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湖 南 发 展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内 部 审 计 工 作 制 度(本制度于 2013 年 3 月 29 日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 依据 审计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 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司专指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所称分公司专指 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各分公司; 所称部门专指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总部各部门; 所称子公司专指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 子公司;所称各单位专指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分、子公司和各部门。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及 人员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设审计法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的处理以及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审计法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日常工作 由公司管理层领导和管理。审计法务部可以接受公司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委托进行审计 ,并向监事会和 公司经营层报告工作。第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 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 , 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必要时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1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审计法务部负责人。第十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 部 审 计 人 员 不 得 兼 任 财 务 以 及 其 他 经 营 性 工 作 ; 不 得 参 与 原 经 办 业 务 的 审 计 事 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 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第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法务部依法 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法务部的工作。第十四条 审计法务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 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职 权 和要求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法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二)审议审计法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向董事会报告内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四)协调审计法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法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 对本公司各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 对本公司各单位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 经济资料, 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 真实性 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等财务信息;(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 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2(四) 向公司经营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工作 ,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中,审计法务部可行使以下职权:(一) 根据内审工作需要, 要求报送有关生产、 经营、 财务收支计 划, 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二) 审核有关报表、 凭证、 账簿、 预算、 决算、 合同、 协议, 查阅有关文 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批准, 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八) 发现被审计单位 转移、 隐匿、 篡改、 毁 损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 会计 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责令其交出;(九) 经公司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 、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 及其他资料;(十)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 、 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 益的建议;(十一) 对因违法、 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 提出处 理意见,并报公司。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第十八条 审计法务部还具有以下职权:(一) 对公司财务计划、 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 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 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 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 专 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四) 根据公司要求, 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以及分、 子公司领导班 子成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3(五) 根据公司要求, 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 对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 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 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重点内容。第二十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 销 货及收款、 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法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 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 整。第二十二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积极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 ,配合其对公司各单 位进行年度审计及其他事项审计。第二十三条 审计法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审计档案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 保密管 理等办法执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 观公正、 恪尽职守、 保持廉洁、 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泄露秘密, 玩忽职守。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4人不得打击和报复。第二十八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 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 作 程序第二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层及审计委员会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 确定审计重点,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年度结 束后向公司经营层和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第三十条 审计法务部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的 临时安排确定审计项目, 制订项目审计计划及实施方案, 组建审计小组, 小组成 员不得少于 2 人,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审计开始前 3 天, 由审计法务部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 知书。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按通知要求准备齐 全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某些特殊事项审计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 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的同时送达审 计通知书。第三十二条 审计小组根据审计范围和重点 , 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收集充 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认真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第三十三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及时与被审计单 位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反馈;现场审计工作结束时,审计小组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 人进行沟通。审计小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如舞弊等), 应当立即向公司经营层及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三十四条 审计结束后应在 10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 , 审计报告初稿必须 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5 日内, 将其书 面意见送交审计法务部,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第三十五条 审计法务部应将修改后的正式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 一并报送公司审计委托人审批, 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被审计单位及公司相关领导。5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存在异议的, 应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 7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或董事长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第三十六条 被审计对象应当及时落实审计报告中的意见和建议 、 执行审计 决定。 被审计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审计要 求提出整改方案, 明确整改进度 和责任人, 报送审计法务部。 由审计法务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整改效果进 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实行后续审计。第三十七条 审计完毕后, 所有形成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经收集整理后纳入审计档案管理。第五章 内部审 计 的监督 奖 惩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 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 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 员 , 公 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举、提供有效审计线索的人员,可以给予表彰或奖励。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根据情节轻重, 公司给予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审计法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法纪的个人, 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审计法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 根据情节轻重, 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 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转移、 隐匿、 篡改、 毁弃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6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由公司审计法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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