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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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范本【示例 16-3】 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系统内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管理机构1.企业设立资金管理部,办理各二级企业以及企业内部独立单位的结算、贷款、外汇调剂和资金管理工作,直接对财务总监负责;2.结算中心与下属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接受管理的关系,在结算业务中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客户关系,具有管理和服务的双重职能。第三条 资金管理和检查资金部以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为中心,定期开展资金检查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定期向财委、总经理、董事长提交报告。1.定期检查各二级企业的现金库存状况; 2.定期检查各二级企业资金部的结算情况; 3.定期检查各二级企业在银行存款和资金部存款的对账工作;4.对资金部为二级企业汇出的 10 万元以上大额款项进行跟踪检查或抽查。第四条 存款管理企业内各二级企业除在附近银行保留一个存款户、办理小额零星结算外,必须在资金部开设存款账户,办理各种结算业务,在资金部的结算量和旬、月末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 80%,10 万元以上的大额款项支付必须在资金管理部办理,特殊情况需专题报告,经批准同意后,方可保留其他银行结算业务。 第五条 借款和担保业务管理1.借款和担保限额。集团内各二级企业应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下达的利润任务编制资金计划,报资金管理部,资金管理部根据企业的年度任务、经营发展规划、资金来源以及各二级企业的资金效益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总企业及二级企业定额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额以及二级企业信用担保的最高限额,报董事会审批后下达执行。年度中,资金管理部将严格按照限额计划控制各二级企业的借款规模,如因经营发展,增加贷款或担保限额的,应专题报告说明资金超限额的原因,以及新增资金的投量、投向和使用效率,经资金管理部审查核实后,提出意见,报财委、董事会审批追加。2.集团内借款的审批。凡借款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外币按记账汇率折算,下同)以内的,必须由资金管理部审查同意后,报财务总监审批;借款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由资金管理部审查,财务总监加签同意后报董事长审批。3.担保的审批。各二级企业向银行借款需总企业担保时,担保额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担保额在 300 万2000 万元的,由财务总监核准,董事长审批;担保额在 2000 万元以上的,一律由财委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并经董事长办公会议通过。借款担保审批后,由资金部办理具体手续。对外担保,由资金部审批,财务总监和总裁加签后报董事长审批。第六条 统计报表各二级企业必须在旬后一日内向资金部报送旬末在银行的存款、借款、结算业务统计表,资金部汇总后于旬后二日内报财委、总经理、董事长。资金部要及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且每天向财务总监及副总监报一次存款余额表。 第七条 其他业务的审批1.领用空白支票。在资金部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可以向资金部领用空白支票,每次领用张数不超过 5 张,每张支票限额为 5 万元,由资金部办理,领用空白支票时,必须有充足的存款在资金部。2.利息的减免。凡要求减免集团内借款利息,金额在 5000 元以内的,由资金部审查同意,报财委审批;金额超过 5000 元的,必须落实弥补渠道,并经分管副总经理加签后,报财委审批。3.担保的审批。由资金部统一办理各二级企业的外汇调剂,特殊情况需自行调剂的,一律报财委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办理。【示例 16-4】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控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 公司对于下属各分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货币资金管理模式,各分店每日经营所实现的现金收入都应缴存公司开户银行,由公司统一调配使用。第四条 公司对各分店实行货币资金定额拨付制度,保证各下属单位账户日结存余额不超定额,以确保正常的营业活动。对于较大项目的支出(如承建在建工程、购置固定资产等)直接由公司支付或经各分店(分公司)书面申请,由公司拨款。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第五条 公司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第六条 公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第七条 公司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或上级授权人报告。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一)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原始凭证等。(二)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四)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第十条 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一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第三章 现金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现金的范围是:(一)办公用品、运杂费等 1 000 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 (二)无法通过银行支付的购买农副产品的款项;(三)职工的工资及各项劳保福利费用; (四)差旅费支出;(五)为正常业务而准备的备用金。以上范围以外的货币资金支出,均通过公司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第十三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现金。公司与其他单位的经济往来,凡是能够通过转账结算的,不使用现金结算。