 行证券向 投资者 募 集并用于 特定用 途的资金 。 公 司以 发行证券 作为支 付 方式向特 定对象 购 买资产的 , 按 照本制度第 六章执 行 。第三条施。第四条公司董事 会负责建 立健全 本 制度, 并确 保本制 度的有效 实公司的董 事、 监 事和高 级管 理人员应 当勤勉 尽 责, 督 促上市公司规 范使用 募 集资金, 自觉 维护上 市公司募 集资金 安 全, 不得参与 、协助或纵 容上市 公 司擅自或 变相改 变 募集资金 用途。第 五 条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 使 用 、 变 更 、 监 督 和 责 任 追 究 等 应 严格依本 制度执 行 。第 六 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通 过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或 公 司 控 制 的 其 他 企业实施的 ,适用 本 制度。1第七条 公司应 配合 保荐机构 做好募 集 资金管 理 的持续 督 导工作。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 存 储第 八 条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 公 司 应 及 时 办 理 验 资 手 续 , 由 具 有 证 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出 具验资 报 告。第九条 募集资 金专 项账户 ( 以下简 称 “专户 ”) 的 设立应 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 公 司应 当审慎选 择商业 银 行并开设 专户 , 公 司财务部 负责办 理设立帐 户手续 , 并将帐户 设立情 况 报公司董 事会办 公 室备案。第十条 募集资金 应当存放 于董事 会 决定的专 户集中 管 理, 专户 不得存放非 募集 资 金 或用作 其 它用途 。公司募集 资金数 额 较大时, 可 以结合 投资项 目 的资金 安 排在一家 以 上银行开 设专用 帐 户,但同 一投资 项 目所需资 金应当 在 同一专户 存储, 且募集资 金专户 数 量不得超 过募集 资 金投资项 目的个 数 。第 十 一 条 公 司 应 当 在 募 集 资 金 到 位 后 一 个 月 内 与 保 荐 机 构 、 存 放 募 集 资 金 的 商 业 银 行 ( 以 下 简 称 “商 业 银 行 ”) 签 订 三 方 监 管 协 议 ( 以 下简称“ 协议 ”) 。 协议至少 应当包 括 以下内容 :(一) 募集 资金专 户账号、 该 专户涉 及的募 集 资金项 目 、 存放金额 和期限;(二)公 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 计从该 专户中支 取的金 额 超过 5000 万元或该 专户总 额 的 20%的,公司 及商 业银行应 当及时 通 知保荐机 构;(三) 公司应 当每月 向商业银 行获取 银 行对账单, 并 抄送保 荐机构 ;(四)保 荐机构 可 以随时到 商业银 行 查询专 户 资料;(五) 保荐 机构每 季度对 公 司现场 调 查时应 当 同时检 查 募集资金 专2户存储情 况;(六) 商业 银行三 次未及 时 向保荐 机 构出具 银 行对账 单 或通知专 户 大额支取 情况, 以 及存在未 配合保 荐 机构查询 与调查 专 户资料情 形的, 保荐机构 或者公 司 均可单方 面终止 协 议, 公司可 在终止 协议后注 销该募 集资金专 户;(七) 保 荐机构 的 督导职责 、 商业 银 行的告 知 、 配合 职 责、 保荐 机 构和商业 银行对 公 司募集资 金使用 的 监 管方式 ;(八)公 司、商 业 银行、保 荐机构 的 权利和 义 务;(九)公 司、商 业 银行、保 荐机构 的 违约责 任 。 公 司 应 当 在 上 述协 议 签 订 后 及 时 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并 公 告 协议主要内 容。上述协议 在有效 期 届满前提 前终止 的 , 公司应当 自协议 终止之日 起一个月内 与相关 当 事人签订 新的协 议 , 并及时报 深圳证 券交易所 备案后 公告。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 十 二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进 行 充分论证 , 确信 投资 项目具有 较好的 市 场前景和 盈利能 力 , 有效 防范投 资风险,提 高募集 资 金使用效 益。第 十 三 条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招 股 说 明 书 或 募 集 说 明 书 中 承 诺 的 募 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 用 募集资金 , 保 证各 项工作按 计划进 度 完成, 并定期 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 、 公开披露 项目的 实 施进度情 况。 