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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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已 经 公 司 第 四 届 董 事 会 第 六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尚 需 提 交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批 准 )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为规范深圳赛格股份有 限 公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选 聘 ( 含 续 聘 、 改 聘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以下简称:年审) 工 作,特制定本制度。第 二 条 公 司 选 聘 执 行 年 审 业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以 下 简 称 : 会计师事务所 ) ,需遵照本制度执行。第 三 条 公 司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经 董 事 会 审 计 委 员 会 ( 以 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 ”)提名、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选聘。未经公司董事会 、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 开展审计业务。第 四 条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不 得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 股 东 大会审议前 , 指定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 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 行 审核职责。第 二 章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质 量 要 求第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 师 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格 ,具 备 国 家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和 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良 好 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并在承担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 计 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1(三)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 力 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公 司 如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 新 聘 请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最 近 3 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第 三 章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选 聘 程 序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如下:1.公司审计部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考察及筛选 , 认 真调查竞聘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 计 师的执业质量 、 诚信记录 , 并就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审计委员会。2.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 审 议 确定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董事会审议。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4.股东大会就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后 , 公司应依法进行公告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 务 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一 ) 公开选聘 , 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二 ) 邀请选聘 , 指公司邀请两 个 (含两个 )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第 八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通 过 审 阅 相 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质 量 资2料 、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 、 财政 、 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 计 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 调查审议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 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第 九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对 选 聘 相 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形 成 书 面 审 核 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 , 应将相关资 料 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 , 提交董事会 审 议 ; 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 会 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 , 应 说 明原因 , 董事会不再对有 关 提案进行审议。审 计 委 员 会 的 相 关 资 料 和 审 核 意 见 应 与 董 事 会 决 议 等 资 料 一 并归档保存。第 十 条 相 关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不 符 合 本 制 度 第 五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业质量要求的,董事会应当否决该提案。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 , 公 司 方可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 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执 行相关审计业务。第 四 章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 提前四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3形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就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出 决 议 后 , 公 司 应 依 法 进 行公告。第十四条 审计委 员 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 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 出 合理评价 , 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 发表审核意见。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 , 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见。第十六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 应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股东大会 。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 以 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 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在 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第 十 七 条 公 司 拟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将 在 改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 被解聘 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第 十 八 条 除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执 业 质 量 出 现 重 大 缺 陷 、 审 计 人 员 或时 间 安 排 难 以 保 障 公 司 按 期 披 露 年 度 报 告 以 及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要 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 , 公司不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 执 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 十 九 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主 动 要 求 终 止 对 公 司 的 审 计 业 务 的 ,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 , 并向董事会作出 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4第 五 章 监 督 及 处 罚第 二 十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在 会 计 师 审 计 工 作 完 成 后 , 及 时 对 会 计师审计执业质量等进行事后评价。第 二 十 一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应 对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监 督 检 查 , 其 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审计评价意见中:(一)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三)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 二 十 二 条 审 计 委 员 会 发 现 选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存 在 违 反 本 制 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应及 时 报告董事会 , 并按以下规 定 进行处理:(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 对 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 二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按 照 公 司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的 规定给予处理;构成违法违规 的 ,应向相关司法机关报告。第 二 十 三 条 承 担 审 计 业 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且 情 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 选 聘其承担审计工作:(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二 ) 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 , 董事会应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告。5第 六 章 附 则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选 聘 执 行 重 大 资 产 重 组 等 专 项 审 计 业 务 的 会 计师事务所 , 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 。 除上述事项之外 , 公 司 在经营管理中 , 因开展业务需要选聘会 计 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的 , 会计 师 事 务 所 的 选 聘 按 照 公 司 内 部 规 章 制 度 对 该 等 业 务 的 决 策 程 序 执行,不适用本制度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 会 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实施后 ,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 监会有关规定变动的 , 遵 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深圳赛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 九年八月二十二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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