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管理制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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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筹资活动的规范性,防范筹资风险,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效益,确保筹资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通过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三种方式筹集资金的活动。第四条 公司筹资遵循以下原则:1.筹资行为合法、合规。2.合理权衡,科学安排筹资时间。3.适度负债,防范筹资风险。4.统一筹措、合理使用。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筹资活动的决策审批机构,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财务总监、证券法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是筹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第六条 公司通过银行借款筹资的,由财务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包括编制筹资预算,联络相关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还款业务等事宜。第七条 公司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筹集资金的,由证券法务部和财务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分别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第八条 各筹资业务经办人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且筹资业务授权人、经办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制约、监督。第九条 所有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由财务部负责。第十条 所有筹资业务产生的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第三章 筹资决策第十一条 财务部和证券法务部根据公司融资战略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经营计划和预算安排,拟订筹资方案。第十二条 财务部和证券法务部拟订筹资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市场、经济、法律及政治因素,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因素,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方式等内容,充分评估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第十三条 筹资工作领导小组应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发行股票、债券筹资,或借款金额超过万元的筹资方案,还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第十四条 对筹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时,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1.行业经营环境、产品市场前景、产品生命周期和市场占有率情况。2.公司经营模式、经营业绩稳定情况、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和经营场所分布情况。3.公司资产周转能力、现金流状况、债务结构、各项主要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4.技术成熟度、技术产业化程度、技术有效保护期和核心技术保障情况。5.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产业、行业政策变化情况。第十五条 筹资方案经过可行性研究及风险评估后,上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第十六条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风险,并履行原审批程序。第四章 资金筹集及使用第十七条 银行借款筹资1.财务部拟订借款方案,明确借款额度、结构、方式,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后执行。2.财务部与相关金融机构联系洽谈,明确借款额度、利息、担保、还款计划、违约责任等内容,协商一致,达成借款意向。3.财务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手续,筹集取得资金。第十八条 发行债券筹资1.证券法务部和财务部共同拟订债券发行方案,报总经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取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法务部、财务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外部专业机构开展证券发行相关资料准备及申报工作。第十九条 发行股票筹资1.证券法务部和财务部共同拟订股票发行方案,报总经理、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证券法务部及公司相关部门共同配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的文件准备及申报工作。第二十条 筹集资金的使用1.筹集资金到位后,须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报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变更用途。2.公司一次或一年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金额超过人民币万元,应报董事会批准。3.运用筹集资金进行投资时,遵循谨慎原则,不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资金用途的投资,且资金支出必须履行总经理、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第五章 资金偿付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法务部和财务部负责对筹资业务偿付环节进行控制,对支付偿还本金、利息等作出偿还安排。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足够的现金流量,确保及时、足额偿还本息或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等。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筹资的偿付工作,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资金的筹集、使用及本息偿还情况。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本金、利率、期限及币种,准确计算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办理借款归还手续。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应定期与债权人核对本金及应付利息,发现不符的,应查明原因,按权限及时处理。第二十六条 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时,财务部门应报告不能按期归还借款的原因,必要时提请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相关情况并申请展期。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支付筹资利息、股息或提前还款等,应当履行审批程序,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支付。第二十八条 公司委托代理机构支付利息、股利的,应清点、核对代理机构的利息、股利支付清单,并及时取得有关凭据。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在办理款项偿付业务时,发现拟偿付款项的支付方式、金额或币种与相关合同不符的,应拒绝支付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待查明原因后再予以支付。第六章 会计控制与监督第三十条 财务部应当加强筹资业务的会计控制,设置筹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筹资使用、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情况。第三十二条 财务部应从以下几方面对筹资各环节业务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1.所涉及的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2.对资金使用进行严格控制,包括设定资金支付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真实及有效性,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内。3.对筹资环节的费用进行严格控制,除律师费、验资费等合同规定的合理费用外,不得将其他费用计入。4.发行公司债券的,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债券存根簿,保存债券持有人的明细资料,并定期核对。发行股票的,应设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核对。5.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6.妥善保管筹资合同、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筹集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资金筹集业务进行审计。第三十四条 筹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筹资各环节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存在非法筹资、违法违规的行为。2.筹资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是否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3.筹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按照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4.所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筹资方案用途使用,改变用途时是否履行审批程序。5.所筹资金偿付情况,是否按期归还本息,是否及时办理展期。6.筹资业务相关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7.筹资相关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书档案的保管情况。第三十五条 筹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及时要求相关部门改进、完善,必要时出具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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