公司 改变招股 说明书 或募集说 明书所 列 资金用途 的, 必须 经股东大 会作出 决 议。 出 现严重 影3响募集资 金投资 计 划正常进 行的情 形 时, 公司应 当及时 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第 十 四 条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不 得 为 持 有 交 易 性 金 融 资 产 和 可 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 借予他人、 委托理 财等财务 性投资, 不得直接 或者间接投资于 以买 卖 有 价证券为 主要业 务 的公司。 公司不得 将募集 资 金用于质 押、 委托 贷款或进 行其他 变 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第十 五 条 公司 在 使用募集 资金时, 应根据募 集资金 使 用计划, 按公司章 程 、 公 司总经理 实施细 则 、 公司 内部控制 制 度 、 公司财务管理制 度 和 公司内部 资金管 理 暂行办法 等 有关 规章制度 规定的 资金审批 程序审 批 后,由财 务部划 转 资金。公司应当 确保募 集 资金使用 的真实 性 和公允性 , 防止募 集资金被 关 联人占用 或挪用, 并采取有 效措施 避 免关联人 利用募 集 资金投资 项目获 取不正当 利益。第 十 六 条 公 司 董 事会 应 当 每 半 年 度 全 面 核 查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的 进展情况, 出具 公司募集 资金存 放 与实际使 用情况 的 专项报告 并 披 露。 年 度审计 时, 公司应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募集资 金 存放与使 用情况 出具鉴证 报告。募集资金 投资项 目 实际投资 进度与 投 资计划 存 在差异 的 , 公司应当 解释具体 原因 。 当 期存在使 用闲臵 募 集资金投 资产品 情 况的, 公司应 当 披露本报 告期的 收 益情况以 及期末 的 投资份额、 签约方 、 产品名称、 期 限等信息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年 度 实 际 使 用 募 集 资 金 与 前 次 披 露 的 募 集 资 金4投资计划 当年预 计 使用金额 差异超 过 30%的,公司 应当调 整募集资 金投资计划 , 并在 定期 报告中披 露前次 募 集资金年 度投资 计 划、 目 前实际 投 资进度、 调整后 预 计分年度 投资计 划 以及投资 计划变 化 的原因等 。第 十 七 条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关 注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与 上 市 公 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 否 存在差异 。 经 1/2 以上独立 董事同 意 , 独立 董事可 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 所 对募集资 金存放 与 使用情况 出具鉴 证 报告, 上市 公司 应当积极 配合, 并 承担必要 的费用 。第十 八 条 募集资 金投资项 目出现 以 下情形的, 公司应 当对该项 目的可行性、 预 计收益 等进行重 新评估 或 估算, 决定是 否继续 实施该项 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 期 报告中披 露项目 的 进展情况、 出现异 常的原因 以及调 整后的募 集资金 投 资计划:(一)(二)(三)募集资金 投资项 目 市场环境 发生重 大 变化;募集资金 投资项 目 搁臵时间 超过一 年 ; 超 过 前 次 募 集 资金 投 资 计 划 的 完 成 期 限 且 募 集 资 金 投 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 计 划金额 50%;(四) 其他募集 资金投 资 项目出现 异常的 情 形。第十 九 条 公司 决 定终止原 募集资 金 投资项目 的,应 当 尽快科学 、审慎地选 择新的 投 资项目。第 二十条 公司以自筹 资金预 先 投入募集 资金投 资 项目的, 可 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 , 以募 集资 金臵换自 筹资金 。 臵换事项 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 , 会计师事 务所出 具 鉴证报告 , 并由 独 立董事、 监事会 、 保荐机构 发表明 确 同意意见 并披露。 发行申请 文件已 披 露拟以募 集资金 臵换预先 投入的 自 筹资金且 预先投 入 金额确定 的除外 。5第二 十 一条 公司可对暂时 闲臵的 募 集资金进 行现金 管 理, 其投资的产品须 符合以 下 条件:(一) 安 全性高 , 满 足保本要 求, 产 品 发行主 体 能够提 供 保本承诺 ;(二)流 动性好 , 不得影响 募集资 金 投资计 划 正常进 行 。 