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茂集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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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 茂 实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投 资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司证券投资活动的规范性, 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使用, 控制公司操作证券 投资活 动的风 险, 根据 本公司 公司 章程 、 深圳证 券交易 所股 票上 市规则 等相 关规 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需要,制定本制度。第 二章 证 券 投资 的 种 类 和 原 则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如下种类: 新股配售、 申购、 证券回购、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公司债券投资、 委托理财进行证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下称 “深交所” ) 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 以上投资品种均不含证券 衍生品) 。第三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应当符合如下原则:(一) 合法性原则: 公 司的证券投资, 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 及 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二) 安全性 原则 :相 关部门 和人员 在制 订证 券投资 方案时 ,必 须保 证投资 资金的 安全 性, 降低投资风险;(三) 程序性 原则 :公 司进行 证券投 资活 动, 应严格 按照本 管理 规定 的内容 履行相 应的 审批 手续,并按程序进行投资操作;(四) 效益性 原则 :在 坚持合 法、安 全、 符合 程序的 基础上 ,公 司的 证券投 资活动 还应 兼顾 效益性的原则,争取能够为公司创造更为可观的收益。第四条 除前述原则外,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还应符合如下的规定:(一) 公司的 募集 资金 不得通 过直接 或间 接的 安排用 于新股 配售 、申 购,或 用于股 票、 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二)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第 三章 审 批 权限 与 信 息 披露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实现审批:(一)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 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长审议批准 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责 任人 为董(二) 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 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 证券 投资总 额占 公 司最 近一 期经审 计净 资产 10%以上 ,公司 在 投资之 前除 按照前 款规 定及时 披露外 ,还 应提 交股东 大会审 议。 在召 开股东 大会时 ,除 现场 会议外 ,公司 还应 向投 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四) 上述权 限如 有与 现行有 效法律 、行 政法 规、深 交所规 定不 符合 的,以 法律、 行政 法规 及深交所规定为准。第六条 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 应在董事会作出相关决议后向深交所所提交文件、 披露相应 的证券投资事项,提交文件和披露证券投资事项的内容以深交所信息披露规则要求为准。 第七条 公司应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 向深 交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接受深交所的监管。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 等相关规定, 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 务报表中正确列报。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披露内容的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具体要求为准。第 四章 操 作 程序第十条 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有决议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应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公司证券投资的实施工作由董事长统一领导;(二) 在证券 投资 事项 按本管 理规定 的内 容经 有权机 构批准 后, 由董 事长授 权公司 董事 会秘 书以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具体操作;(三)投资方案制订完成后,需报董事长审查批准;(四) 证券投 资事 项过 程中, 董事会 秘书 应定 期或不 定期以 书面 形式 向董事 长、董 事会 汇报 运作情况。对发生可能对投资事项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五) 独立董 事可 以对 证券投 资资金 情况 进行 检查, 必要时 经独 立董 事提议 ,有权 聘任 独立 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证券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六)监事会应当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第 五章 证 券 账户 及 资 金 账 户 管理第十一条 证券账户、 资金账户凭证及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 密码不得泄露给他 人,以 保证账 户安 全。 日常与 证券托 管券 商联 络事务 由 董事 会办 公室 负责, 第事会秘书。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在公司证券投资信息披露前, 应当 将该信 息的知 情者 控制 在最小 范围内 ,不 得向 公司外 部和公 司其 他岗 位人员 泄露证 券投 资信 息。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 其他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的证券投资信息。第 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本制 度与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以及 公司章 程有 关规 定不一 致的, 以有 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4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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