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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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应收款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经营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公司资金周转,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发出商品赊销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公司经营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应收账款管理。第二章 应收账款的管理第四条 财务处应根据相关的管理程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应收账款管理程序应当对应收账款的确认、账龄分析、对账、调账、坏账核销、催款、收款等具体工作予以明确。第五条 公司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前必须履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必须包含有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否则,财务部门将拒绝办理有关手续。第六条 业务人员应从取得收款权利的当天,在两个月内收回应收款项,对于超过两个月期限的,销售人员要以书面形式向部门领导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同意,方可延长期限,但不得超出 4 个月。第七条 财务处每月编制“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 ,对于超过 2 个月未收回的货款,注明债务人、责任人、金额、及时通知销售人员,并上报单位领导及公司财务部。第八条 财务处应建立应收账款会计核算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内容和摘要要详细准确,所记录的事项应有充分的支持资料。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发货单、客户收货单、运输单等均属于记录应收账款的重要支持文件。第九条 财务处应定期编制客户对账单,并以可靠的方式送达客户。所有的对账单寄出前必须与明细账和总账核对一致并留底记录。第十条 客户的应收账款的书面确认资料应在财务部门保存。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收账时,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须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名称是否与发票印章名称一致。第三章 坏账管理第十二条 财务处对于坏账的确认、核销,应建立严密的书面审核批准程序,并明确规定审批权限。第十三条 对已核销的坏账,财务处应建立跟踪回收记录;财务处应建立坏账备查账。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与客户保持联系,继续催讨欠款。第四章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第十四条 其他应收款包括各种上交款、罚款、备用金和各种暂借款项。第十五条 职工个人借款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总经理签批后由财务部门核实工作量、人员、时间并按照限额借款办法予以借付。第十六条 对于个人或部门的借款,无论是何种原因的借款,都必须在一个月内报账,如果单项工作确需一个月以上的,经批准要在单项工作完成后 5 日内到财务处报账。第十七条 如果借款人或部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报账,两个月以内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三个月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并由财务部门的经管人员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其他应收款的会计人员,应在规定的还款期内,通过电话、催欠通知单等形式进行催收。第十九条 财务处对其他应收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第二十条 对职工和部门借款实行责任追究制。借款个人没有在规定期内报账又未经批准的,将扣发本人当月的全部工资,如果次月内仍未报账的,除了继续扣发本人工资,同时将扣发借款人所在部门当月的全部工资,直至借款人保障或借款金额全部扣完为止。部门借款未按规定报账,将扣发部门全部工资。对数额较大蓄意不还的,停止办理该门的有关借款业务,并对该部门提出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以贪污、挪用公款罪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立“差错责任追究制” ,财务处负责其他应收款的会计人员,在催欠过程中,凡因主观原因,出现差错,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管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对于到期没有得到清理,且没有说明原因的,将对财务部予以通报批评。第二十三条 建立欠账终身追究制,对于财务处经管的会计人员,在没有清理完本人经办的欠款事项前,不得办理工作调动、退休、退养等手续,直至清理欠款完毕之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 由公司财务处负责,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年度由财务部门牵头,对其他应收款项进行检查考核,将检查考核结果通报全公司,并按规定进行奖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行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嵩阳公司财务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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