投资产品 不得质 押 , 产品专用 结算账 户 (如适用) 不 得 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 用 途, 开 立或注 销产 品专用结 算账户 的 , 公司 应当及 时报交易所 备案并 公 告。第二 十 二条 公司使用闲臵 募集资 金 投资产品, 应当经 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 , 独立 董 事、 监事 会、 保荐 机构发表 明确同 意 意见。 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 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 下 列内容:(一)本 次募集 资 金的基本 情况, 包 括募集 时 间、募 集 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 净额及 投 资计划等 ;(二)募 集资金 使 用情况;(三) 闲臵募 集资 金投资产 品的额 度 及期 限 , 是否 存在 变相改变 募 集资金用 途的行 为 和保证不 影响募 集 资金项目 正常进 行 的措施;(四)投 资产品 的 收益分配 方式、 投 资范围 及 安全性 ;(五)独 立董事 、 监事会、 保荐机 构 出具的 意 见。第二 十 三条符合以下 条件:公司 可以用闲 臵募集 资 金用于补 充流动 资 金, 但应当(一)不 得变相 改 变募集资 金用途 ;(二)不 得影响 募 集资金投 资计划 的 正常进行 ;(三)单 次补充 流 动资金时 间不得 超 过 12 个月;(四)独 立董事 及 保荐机构 须单独 出 具明确同 意的意 见 。6闲臵募集 资金用 于 补充流动 资金时, 仅限于 与 主营业 务 相关的生 产经营使用, 不得直 接或间接 用于新 股 配售、 申购, 或 用 于股票及 其衍生 品种、可 转换公 司 债券等的 交易。第二 十 四条 公司 用闲臵募 集资金 补 充流动资 金事项, 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 并在 2 个交易日 内 报告深圳 证券交 易 所并公告 以下内容:(一) 本次 募集资 金的基本 情况, 包 括募集 资 金的时 间 、 金额及投 资计划等 ;(二)募 集资金 使 用情况;(三)闲 臵募集 资 金补充流 动资金 的 金额及 期 限;(四) 闲臵募 集资 金补充流 动资金 预 计节约 财 务费用 的 金 额、 导致 流动资金 不足的 原 因、 是否存 在变相 改变募集 资金投 向 的行为和 保证不 影响募集 资金项 目 正常进行 的措施 ;(四)独 立董事 、 保荐机构 出具的 意 见;(五)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要求 的其他 内 容。超过本次 募集资 金 金额 10%以上的闲 臵 募集资 金补充 流 动资金时 , 须经股东 大会审 议 通过,并 提供网 络 投票表决 方式。补充流动 资金到 期 后, 公司应 当在 2 个交易日 内报告 深 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超 过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的 部分 ( 下 称 超 募 资 金 ) 可 用 于 永 久 补 充 流 动 资 金 和 归 还 银 行 借 款 , 每 12个月内累 计金 额 不 得超过超 募资金 总 额 的 30%。 超募资金 用于永 久 补充流动 资金和 归 还银行借 款的, 应 当经公司 股7东大会审 议批准, 并提供网 络投票 表 决方式, 独 立董事 、 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 同意意 见 并披露。 公司应 当 承诺在补 充流动 资 金后的 12 个月 内不进行 高风险 投 资以及为 他人提 供 财务资助 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 变 更第二 十 六条 公司 存在以下 情形的 , 视为募集 资金投 向 变更:(一)(二)(三)(四)(五) 30%;(六)取消原募 集资金 项 目,实施 新项目 ;变更募集 资金投 资 项目实施 主体; 变更募集 资金投 资 项目实施 地点; 变更募集 资金投 资 项目实施 方式;实 际 投 资 金 额 与 计 划 投 资 金 额 的 差 额 超 过 计 划 金 额 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 认 定为募集 资金投 向 变更的其 他情形 。第二 十 七条 公司 应当经董 事会审 议 、 股东大会 批准后 方可变更 募集资金投 向。公 司 变更后的 募集资 金 投向原则 上应当 投 资于主营 业务。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审 慎 地 进 行 拟 变 更 后 的 新 募 集 资 金投 资 项 目 的 可 行 性 分 析 , 确 信 投 资 项 目 具 有 较 好 的 市 场 前 景 和 盈 利 能力,有效 防范投 资 风险,提 高募集 资 金使用效 益。