第十四条 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存入银行,当日下班后发生的现金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保管在保险柜中,第二天早晨及时存入银行。在法定节假日获得的现金,公司必须妥善保管并在开户行营业后的当天上午立即存入银行。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库存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各项开支(即不准坐支现金) 。下属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公司的外币现金收入,或与以上记账本位币进行私自兑换。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所属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及限额的追加必须由所属单位报公司本部财务部同意后,才能向开户银行进行申请。第十六条 对发生的一切现金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完整、正确的原始凭证。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现金支出业务的授权批准人和现金报销的标准,不得越权审批。对发生的一切库存现金收支凭证(收据、报销发票等)是否合法、合规、准确、完整,财务部须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报销制度的单据,财务部经理、主管会计或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要求更换及补充。如情节严重,报销人员拒不执行的,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或总会计师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设置“现金日记账” ,及时、全面、连续、逐笔记录现金收入的来源和现金支出的用途,随时掌握现金的动态,防止收支不清和发生差错。对外币现金,还应对不同的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并进行登记。第十九条 现金出纳员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并做到日清日结,账款相符。 第二十条 根据内部牵制原则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工作。实行内部牵制,钱账分离,杜绝私自挪用库存现金、公款私存和其他的不法行为。第二十一条 公司严禁出纳员在保管空白支票的同时,保管与存取现金、进行担保等须用的有关印鉴。另外,公司也不得将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交出纳员一人保管。第二十二条 公司 5 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必须有 12 人陪同。根据现金的存取金额的大小,其陪同人数及具体陪同人员由财务部经理临时指定。为安全起见,10 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必须由公司派车且有 2 人在场;510万元的现金存取可由公司派车或乘出租车进行现金的存取,但必须有 2 人在场。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发生被抢劫或被偷、被切换等情况,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如打 110) ,并同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在现金的存取过程中,公司严禁有关当事人徇私舞弊,窃取现金。如有发现,视情节轻重及悔改态度,将进行通报、降职、降薪、调离、开除,直至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四条 现金出纳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现金出纳员每天核结、自查外,财务部负责人须定期不定期地对本部现金进行盘点,出纳员应主动配合,查后若发现盘盈、盘缺,应及时查明原因、报批处理。公司禁止出纳人员白条顶库。第四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一切收付款项,除制度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严格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执行,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保证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银行汇票、汇兑、支票、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进行收款。第二十八条 为随时掌握银行存款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合理组织货币资金的收支,按各开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及货币种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序时核算。第二十九条 按规定每天到各开户银行收取银行结算凭证。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应立即登记备查簿,并在当天送达有关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根据到货数量、质量等情况,在承付期内作出承付或拒付决定。若需拒付,则应有充分的理由,填写“拒付理由书” ,连同托收承付凭证和有关单据,在规定的承付期限内送达银行,办理拒付手续。 第三十条 对所有的银行结算凭证,财务负责人须进行严格审核,以防止和杜绝挪用、贪污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第三十一条 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和收付款记账凭证,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十二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清楚(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 “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应该相等,如有差错,必须逐笔核对,查明原因,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节,调节后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必须完全一致。调节表上的挂账数应在下月全部催办入账,及时处理。第三十三条 公司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第三十四条 银行转账支票必须由对外采购业务的职能部门,指定专职的采购人员或经办人领用。第三十五条 领用支票,需向财务部门填制“用款申请单” ,写明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及限额(或应付金额) ,由财务人员签发支票。