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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 奥 汽 车 零 部 件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投 资 者 关 系 管 理 制 度(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 一条 为了促进富奥 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诚信 自律、 规范运作, 保持公司诚信、 公正、 透明的对外形象, 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公司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中国 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颁布 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证监公司 字 200552 号 ) 、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股 票上 市规 则 及 其他 适 用法 律、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 以及富 奥汽 车零部件 股份有限 公司 章程 (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是指公司 通过 信 息披 露与交流, 加强与 投资 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以 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 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目的是:(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 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 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 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 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基本原则是:(一)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 : 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公司还应主动披露投资 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 证券交易 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 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 :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 择性的信息披露;(四) 诚实守信原则: 做到客观、 真实、 准确和完整 , 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1(五) 高效低耗原则: 既要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又要提高沟通效率, 控制沟通成本;(六) 保密性原则: 与投资者进行信息沟通不得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不得 泄露商业机密和非公开披露的信息;(七) 互动沟通原则: 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 、 建议, 实现与投资者之间的 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 二章 投 资 者关 系 管 理 的 组 织机 构 和 职 责第 五 条 董事会秘书是 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 作的 负责人, 负 责公司 投资 者关系 管理的统筹、协调与安排。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中代表 公司发言。第 六 条 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投资 者关系 管理 工作的职 能 部门,就 投 资者关 系管理 事务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分 析研究 :统计 分析投资 者和潜 在投资 者的数量 、构成 及变动 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 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二) 沟通与联络: 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 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 接受分析师、 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待投资者来访, 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 公共关系: 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 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诉讼、 重大重组、 关键人员的变动、 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 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 七 条 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各 部门负 责人 及下属子公 司应积 极配 合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应组织和规范地建立起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汇集、 发布机制, 统 一协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 八 条 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专职 人员面 对公 司投资者 及 资本市 场, 需要具 备的素质和基本技能包括:(一) 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 主业规划、 发展战略等情况, 对公 司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 熟悉财务、 证券 、 金融、 法律、 企业管 理、 市 场营销等知识,了解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2(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有较 强 的 协 调 和 应 变 能 力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沟通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第 九 条 公司可采取适 当方式对全 体员工 特别 是高级管理 人员和 相关 部门负 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第 十 条 公司在认为必 要和有条件 的情况 下, 可以聘请 专 业的投 资者 关系顾 问, 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 包括媒体关系、 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 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投资者关系顾问不可代表公司就公司的经营和未来发展事项做出发言。第 三章 投 资 者关 系 管 理 工 作 的对 象 、 内 容与 方 式第 十 一 条 投资者关 系 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一)公司股东(包括现时的股东和潜在的股东) ;(二)基金等投资机构;(三)证券分析师、研究员;(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体;(五)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第 十 二 条 投资者关 系 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 、 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公 司依法 可以披 露的经营 管理信 息,包 括生产经 营状况 、财务 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 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 重组、 收购兼并、 对外合作、 对外担保、 重大合同、 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 十 三 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 沟通与联 系 ,公司与 投 资者沟通 可 通过以 下方式:(一)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3(二)召开股东大会,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三)建立并维护公司网站;(四)电话咨询;(五)媒体采访和报道;(六)邮寄公司宣传资料;(七)走访投资者;(八)现场参观;(九)发(投)放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十)举办路演推介、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十一)其他方式。第 十 四 条 公司有计划、有目标地 通过财经 媒 体对公司战 略进行客 观 、有效 的宣传。 公司任何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或员工接受财经媒体采访前必须通 知董事会秘书, 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人员陪同。 董事会秘书可视情况需 要建议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部门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第 十 五 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认真 做 好股东大 会 的安排组 织 工作, 增进股东对公司的了解,并认真听取股东的建议和意见。公司充分尊重股东的质询权。第 十 六 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 后,举行 业 绩说明会, 或在认为 必 要时与 投资者、 基金经理、 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 的沟通, 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第 十 七 条 公司可以积极参加由证 券、公关 公 司安排举行 的资本市 场 会以及 论坛, 利用会议演讲、 小型讨论会、 一对一交流等形式与投资者充分交流, 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第 十 八 条 根据经营与战略发展需 要,公司 可 在实施融 资 计划时按 有 关规定 举行路演推介活动。第 十 九 条 公司可安 排 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的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第 二 十 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 咨询电话 和 传真,由董 事会办公 室 的工作 人员负责, 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接听并回答投资者的问题, 收集投资 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4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应及时更新公 司 网站的内 容 ,将新闻 发 布、公司 概 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 法定信息披露资料、 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 专题文章、 行政 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对投资者通过电子邮箱或论坛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公司应及时答复。第 二 十 二条 本制度中未预见的 突 发或临时 性 投资者关系 工作,由 董 事会 秘 书负责协调与安排。第 四章 附 则第 二 十 三条 除非有特 别说明, 本 制度所使 用 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 中该 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第 二 十 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 与 本制度生 效 后颁布、修 改的法律 、 法规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 二 十 五条第 二 十 六条本制度自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 修改时亦同。本制度的 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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