第二 十 九条 公司 拟变更募 集资金 投 向的, 应当 在提交 董事会审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 报 告深圳证 券交易 所 并公告以 下内容 :(一)原 项目基 本 情况及变 更的具 体 原因;(二) 新 项目的 基 本 情况、 可行性 分 析 、 经济 效益分 析 和风险提 示;(三)新 项目的 投 资计划;8(四)新 项目已 经 取得或尚 待有关 部 门审批的 说明( 如 适用) ;(五)独 立董事 、 监事会、 保荐机 构 对变更募 集资金 投 向的意见;(六)变 更募集 资 金投资项 目尚需 提 交股东大 会审议 的 说明;(七)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要求 的其他 内 容。第 三 十 条 公 司 拟 将 募 集 资 金 投 资 项 目 变 更 为 合 资 经 营 的 方 式 实施的, 应当在 充分 了解合资 方基本 情 况的基础 上, 慎重 考虑合资 的必要性,并且 公司应 当 建立有效 的控制 制 度。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用 于 收 购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制人资产 ( 包括权 益) 的, 应当确 保 在收购后 能够有 效 避免同业 竞争及减少关联 交易。 公司应 当 披露与 控 股股东 或 实际控 制 人进行交 易的原因 、 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 价 依据、 关联 交易对 公司的影 响以及 相 关问题的 解决措施。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 与 监督第三 十 二条 公司 财务部应 当对募 集 资金的使 用情况 设 立台账, 具体反映募 集资 金 的 支出情况 和募集 资 金项目 的 投入情 况 。公司财务 部应掌 握 募集资金 专用帐 户 的资金 动 态, 必须 定期核对 募 集资金的 存款余 额 ,确保账 实相互 一 致。第 三 十 三 条 公 司 监查 审 计 室 应 当 至 少 每 季 度 对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用情况 检查一 次 ,并及时 向审计 委 员会报告 检查结 果 。审计委员 会认为 公 司募集资 金管理 存 在违规 情 形的, 应 当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 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 深圳 证券交易 所报9告并公告 。 公 告内 容包括募 集资金 管 理存在的 违规情 形 、 已经 或可能 导致的后果 及已经 或 拟采取的 措施。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包括闲臵 募集资 金 补充流动 资金的 情 况和效果 出具专 项 说明, 并聘 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 集 资金存放 与使用 情 况进行专 项审核, 出具专项 审核报 告,专项 审核报 告 应当在年 度报 告 中 披露。专项审核 报告中 应 当对年度 募集资 金 实际存放 、 使用情 况与董事 会 的专项说 明内容 是 否相符出 具明确 的 审核意见。 如果会 计师事务 所出具 的审核意 见为 “基 本不相符 ”或 “完 全不相符 ”的 , 公 司董事会 应当说明差异原 因及整 改 措施并在 年度报 告 中披露。第 三 十 五 条 独 立 董 事 应 当 关 注 募 集 资 金 实 际 使 用 情 况 与 公 司 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 存 在重大差 异。 经二 分之一以 上独立 董 事同意 , 独立 董事可以聘 请会计 师 事务所对 募集资 金 使用情况 进行专 项 审计。 公司 应当 全力配合 专项审 计 工作,并 承担必 要 的审计费 用。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 收 购资产的管理和 监 督第 三 十 六 条 公 司 以 发 行 证 券 作 为 支 付 方 式 向 特 定 对 象 购 买 资 产的, 应当确 保在新 增股份上 市前办 理 完毕上述 募集资 产 的所有权 转移手续, 公司聘 请的律 师事务所 应该就 资 产转移手 续完成 情 况出具专 项法律 意见书。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以 发 行 证 券 作 为 支 付 方 式 向 特 定 对 象 购 买 资 产或募集资 金用于 收 购资产的, 相关当 事人应当 严格遵 守 和履行涉 及收购资产的相 关承诺, 包括但不 限于实 现 该项资产 的盈利 预 测以及募 集资产10后公司的 盈利预 测 。