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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内部银行结算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加强资金管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能,保障公司经营活动及基建任务的资金需要,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集团公司内部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的规范,公司及所属单位都须遵照执行。第三条 公司按规定在内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公司在内部银行开立的账号,只限在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准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公司应严格遵守以下结算纪律:(一)在内部银行的预留印鉴不得随意更换,如遇人事变动,应及时到内部银行办理更换印鉴卡片手续;(二)填制的收、付款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来源和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外部支票或现金;第四条 内部结算方式:转账、委托付款、现金支票和特种转账。公司可根据业务性质选择适当的结算方式。第五条 公司和集团公司其他内部单位发生的一切资金收付款项必须通过内部银行办理结算。为提高资金周转率,保证结算畅通,公司不得积压手续,积攒收入。同时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开具空头支票。否则,内部银行按透支金额的 100进行处罚,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另外支付资金的,可写出书面报告按程序批准后方可支付。第六条 公司每月月末应主动与内部结算中心对账。第七条 公司和在内部银行开户的各单位之间发生相互收付款时,一律采用内部银行支票结算方式,无金额起点限制。第八条 本制度如与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中心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集团公司规定为准。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行执行。第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嵩阳公司财务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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