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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炼 石有色资源股份 有 限公司制 度 名 称:章 程(2013 年 9 月 5 日陕西炼石有色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制 度 编 号: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2014-04-17 发布 签发:张 政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陕 西炼 石有 色资 源股份 有限 公司 (以 下简 称 “公司” ) 、 公司 股东 和 债权人 的合 法 权 益 , 规范 公 司的 组 织和 行 为 ,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公 司法 ( 以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制订 本章程 。第二条 公 司系 依照 股 份有限 公司 规范 意见 和 其他有 关规 定成 立的 股份 有限公司 。 公司经 陕 西 省经 济体 制改 革委员 会陕 改发 1993105 号文 件批 准 , 以 定向 募集 方式设 立 ;在陕西 省工 商行 政管 理局 注册登 记, 取得 营业 执照 。 经陕西省 经济体 制改 革委 员会陕改 发199637 号 文 批复,公 司 已依 照 公司 法进 行了规范 ,并 依法 履行 了重 新登记 手续 。第三条 公 司 于 1997 年 2 月 25 日经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批 准 , 首 次向 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 通 股 1129.25 万股。 全部 为境 内投 资人 以人民 币认 购的 内资 股, 于 1997 年 3 月25 日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 市。第四条 公 司注 册名 称: 中 文:陕 西炼 石有 色资 源股 份有限 公司英文 :Sh aanxi Ligeance Mineral Resources CO.,LTD. 公 司住 所: 陕西 省咸阳 市西 咸新 区世 纪大 道 55 号邮政编 码: 712000公 司注 册资 本为 人民 币 55968.0049 万元 。 公 司为 永久 存续 的股份 有限 公司 。 董 事长为公 司法 定代表 人。公 司全 部资 产分 为等额 股份 , 股 东以 其所 持股份 为限 对公 司承 担责 任, 公 司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第九条其全部 资产 对公 司的 债务 承担责 任。第十条 本 公司 章程 自生 效之 日 起 , 即 成为规 范公 司的组 织与 行为 、 公 司与 股东 、 股 东 与股东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具有 法律 约束 力的 文件 , 对公 司、 股东、 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 理 人员具 有法 律约 束力 的文 件。 依 据本 章程 , 股 东可 以起诉 股东 , 股 东可 以起 诉公司 董事 、 监 事、 经 理和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股东可 以起 诉公 司 , 公司 可以起 诉股 东、 董 事、 监事 、 经 理和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第十一 条 本章 程所 称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是指 董事 会秘书 、财 务负 责人 。第二章 经 营宗 旨和 范围公司 的经 营宗 旨:以 质量 夺取 市场 ,以 信誉求 发展 。 公司 经营 范围 是: 钼 、铼 及其 他有 色金 属矿产 的开 发、 贸易 ; 新 材料、 冶炼第十二 条第十三 条新技术 的研 发; 投资 。第十四 条 公司 经营 方式 :开 发 、贸 易、 投资 。第三章 股 份第 1 页(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第一节 股 份发 行公司 的股 份采 取股票 的形 式。 公司 发行 的所 有股份 均为 普通 股。公司 股份 的发 行,实 行公 开、 公平 、公 正的原 则, 同股 同权 ,同 股同利 。 公司 发行 的股 票,以 人民 币标 明面 值。 公司 的内 资股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集 中托管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 011第 2133 号 文批 准, 公 司实施 完第十五 条第十六 条 第十七 条 第十八 条 第十九 条第二十 条成了重 大资 产置 换及 发行 股份购 买资 产, 公司 已发 行的股 份总 数变 更为 48109.4588 万股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监 许可 2014第 197 号文批 准 , 公 司实 施完 成了 非公开 发行 股票,公 司已 发行 的股 份总 数变更 为 55968.0049 万 股 。第二十 一条 公 司已 发行 的 55968.0049 万股 股份 全 部为普 通股第二十 二条 公 司或 公司 的子公 司 ( 包括 公司 的附 属企业 ) 不 以赠 与、 垫资 、 担保 、 补 偿或贷 款等 形式 ,对 购买 或者拟 购买 公司 股份 的人 提供任 何资 助。