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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新企业所得税法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安置房)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问题内容:房地产公司将开发的部份产品,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给了原土地提供商,请问,在进行所得税汇缴时,是否要将这部份房产视同销售?如果视同销售,那土地成本如何确认?请提供参考文件。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房屋作为取得土地的费用支付给土地提供商,已经改变了资产的权属,应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此,因为投资的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 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将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出租,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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