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灿坤B: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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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门 灿 坤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2014 年 3 月 15 日修订预案)本章程修订 案经公司 2014 年 3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系修订预 案,待股东大会审批。二 一 四 年 三 月 一 十 五 日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总则 .2经营宗旨和范围 .3股份 .3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股份发行 .3股份增减和 回购 .4股份转让 .5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股东 .5股东大会的 一般 规定 .8股东大会的 召集 .9股东大会的 提案 与通知 .11股东大会的 召开 .12股东大会的 表决 和决议 .15第五章 董事会 .19第一节 董事 .19第二节 董事会 .22第六章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 人员 .26监事会 .27第一节 监事 .27第二节 监事会 .28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 分 配和审计 .29第一节第二节 第三节财务会计制 度 .29内部审计 .33会计师事务 所的 聘任 .33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3第一节 通知 .33第二节 公告 .34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 减 资、解散和清算 .35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合并、分立 、增 资和减资 .35解散和清算 .36修改章程 .37附则 .381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公 司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益 ,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行 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 二 条 公 司 系 依 照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规 范 意 见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成 立的 股 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于 1993 年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 (1993)外经贸资 二函字第 80号文和1993 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284 号文批 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码为 企独闽厦总字第 00233 号 。第三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 1993第 198 号文批准,公 司 于 1993 年 4-5 月 首 次 向 境 外 投 资 人 公 开 发 行 了 以 外 币 认 购 且 在 境 内 上 市 的 人民币特种股票( 现称境内上市外资股, 下同)4000 万股, 并于 1993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TSANN KUEN (CHINA) ENTERPRISE CO.,LTD.第五条 公司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工业区兴隆路 88 号; 邮递区号:3610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5,391,680 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 九 条 公 司 全 部 资 产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 东 以其 认 购 的 股 份 为 限 对 公司 承 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 十 条 本 公 司 章 程 自生 效 之 日 起 , 即 成 为 规范 公 司 的 组 织 与 行 为 、公 司 与 股东 、 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依 据 本章 程 , 股 东 可2.19%;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起 诉 股 东 , 股 东 可 以起 诉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总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人 员 , 股 东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第 二章 经 营 宗 旨 和范围第 十 二 条际市场上销售。公 司 的 经 营宗 旨 : 引 进 新 技 术 , 提高 生 产 素 质 , 制 造 优 质产 品 在 国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开发、生 产家 用电 器、 电子 、轻工 产品 、现代化 办公 用品 ; 设 计制 造与上 述产 品相 关的 模具 ; 在国 内外 销售 本公 司生 产的产 品并 进行 售 后 服务; 从事 家用 电器 、电 子产品 、机 电设 备、 办公 用品、 厨卫 用具 、预 包装 食品的 批发 、零 售 、进出口 及相 关配 套业 务, 并提供 售后 服务 。 ( 不包 括 国家限 制利 用或 出口 授权 管理商 品) 。第 三章 股份第 一节 股 份 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 十 七 条中存管。公 司 发 行 的股 份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集第十八条 公司于 1993 年设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48,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其中向发起人发行 108,000,000 股, 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2.97%:香港优柏工业有限公司认购 4,320 万股,占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9.19%; 香港福驰发展有限公司认购 4,320 万股,占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9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香港侨民投资有限公司认购 2,160 万股,占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4.59%。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5,391,680 股,全部为境内上市外资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二节 股 份 增 减 和回购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根 据经 营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 依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经 股 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二)(三)(四)(五)公开发行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下列 情 况 下 , 可 以 依 照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章 和 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二)(三)(四) 份的。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二)(三)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4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一 )项 至 第 (三 )项 的原因 收 购 本 公 司股 份 的 , 应 当 经 股 东 大会 决 议 。 公 司 依 照 第 二十 三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股 份 后 , 属 于第(一) 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登出; 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登出。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条 第 (三 )项 规 定 收 购 的本 公 司 股 份 , 将 不 超 过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5%; 用 于 收购 的 资 金 应 当 从 公 司 的税 后 利 润 中 支 出 ; 所 收购 的 股 份 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 三节 股 份 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董 事、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的 本 公 司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本 公 司 股 份 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本 公 司 所有 , 本 公 司 董 事 会 将 收回 其 所 得 收 益 。 但 是 ,证 券 公 司 因 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 司 董 事 会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的 ,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董 事 会 在 30 日 内 执 行 。 公司 董 事 会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执 行 的 , 股 东 有 权 为 了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义 直 接 向人 民 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四章 股 东 和 股 东大会第 一节 股东第 三 十 条 公 司 依 据 证券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凭 证建 立 股 东 名 册 , 股 东 名册 是 证 明5违 反 法 律 、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充分 证 据 。 股 东 按 其 所 持有 股 份 的 种 类 享 有 权 利, 承 担 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召 开股 东 大 会 、 分 配 股 利 、清 算 及 从 事 其 他 需 要 确认 股 东 身份 的 行 为 时 , 由 董 事 会或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确 定股 权 登 记 日 , 股 权 登 记日 收 市 后 登 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 依法请求、 召集、 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三)(四)(五)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股份;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七) 份;(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三 十 三 条 股 东 提 出查 阅 前 条 第 (五 )项 所 述有 关 资 讯 或 者 索 取 资 料的 , 应 当向 公 司 提 供 证 明 其 持 有公 司 股 份 的 种 类 以 及 持股 数 量 的 书 面 文 件 , 公司 经 核 实 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本 章程 的 , 股 东 有 权 自 决 议作 出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请求 人 民 法 院 撤销。