第三 十 八条 公司 拟出售上 述资产 的 , 应当符 合 深圳 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 规则 的 相关规定, 此外, 董事会应 当充分 说 明出售的 原因 以及对公司 的影响, 独立董事 及监事 会 应当就该 事项发 表 明确表示 同意的 意见。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会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中 说 明 报 告 期 内 涉 及 上述收购资 产的 相 关 承诺事项 的履行 情 况。若公司该 项资产 的 利润实现 数低于 盈 利预测 的 百分之 十 , 应当在年 度报告中 披露未 达 到盈利预 测的原 因 , 同时公司 董事会 、 监事会、 独立 董 事 及 出 具 盈 利 预 测 审 核 报 告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就 该 事 项 作 出 专 项 说明; 若公司 该项 资产的利 润实现 数 未达到盈 利预测 的 百分之八 十, 除 因不可抗 力外, 公 司法定代 表人、 盈 利预测审 核报告 签 字注册会 计师、 相关股东 ( 该项资 产的原所 有人) 应 当在股东 大会公 开 解释、 道歉并 公告。第七章 保荐机构的督 导 职责第四 十 条 公司、 商业银行 不完全 履 行三方监 管协议 的 , 保荐机构在知悉有 关事实 后 应当及时 向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报告。第 四 十 一 条 保 荐 机 构 至 少 每 个 季 度 对 公 司 募 集 资 金 的 使 用 情 况进行一次 现场调 查 。 保荐机构 在调查 中发现上 市公司 募 集资金管 理存在违规情形 的,应 当 及时向深 圳证券 交 易所报告 。第四 十 二条 保荐 机构及保 荐代表 人 应当勤勉 尽责, 就 公司拟以 募集资金臵 换预先 已 投入募集 资金投 资 项目的自 筹资金、 以闲臵募 集资金11补充流动 资金及 变 更募集资 金投向 等 事项进行 尽职调 查 , 并在上市公司董事会审 议前明 确 发表意见 。第 四 十 三 条 保 荐 机 构 及 保 荐 代 表 人 应 当 对 第 二 十 八 条 所 述 公 司董 事 会 的 专 项 说 明 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专 项 审 核 报 告 进 行 核 查 并 出具核查意 见, 于公 司披露年 度报告 同 时向深圳 证券交 易 所提交 。 核查 意 见应当包 括以下 内 容:(一)募 集资金 的 存放、使 用及专 户 余额情 况 ;(二) 募集 资金项 目的进 展 情况包 括 与募集 资 金投资 计 划进度的 差 异;(三) 用募 集资金 臵换预 先 已投入 募 集资金 投 资项目 的 自筹资金 情 况(如适 用) ;(四)闲 臵募集 资 金补充流 动资金 的 情况和 效 果(如 适 用) ;(五)募 集资金 投 向变更的 情况( 如 适用 ) ;(六)公 司募集 资 金管理是 否存在 违 规情形;(七)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要求 的其他 内 容。 如核查意 见中明 确 表示公司 募集资 金 管理存在 违规情 形 的, 应当与年度报告 同时披 露 。第八章 附 则第四 十 四条 公司 及其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 人员、 保 荐机构及 其保荐代表 人违反 本 制度规定 的, 深圳 证券交易 所将根 据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 资 金管理办 法的 相 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四 十 五条 本制 度由公司 董事会 负 责解释。12第四 十 六条废止。本制 度自董事 会通过 之 日起施行 , 同时 对 应的原制 度福建闽 东电 力 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 会2013 年 7 月 10 日13附件:募集资金 三方监 管 协议(范 本 )甲方: 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 简称“ 甲 方” )乙方: 银 行 分行( 以下简称 “乙方 ”)丙方: (保荐机构 ) (以 下简称 “丙方 ”)注释: 协议甲 方是 实施募集 资金投 资 项目的 法 人主体 , 如果募集 资金投资项 目由上 市 公司直接 实施 , 则 上市公司 为协议 甲 方, 如 果由子 公 司或上市 公司控 制 的其他企 业实施, 则上市公 司及该 子 公司或上 市公司 控制的其 他企业 为 协议甲方 。本协议需 以深圳 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 所 上市公 司 募集资金 管 理办法 以 及 福 建闽东电 力股份 有 限公司募 集资金 管 理制度 中相 关 条款为依 据制定 。