领用人员应在支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并按规定期限核销。不准携带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外出采购。第三十六条 公司不准签发远期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准出借、出租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第三十七条 支票领用后,应于当月内报账。如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账,最迟于下月报账。在支票报账时,应与“用款申请单”核对收款单位、用途、支付金额等。如发现不一致,应向总经理汇报,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第五章 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第三十八条 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在途货币资金和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第三十九条 签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及信用卡,必须由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提出申请,经总经理及总会计师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第四十条 其他货币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票据和支付结算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一条 为总括地反映和监督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和结余情况,设立“其他货币资金”总账科目。在总账科目下,按照其他货币资金的不同种类,分设有关二级科目,并按在途货币资金的汇出单位、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收款单位、信用卡的名称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第四十二条 对使用后的其他货币资金应严格进行审核,并督促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报账。财务部应对其他货币资金定期进行清理。第六章 货币资金预算制度第四十三条 公司除按年编制年度资金预算外,还应逐月编列资金预计表。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按月编制“资金来源运用比较表” ,以了解资金实际运用情况。第七章 货币资金的盘点与清查第四十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检查,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盘点现金实存数,同时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将盘点金额与当日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适当调整。发生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六条 银行账经管人员应于每月终了,将银行存款明细账与总账核对无误,并将当月收支情况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余额调节表,严禁出现两个月以上的未达账项。第八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第四十八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第四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五十条 各分店、分公司的资金由公司进行集中调度使用。公司将对各分店、分公司的资金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各分店、分公司无权超过定额截留资金或在预算外动用资金。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示例 16-5】 企业日常资金流程图 16-1 企业的日常资金流程图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1)企业所有者。他们以入股投资的方式创办了企业,有时后来又增加更多的股权投资。(2)债权人,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他们向企业提供长期和短期的资金。(3)客户。通过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得到营业收入。从对客户的销售中得到的资金有时称为内源性资金,从所有者和债权人得到的资金有时称为外源性资金。企业的资金流出主要有三个去向:(1)长期(固定)资产的投资,比如建筑和设备。(2)短期(流动)资产的投资,比如原材料的库存。(3)工资和其他日常支出。【示例 16-6】 现金及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第一章 现金及有价证券会计业务范围第一条 本企业及所属机构现金及有价证券的管理,除国家或地区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制度之规定办理。第二条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即期支票及到期票据。 第三条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及企业股票。第四条 现金及有价证券的会计业务,是指现金预算、现金支出、有价证券收付、登记报告等事项。第五条 应由出纳部门办理各机构有关现金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保管与移转事务。 第六条 各机构的现金,除供日常零星支付所需定额的库存现金外,均应存入银行。第七条 各机构的各项收入,外币部分应存入政府指定银行,有价证券由总部集中管理。第八条 应由会计部门负责随时或定期派员抽查盘点各机构库存现会及有价证券。第九条 由企业集中保管各机构因资金运用,购入政府债券与企业股票,应报请总企业核准后,办理债券及股票的签报手续。第十条 各银行的支票,应由其负责人或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及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第二章 现金预算第十一条 应由会计部门编列预算现金支出,切实执行,如因事实需要必须变更时,须由会计部门主管呈请总经理核准修正。第十二条 应力求配合业务部门的需要,以财力的经济有效运用为原则进行现金预算,并分为年度预算及分期或分月预算。第十三条 现金预算,依业务计划,编制固定资产建设改良及扩充计划、举债及偿债计划、资金周转投资计划、资金调度计划及盈余分配等。第十四条 每期或每月期末,应对现金实际收支数与预算数进行比较,列报有关财务调度的主管参考。第三章 现金支付第十五条 出纳部门应根据会计部门合法的收支传票执行收付,但属下列情况的不在此限。1.营业收入,由业务部门指定专人办理收款及报销事宜。2.