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事前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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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百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员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事 前 报 备 制 度二 一 三 年 四月( 经 公 司 2013 年 4 月 18 日 召 开 的 第七 届 董事 会 第 十 三次 会 议 审 议通 过 )中 百 控 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及 其他 有 关 人 员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的 事 前 报 备 制 度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强 化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工 作 , 确 保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质 量 ,根 据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及其 变 动 管理 业 务 指 引 , 制 定 本制 度 。第 二条 本 制 度适 用 于 公 司 的 董事、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员、证 券 事务 代 表及 其 上 述 人员 的 配 偶 、父 母 、 子 女、 兄 弟 姐 妹等 主 要 亲 属( 以 下 简 称亲 属 ) 。第 三 条 上 条 所 列 人 员 在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前 , 应 当 将 其 买 卖 计划 以 书 面方 式 在 预 计实 施 之 日 的 7 日 前通 知 公 司 董 事 会秘 书 。第 四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的 亲 属 拟 买 卖 公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 相 关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负 有通 知 公 司董 事 会 秘 书的 义 务。第 五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接 到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证 券 事 务 代 表或 其 亲 属 拟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通 知 后 , 应 当 及 时 核 查 公 司 信 息 披 露及 重 大 事 项 等 进 展 情 况 , 如 该 买 卖 行 为 可 能 存 在 不 当 情 形 , 应 当 及 时 制 止 , 并 提 示 相 关风 险 。第 六 条 董 事 会 秘 书 制 止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证 券 事 务 代 表或 其 亲 属该 次 买 卖 公司 股 票 及 其衍 生 品 种 的, 公 司 董 事、监事、高级 管 理 人 员、证 券 事 务代 表 或 其 亲属 不 得 实 施该 次 买 卖 公司 股 票 及 其衍 生 品 种 的计 划 。第 七条 公 司 董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证 券 事 务 代表 应 知 悉 公 司 法 、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 法 规 关 于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市 场 等 禁 止 行 为 的 规 定 , 不 得 进行 违 法 违规 的 交 易 。第 八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管 理 人 员 、证 券 事 务 代表 应 熟 悉 中国 证 监会 、 证券 交 易 所 关 于 股 份 交 易 行为 的 规 范 性文 件 以 及 公司 制 定 的 相关 管 理 制 度,了 解 有 关 “交 易 窗 口期 ”、 “短线 交 易 ”、 “减 持 比 例 ”等 禁 止 或限 制 股 份 交 易 行 为 的相 关 规 则 并认 真 执 行 ,合 规 从 事 股份 交 易 行 为。第 九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管 理 人 员 、 证 券 事 务 代表 应 向 其 亲属 宣 传、讲 解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的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关 于 禁 止 或 限 制 股 份 交 易 行为 的 相 关规 定 , 告 诫亲 属 不 得 进行 违 法 违 规的 交 易。第 十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证 券 事 务 代 表 应 告 知 其 亲 属 ,在 其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前 , 应 当 将 其 买 卖 计 划 事 先 通 知 本 人 , 须 确 保本 人 能 够在 其 预 计 实施 之 日的 7 日 前 通知 公 司 董 事 会 秘书。第 十 一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控 制 的 法 人 及 其 他 组 织 以 及 其他 可 能 获 悉 公 司 内 幕 信 息 的 人 员 拟 买 卖 公 司 股 票 及 其 衍 生 品 种 的 , 参 照 本 制 度关 于 事 前报 备 的 规 定执 行 。第 十 二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本 制 度 与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规 范 性 文 件 和 公 司 章程 的 规 定不 一 致 之 处, 按 相 关 规定 执 行。第 十 三 条第 十 四 条本 制 度 由公 司 董 事 会负 责 解 释 。本 制 度 自公 司 董 事 会审 议 通 过 之日 起 生 效 ,修 改 时 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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