第 三 十 五 条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或 者 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 东 有 权 书 面 请 求 监 事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监 事 会 执 行 公 司 职 务时6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规 定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的 , 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董 事 会 向 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后 拒 绝 提 起 诉 讼 , 或 者 自 收 到请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未 提 起诉 讼 , 或 者 情 况 紧 急 、不 立 即 提 起 诉 讼 将 会 使公 司 利 益 受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 前款 规 定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义 直 接 向人 民 法院提起诉讼。他 人 侵 犯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可 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 三 十 六 条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程 的 规 定 ,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二)(三)(四)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损害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股 东 权 利给 公 司 或 者 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 逃 避 债 务 , 严 重 损 害 公 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 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公 司 和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义 务 。 控 股 股东 应 严 格 依 法 行 使 出 资 人的 权 利 , 不 得 利 用 关 联交 易 、 利 润 分 配 、 资 产重 组 、 对 外 投 资 、 资 金 占 用 、 借 款 担保 等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和 社会 公 众 股 股 东 的 合 法 权益 , 不 得 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7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二节 股 东 大 会 的一 般 规定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独立董事,决定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本章程;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六)(十七)(十八) 他事项。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 权 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代 为 行使。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 )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以 后 提供 的任何担保;(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8立 董 事 要 求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的 对 外 担 保 事 项 , 必 须 经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 方 可 提 交 股 东大 会审议。第 四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分 为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临时 股 东 大 会 。 年 度 股 东大 会 每 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第 四 十 三 条股东大会:有 下 列 情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在 事 实发 生 之 日 起 两 个 月 以 内召 开 临 时(一)(二)(三)(四)(五)(六)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路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 四 十 五 条告:本 公 司 召开 股 东 大 会 时 将 聘 请 律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意 见 并 公(一)(二)(三)(四)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三节 股 东 大 会 的召集第 四 十 六 条 独 立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对独9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提议 ,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 法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的 规 定 ,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 四 十 七 条 监 事会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提 议 召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应当 以 书 面 形 式向 董 事 会 提 出 。 董 事 会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收 到 提 案 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或 者 在 收 到 提 案 后 10 日 内 未 作 出 反 馈 的 ,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 四 十 八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召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应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会提 出 。 董 事 会 应 当 根 据法 律 、 行 政 法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提 出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股 东 大 会 的书 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或 者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未 作 出 反 馈 的 ,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10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 四节 股 东 大 会 的提 案 与 通 知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前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二)(三)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11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二)(三)(四)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 采 取 累 积 投 票 制 选 举 董 事 、 监 事 外 , 每 位 董 事 、 监 事 候 选 人 应 当 以 单 项 提案提出。第 五 十 七 条 发 出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后 , 无 正当 理 由 , 股 东 大 会 不 应延 期 或 取 消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中 列 明 的提 案 不 应 取 消 。 一 旦 出现 延 期 或 取 消 的 情 形 ,召 集 人 应 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五节 股 东 大 会 的召开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 人 股 东 应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的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 法 定 代 表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应 出 示 本人 身 份 证 、 能 证 明 其 具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资 格 的 有效 证 明 ; 委 托 代 理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 代理 人 应 出 示 本 人 身 份 证、 法 人 股 东 单 位 的 法 定代 表 人 依 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 六 十 一 条容:股 东 出 具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明 下 列 内(一) 代理人的姓名;12会议主持人,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三)(四)(五)是否具有表决权;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 六 十 二 条自已的意思表决。委 托书 应 当 注 明 如 果 股 东 不作 具 体 指 示 , 股 东 代 理人 是 否 可 以 按第 六 十 三 条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书 由 委 托 人 授权 他 人 签 署 的 , 授 权 签署 的 授 权书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文 件 应当 经 过 公 证 。 经 公 证 的授 权 书 或 者 其 他 授 权 文件 , 和 投 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 人 为 法 人 的 ,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者 董 事 会 、 其 他 决 策 机 构 决 议 授 权 的 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 六 十 四 条 出 席 会 议人 员 的 会 议 登 记 册 由 公司 负 责 制 作 。 会 议 登 记册 载 明 参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住 所 地 址 、 持 有 或 者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 六 十 七 条 股 东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履 行 职 务 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13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 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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