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菱电器: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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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美 菱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合 肥 美 菱 股 份 有限 公 司远 期 外 汇 资 金 交易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经 2014 年 4 月 18 日公 司第 七届董 事会 第三十 五次 会议 审 议通 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规范合肥 美菱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 公司” )及下属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加强对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和控制汇率波动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管理机制,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中国人民银行远期结售 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深市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6 号衍生品投资及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 期外汇资金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银行或其他合规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非即期外汇交易业务, 包括但不限于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 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及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等。1、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与银行签订远期交易合同,约定将来办理交易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交易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 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2、人民币外汇掉期业务:指在委托日同时与银行约定两笔金额一致、买卖方向相反、 交割日期不同的人民币对同一外币的买卖交易, 并在两笔交易的交割 日按照该掉期合约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的结汇或售汇业务。3、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指由境外银行充当中介机构,供求双方基于对汇率目的 (或预期) 的不同, 签订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交易合约, 该合约 确定远期汇率, 合约到期时只需将该汇率与实际汇率差额进行交割清算, 无需对 本金进行交割的业务。4、其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指公司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场内场外交易、 或者非交易的, 实质为期货、 期权、 远期、 互换等外汇产品或上述外汇 产品的组合。第 三条 公司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 亦需要遵守本共 5 页 第 1 页合肥美 菱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制度。第 二章 远期 外汇 资金交 易业 务操作 原则第 四条 公司进行远期 外汇资金交易业务遵循合法、 审慎、 安全、 有 效的原则, 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所有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第 五条 公司进行远期 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 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 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第 六条 公司进行远期 外汇资金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付款预测,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合约的外币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年度预测金额或进口年度付款预测金额。第 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 自身名义设立远期外汇资金交易账户,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第 三章 远期 外汇 资金交 易业 务的审 批权 限第 八条 公司须在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不得超范围操作。第 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得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同意。第 十条 公司年度远期 外汇资金交易额度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 十一 条 公司年度远 期外汇资金交易额度如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 须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第 四章 远期 外汇 资金交 易业 务的管 理及 内部操 作流 程第 十二 条 在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权限内, 可授权总裁或由其 授 权的财务总监负责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共 5 页 第 2 页合肥美 菱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法律文件,负责人需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情况。第 十三 条 相关责任部 门及责任人:1、财务管理部:是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操作经办及主管部门,负责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计划制订、 合同订立、 资金筹集、 日 常管理、风险评估及控制等,财务总监为责任人。财务总监负责组织制定年度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交易报告 ,经总裁审核批准后提交董事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负责审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 具体方案, 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批复;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2、审计部:负责审查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审计部负责人为责任人。3、海外事业部及采购部门:是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需求部门,负责统计销售回款或采购付款收支外汇的计划,并将相关数据提交给财务管理部。4、董秘室:负责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工作。第 十四 条 公司之全资 或控股子公司进行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 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额度内进行, 相关责任人及责任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 财务部、 销售部及 采购部门等部门及负责人。 公司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第 十五 条 公司远期外 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1、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 , 监控外汇市场行情,评估外汇市场汇率波动风险, 提出分析报告及解决方案。 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 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建议。2、海外事业部或采购部门以银行每天发布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与预计收款时间相匹配的远期汇率报价) ,作为向客户报价所采用汇率的主要依据。3、海外事业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年度回款预测,采购部门根据采购订单进行年度付款预测, 并将相关数据提交给财务管理部。 海外事业部与采 购部门应动态跟踪年度收付汇情况, 如出现与预测情况重大不一致时, 要及时调 整收汇预测与付款预测交财务管理部,以便于财务管理部动态调整外汇产品头 寸。4、财务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 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远期结售 汇交易计划, 并提交总裁或由其授权的财务总监审批同意。 相关交易计划的额度共 5 页 第 3 页合肥美 菱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应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5、财务管理部根据经过本制度规定的相关程序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结合海外事业部门或采购部门预计收支外汇计划, 向金融机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或组织签订相关合同。6、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远期结售汇价格,并与公司确认。7、财务管理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远期结售汇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否与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管理部及相关的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裁或由其授权的财务总监。8、财务管理部应对每笔外汇资金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 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 严格控制, 杜绝交割违约风 险的发生。 若出现异常, 应及时核查原因, 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裁或由其授权的 财务总监。必要时需向董事会提交相关报告。9、财务管理部应对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并定期 (每季度) 向公司总裁或由其授权的财务总监报告相关数据及信息, 相关业务 原始合同、单据等资料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归档。10、 公司审计部门应对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 ,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 总裁、 财务总监以及审计委员会 报告。第 五章 信息 隔离 措施第 十六 条 参与公司远 期外汇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方案、 交易情况、 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有关的信息。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 立, 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监督。第 六章 内部 风险 报告制 度及 风险处 理程 序第 十七 条 在远期外汇 资金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 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远期外汇资金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共 5 页 第 4 页合肥美 菱股份有限公司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第 十八 条 当汇率发生 剧烈波动时, 财务管理部应及时进行分析, 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总裁或由其授权的财务总监, 总裁或其授权的财务总监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第 十九 条 当公司远期 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 并可能 出现重大风险时, 财务管理部应及时向董事长、 总裁及或由其授权的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总裁或由其授权的财务总监应与相 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 综合运用风险规避、 风险降低、 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 对策略, 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必要时经董事长同 意可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第 二十 条 审计部应在 日常工作中通过内部审计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及董事会下属审计委员会报告。第 七章 远期 外汇 资金交 易业 务的信 息披 露第 二十 一条 公司所有 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公司应严格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市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6 号衍生品投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 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远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 理性。第 二十 二条 当公司远 期外汇资金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 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第 八章 附 则第 二十 三条 本制度未 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第 二十 四条 本制度最 终修订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所有,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共 5 页 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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