因情况特殊来不及由会计部门编送收入传票时,应先由出纳部门收款,收款当日即送会计部门,据以补编收入传票,完成收款程序。第十六条 出纳部门收款时应查核其统一发票或收据是否具备;付款时,如须取得收据者,应向收款人查核后方能给付款项,并在凭证上加盖“付讫”章。第十七条 出纳部门对于付款不得故意拖延,如无正当理由不得超过三天,除对员工的薪金差旅费,公务上的借款或内部报销及对外付款在 100 元以下的小额款项外,应开抬头画线支票,其金额满 10000 元者,除抬头画线外,并注明“本票据禁止背书转让”字样。第十八条 出纳部门收入的支票,经银行交换入户后,均视为“收讫” ,收入的支票发生退票时,应根据银行退票理由单通知业务部门或经办部门向债务人催收,并通知审计部门处理。开出支票如尚未交付受款人,不得视为“付讫” 。第十九条 出纳部门对收支传票届满两周尚无法收付时,应通知会计部门处理。第二十条 出纳部门将付款支票送各级主管盖章时,应附相关的支出传票,并于传票上注明银行账号、支票号码及支付金额。 第二十一条 凡将 A 银行存款提存 B 银行,或将银行存款提还透支户,或由银行存款户中提取库存现金时,均应经财务总监核准后,由出纳部门应即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门,编制记账凭证后予以办理。第四章 有价证券的收付第二十二条 对各项有价证券,出纳部门应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收付,如因情况特殊,先由出纳部门根据核准文件直接收付时,应即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门补编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经收付后,收付有价证券的人员及主管出纳人员应于记账凭证上签章,以示收讫或付讫。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收到各项有价证券必须存放银行保险箱保管。关于银行保险箱开启的印鉴,应由各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人、主办会计人员、主办出纳人员会同盖章。第二十四条 出纳部门应随时注意各项有价证券到期日期,按期兑取本息,并即时填单或书面通知会计部门编制记账凭证。第五章 登记及报告第二十五条 出纳部门每日收支完毕,登记“现金日记账” 、 “银行存款明细账”后,应编制“现金及银行存款日报表” ,连同该日收支传票,于次日送会计部门。第二十六条 银行对账单应及时送会计部门核对,并编制调节表。第六章 周转金设置与收付第二十七条 视其业务需要,总企业及所属机构有关部门可以设置周转金,其额度由各有关部门同会计部门报请总经理核定。第二十八条 周转金动用须由各部门主管核定。第二十九条 经管周转金的部门,应设置周转金收支登记单,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第三十条 周转金的支出,以原设科目的范围为限,不得做其他用途。第三十一条 周转金应于年终时一次退回会计部门,必要时于第二年度再向会计部门续借。第三十二条 会计部门应不定期派员检查周转金的经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呈报主管核阅。第三十三条 经管周转金人员,应尽忠职守,如因疏忽而致企业蒙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将受连带处分。第三十四条 周转金撤销时,请原领部门将周转金立即缴回。第七章 出纳人员第三十五条 办理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的出纳人员及保管人员,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1.应由本企业正式员工担任,不得由试用人员办理。 2.不得兼任福利、工会机构有关会计、财务等职务。 第三十六条 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的经管人员应尽忠职守,如因疏忽而致使企业蒙受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有关主管人员将受连带处分;如有挪用库存、侵占公款等违法行为,除尽快追回,依法追究办理外,其直接主管也将予以连带处分。【示例 16-7】 现金管理制度(范本 1)为了加强企业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一、财会部门1.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2.库存现金不准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如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如待发放的奖金等) ,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设专人看守。3.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相互抵补。4.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人员一律凭领导审批的借条方可付款。5.外埠出差人员回京后 3 日内应主动向财会部门报账,如因手续没有办完,可将所剩现金先行交回,于 7 日内必须办理转账手续。6.购买物品所借现金必须当日报账。如因一时购买有困难,次日需向财会部门说明原因,3 日内不报账,出纳人员有权收回所借现金。7.出纳人员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8.商店会计室收到售货员或收款员交来的现金要经双人清点复核后在缴款单上签字盖章,于当日全部送交银行,不得滞留和坐支,送款要用专车,坚持双人送款制度。9.外埠客户购货余款,原则上退回原单位,不得支付现金或转入其他单位账户(如因特殊情况报企业财务审计部研究解决) 。10.财会部门收到货场人员交来拣拾的现金,应开收据,转做收益处理。如顾客找回来后,如数冲回,退还本人。11.保管现金的部位要有安全防范措施,门要安装保险锁,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窗户、保险柜,门锁好后,方能离开。二、收款台、柜台 1.现金的管理 (1)企业收款员、售货员收到顾客现金时要看清面值,按规定放进钱箱,大面额货款(50 元以上)要经验钞机验证,以防假币。(2)售货员、收款员捡拾、找给顾客的零钱要及时登在备查簿上,单独保管。营业终了后交给企业会计室,不得挪作他用。(3)因业务需要换零用款时,必须双人经手,交叉复核,防止丢失、短少或发生其他问题。(4)当日销货现金必须经双人交叉复核、填写交款清单签字或盖章,双人送交商店会计室,柜台、收款台不得存放现金过夜,以免发生意外事故。(5)每日业务终了,业务周转金要经双人清点复核后,进行封包,注明数额,加封盖章或签字,交商店会计室出纳员统一保管。次日启封时,也要经双人清点,相符后,再进行使用。2.收受支票(1)收受顾客支票、汇票要坚持 3 天后付货的原则。防止收受空头支票或无效支票。(2)收到顾客支票时,要审查支票内容有无涂改,是不是在有效期内,大小写数字是不是相符,印鉴是不是清晰。应及时交商店会计室送交银行,待银行收妥入账后再付货,以防发生诈骗或冒领。(3)建立收受支票登记本,记清签发单位的电话号码及联系人、收款日期、金额,以便发生退票或者其他问题时进行查找。挂失支票不能收,应追究其来源。(4)顾客交现金退现金,交支票退支票,不得以支票换取现金。(5)企业各职能部室及所属各商店处理废旧物品及其他收入的现金,必须送交财会部门转账,经办人员不得长期存放,或以个人名义、互助会名义存入银行。严禁私设小金库。