为规范甲 方募集 资 金管理 , 保护 中小 投资者 的 权益 , 根 据有关法 律 法规及 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 市公司 募 集资金管 理办法 的规定, 甲、 乙、 丙三方经 协商, 达 成如下协 议:一、 甲方 已在乙 方 开设募集 资金专 项 账 户 (以 下简称 “专户” ) , 账号为 , 截 止 年 月 日, 专户 余额为万 元 。 该 专 户 仅 用 于 甲 方 项 目 、 项 目 募 集 资 金 的 存 储 和 使 用 , 不 得 用 作 其 他 用途。14甲方以存 单方式 存 放的募集 资金 万元 ( 若有 ) , 开户 日期为 年 月 日, 期限 个月。 甲 方承诺 上 述存单到 期后将 及 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 专 户进行管 理或以 存 单方式续 存, 并通 知丙方 。 甲方 存 单不得质 押。二、 甲乙双 方应当 共同遵守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票据法 、 支付结算 办法 、 人民币 银 行结算账 户管理 办 法等法 律、法 规 、规章。三、 丙 方作为 甲方 的保荐机 构, 应当 依据有 关 规定指 定 保荐代表 人 或其他工 作人员 对 甲方募集 资金使 用 情况进行 监督 。 丙 方应当依 据 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上 市 公司募集 资金管 理 办法 以及 甲方制 订的募集 资金管 理制度履 行其督 导 职责, 并可以 采取 现场调查 、 书 面问 询等方式 行使其 监督权 。 甲方 和乙 方应当配 合丙方 的 调查与查 询。 丙方 每季度对 甲方现 场调查时 应当同 时 检查募集 资金专 户 存储情况 。四 、 甲 方 授 权 丙 方 指 定 的 保 荐 代 表 人 、 可 以 随 时 到乙方查询 、 复印 甲 方专户的 资料; 乙 方应当及 时、 准 确 、 完整地 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 专 户 的资料。 保 荐 代 表 人 向 乙 方 查 询 甲 方 专 户 有 关 情况 时 应 当 出 具 本 人 的 合 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 定的其他 工作人 员 向乙方查 询甲方 专 户有关情 况时应 当出具本 人的合 法 身份证明 和单位 介 绍信。五、 乙 方按 月 (每 月 日前) 向 甲方 出具对账 单, 并抄 送丙方 。 乙 方应当保 证对账 单 内容真实 、准确 、 完整。六、 甲方一 次或 12 个月内累 计从专 户 中支取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 的 20%的,乙方 应当及 时以传真 方式通 知 丙方,同 时提 供专户的 支出清 单 。15七、 丙 方有权 根据 有关规定 更换指 定 的保荐 代 表人 。 丙 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 , 应 当将 相关证明 文件书 面 通知乙方 , 同 时按 本协议第 十一 条 的要求书 面通知 更 换后保荐 代表人 的 联系方式。 更换保 荐代表人 不影响 本协议的 效力。八、 乙方连 续三次 未及时 向 丙方出 具 对账单 或 向丙方 通 知专户大 额 支取情况 , 以 及存 在未配合 丙方调 查 专户情形 的, 甲方 或者丙方 可以要 求甲方单 方面终 止 本协议并 注销募 集 资金专户 。九、 本协议 自甲、 乙、 丙三方法 定代 表人或 其 授权代 表 签署并加 盖 各自单位 公章之 日 起生效, 至 专户资 金全部支 出完毕 并 依法销户 之日起 失效。丙方义务 至持续 督 导期结束 之日, 即 年 月 日解除 。 十、本 协议一 式 份, 甲 、 乙 、 丙 三 方各持一 份, 向深 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 证监会 监管局各报 备一份 ,其余留 甲方备 用 。十一、联 系方式 :1 股份有限 公司( 甲方)地邮 传址: 编: 真: 联系人: 电手话: 机: Email: 2 银 行 分行(乙方 )16地邮 传址: 编: 真: 联系人: 电手话: 机: Email: 3 (保荐机构 ) (丙 方)地邮址: 编: 保荐代表人 A: 身份证号 码: 电手话: 机: Email: 传 真: 保荐代表人 B: 身份证号 码: 电手话: 机: Email: 传 真: 17协议 签 署:甲方: 股份有限公 司 (盖章)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年 月 日乙方: 银行 分行 支行( 盖章)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 年 月 日丙方: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 盖章)法定代表 人或授 权 代表: 年 月 日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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