【示例 16-8】 现金管理制度(范本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现金管理,健全现金收付制度,严格执行现金结算纪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将随着国家相关政策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的变化予以修改和完善。第二章 现金使用范围第三条 使用现金范围:(一)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 (二)出差人员差旅费;(三)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 1 000 元以下的;(四)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 (五)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第三章 现金收付原则第四条 收付现金必须根据规定的合法凭证办理,没有经过审批签章或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不予付款。不准白条顶款,不准垫支挪用。第五条 购买物品或支付货款,尽量使用支票、汇款等转账方式,减少现金支付量。第六条 因公外出或购买物品,需借用现金时,出纳一律凭相关负责人审批的、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借款单付款。第七条 出纳不得擅自将单位现金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第四章 现金收入和支出第八条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第九条 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坐支现金。第十条 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第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对按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办理。第五章 现金报销时间规定第十二条 购买物品借用现金应在购货后 3 个工作日内报销,出差人员所借现金必须在返回后 5 个工作日内报销,如不按时还清借款又不向财务部门说明原因的,财务部门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个人购汇所借现金,应在回国后 15 个工作日内还清。第六章 库存现金的保管第十四条 库存现金不应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超过限额要当日送存银行。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于月末、季末、年末清理各类借款,及时催收,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第十六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按日清理、按月结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结出库存现金账面余额,并与库存现金实地盘点数核对相符。第十七条 库存现金必须每日核对清楚,保持账款相符,如发生长短款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查明原因按“财产损溢处理办法”进行处理,不得擅自将长短款项相互补抵。第十八条 保管现金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存放现金要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由专人保管。下班要检查保险柜、窗户、门,锁好后,方能离开。第十九条 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第七章 处罚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第二十一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未经批准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人员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 10%30%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财务部。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财务部。【示例 16-9】 内部现金管理制度1.钱账分管制钱账分管即是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一方面非出纳员不得经管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另一方面,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是,也不是说出纳员不能管理任何账。出纳员在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的同时,兼登记现金日记账和编制现金日报表,由会计员登记现金总账。也有的单位由出纳员登记现金总账和日记账,会计员编制现金日报表。2.现金开支审批制现金开支审批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金开支范围各单位应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如职工工资个人劳动报酬,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差旅费,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2)制定各种报销凭证,规定报销手续和办法一般单位是由单位领导在报销凭证上签章,交会计人员登录作会计分录,最后交由出纳人员付款。(3)确定各种现金支出的审批权限各单位规定不尽相同。出纳员应根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并签章的付款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办理现金付款业务。没有经过审批并签章,或者超越规定审批权限的,出纳员不予付款。3.日清月结制度由于现金收付业务十分频繁,业务量大,涉及的经办人员多,很容易造成差错,出纳应及时对现金进行清点,并与账面数字进行核对。因此,每日终了,出纳都要认真清点库存现金,结出当日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并将两者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发现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到了月底,出纳还要按照规定及时结出当月收、付款的发生额和余额,与总账核对,看是否账账相符。 它包括以下几点:(1)清理各种现金收付款凭证,看看单证是否相符也就是说各种收付款凭证所填写的内容与所附原始凭证反映的内容是否一致;同时还要检查每张单证是否已经盖齐“收讫” 、 “付讫”的戳记。(2)登记和清理日记账将当日发生的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在此基础上,看看账证是否相符,即现金日记账所登记的内容、金额与收、付款凭证的内容、金额是否一致。清理完毕后,结出现金日记账的当日库存现金账面余额。(3)现金盘点出纳员应按券别(如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分别清点其数量,然后加总,即可得出当日现金的实存数。将盘存得出的实存数和账面余额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如发现有长款或短款,应进一步查明原因,及时进行处理。所谓长款,指现金实存数大于账存数;所谓短款,是指实存数小于账面余额。如果经查明长款属于记账错误、丢失单据等,应及时更正错账或补办手续,如属少付他人则应查明退还原主,如果确实无法退还,应经过一定审批手续可以作为单位的收益;至于短款如查明属于记账错误应及时更正错账;如果属于出纳员工作疏忽或业务水平问题,一般应按规定由过失人赔偿。(4)按规定实际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库存现金限额如实际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则出纳员应将超过部分及时送存银行;如果实际库存现金低于库存限额,则应及时补提现金。4.现金清查制度 由有关领导和专业人员组成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情况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放在账款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借公款、有无挪用公款、有无账外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般来说,现金清查多采用突击盘点方法,不预先通知出纳员,以防预先做手脚,盘点时间最好在一天业务没有开始之前或一天业务结束后,由出纳员将截止清查时现金收付账项全部登记入账,并结出账面余额。这样可以避免干扰正常的业务。清查时出纳员应始终在场,并给予积极的配合。清查结束后,应由清查人填制“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 ,填列账存、实存以及溢余或短缺金额,并说明原因,上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进行处理。“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格式如表单 16-1 所示:【表单 16-1】 现金清查盘点报告表清查结果账面金额 实存金额盘盈 盘亏 问题简要说明单位负责人处理意见 备注财务负责人: 出纳: 鉴盘人: 盘点人:5.现金保管制度现金保管制度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1)超过库存限额以外的现金应在下班前送存银行。(2)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除工作时间需要的少量备用金可放在出纳员的抽屉内,其余则应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3)限额内的库存现金当日核对清楚后,一律放在保险柜内,不得放在办公桌内过夜。(4)单位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以防止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也防止单位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银行一旦发现公款私存,可以对单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冻结单位现金支付。(5)库存现金,包括纸币和铸币,纸币的票面金额和铸币的币面金额,以及整数(即大数)和零数(即小数)分类保管。纸币一定要打开铺平存放,并按照纸币的票面金额,以每一百张为一把,每十把一捆扎好。凡是成把、成捆的纸币即为整数(即大数) ,均应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凡不成把的纸币视为零数(或小数) ,也要按照票面金额,每十张为一扎,分别用曲别针别好,放在传票箱内或抽屉内,一定要存放整齐,秩序井然。铸币也是按照币面金额,以每一百枚为一卷,每十卷为一捆,同样将成捆、成卷的铸币放在保险柜内保管,随用随取;不成卷的铸币,应按照不同币面金额,分别存放在特别的卡数器内。【示例 16-10】 国家现金管理制度具体规定1.现金开支范围的规定现金开支范围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范围。国家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除按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只能在下列范围内开支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这里所说的职工工资指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指由于个人向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提供劳务而由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等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包括新闻出版单位支付给作者的稿费,各种学校、培训机构等支付给外聘教师的讲课费,以及设计费、装潢费、安装费、制图费、化验费、测试费、医疗费、法律服务费、咨询费、各种演出与表演费、技术服务费、介绍服务费、经纪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及其他劳务费用等等。(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困难生活补助费等。(5)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如金银、工艺品、废旧物资等的价款。(6)单位预借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按照规定,结算起点为 100 元,超过结算起点的,应实行银行转账结算。在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可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如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支出。对于这类支出,开户单位应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除上述第(5) 、 (6)两项外,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 1000 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2.需要使用现金和禁止使用现金的情况(1)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用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2)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货款,应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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