第二节 股 份增 减和 回购第二十 三条 公 司根 据经 营和发 展的 需要 , 依 照法 律 、 法规 的规 定, 经股 东 大会分 别作 出决议 ,可 以采 用下 列方 式增加 资本 :( 一) 公开 发行 股份 ;( 二) 非公 开发 行股 份( 三) 向现 有股 东派 送红股 ;( 四) 以公 积金 转增 股本;(五) 以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定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方式。第二十四 条 公 司可 以减 少注册资 本。 公司减 少注 册资本, 按照 公司 法 以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和 本章 程规 定的 程序办 理。第二十五 条 公 司在 下列 情况下, 经本 章程规 定的 程序通过 ,并 报国家 有关 主管机 构 批准后 ,可 以购 回本 公司 的股票 :( 一) 减少 公司 注册 资本;( 二) 与持 有本 公司 股票的 其 他 公司 合并 。(三) 将 股 份奖 励给 本公 司职工 ;(四) 股 东 因对 股东 大会 作出的 合并 、分 立决 议持 异议, 要求 公司 收购 其股 份的。 除 上述 情形 外, 公司 不进行 买 卖 本公 司股 票的 活动。第二十 六条 公 司购 回股 份,可 以下 列方 式之 一进 行:(一) 证 券 交易 所集 中竞 价交易 方式 ;( 二) 要约 方式 ;(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 的其 他方 式。第 2 页(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第二十 七条 公司因 本章 程第二 十五条 第(一) 项至 第(三)项 的原 因收购 本公 司股份 的,应 当 经 股 东大 会 决议 。 公司 依 照 第 二十 五 条规 定 收购 本 公 司 股份 后 ,属于 第 (一 )项 情 形 的, 应当自 收购 之日 起 10 日 内 注销; 属于 第 (二 )项、 第( 四)项 情形 的 ,应 当 在 6 个 月内转 让或 者 注销。公 司依照 第二 十 五条 第(三)项 规定收 购的 本公 司股份, 将不超 过本公 司已 发行股份 总额 的 5%;用 于收 购的 资金 应 当从公 司的 税后 利润 中支 出;所 收购 的股 份应 当 1 年内转 让给 职工。第三节 股 份转 让第二十 八条 公 司的 股份 可以依 法转 让。第二十 九条 公 司不 接受 本公司 的股 票作 为质 押权 的标的 。第三十 条 董事 、 监 事 、 经理以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在其 任职 期间 内, 应当 定期向 公司 申报其 所持 有的 本公 司股 份 ( 包括 因公 司派发 股份 股利 、 公 积金 转增股 本 、 行使可 转换 公司 债券的 转股 权、 购买 、 继 承等新 增加 的股 份) 及其 变动情 况; 在其 任职 期间 每年转 让的 股份 不得超 过 其 所持 有本 公司 股份总 数 的 25%; 所持 本公 司股份 自公 司股 票上 市交 易之日 起 1 年 内不得 转让 。上 述人 员离 职后六 个月 内不 得转 让其 所持有 的本 公司 的股 份。第三十 一条 公 司董 事、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持 有本公 司股 份 5%以 上的 股 东,将 其持 有的本 公司 股票 在买 入后 6 个月 内卖 出 ,或 者在 卖出 后 6 个 月内 又买 入 ,由 此所 得收益 归本 公 司 所 有 ,本 公司 董 事 会将 收回 其 所 得 收益 。 但 是 ,证 券公 司 因 包 销购 入 售 后剩 余股 票 而 持有 5%以上 股份 的 ,卖出 该股 票 不受 6 个月 时间 限制 。公司董 事 会 不按 照前 款规 定执行 的, 股东 有权 要求 董 事会 在 30 日内 执行 。 公 司 董事会 未 在上述 期限 内执 行的 ,股 东 有权为 了公 司的 利益 以自 己的名 义直 接向 人民 法院 提起诉 讼。公司董 事 会 不按 照第 一款 的规定 执行 的, 负有 责任 的 董事依 法承 担连 带责 任。第四章 股 东第一节 一 般规 定 公 司股 东为 依法持 有公 司股 份的 人。股 东名 册是 证明股 东持 有公 司股 份的 充分证 据。 公 司依 据证 券登记 机构 提供 的凭 证建 立股东 名册 。公 司召 开股 东大会 、 分 配股 利、 清 算及 从事其 他需 要确 认股 东身 份的行 为第三十 二条第三十 三条第三十 四条 第三十 五条时,由 董事会 或股东 大会 召集人 确定股 权登记 日,股 权登记 日收市 后登记 在册 的股东 为享有相关权 益的 股东 。第二节 股 东的 权利 和义 务第三十 六条 股 东作 为公 司的所 有者 , 享 有法 律、 行 政法规 和本 章程 规定 的各 项合法 权第 3 页(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利。第三十 七条 股 东按 其所 持有股 份的 种类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持有 同一 种类 股份的 股 东享有 同等 权利 ,承 担同 种义务 。第三十 八条 公 司股 东享 有下列 权利 :(一) 依 照 其所 持有 的股 份份额 获得 股利 和其 他形 式的利 益分 配;( 二) 依法 请求 、召 集、主 持 、 参加 或者 委派 股东代 理人 参加 股东 会议 ;( 三) 依照 其所 持有 的股份 份 额 行使 表决 权;( 四) 对公 司的 经营 行为进 行 监 督, 提出 建议 或者质 询;( 五)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规 及 公 司章 程的 规定 转让、 赠与 或质 押其 所持 有的股 份;( 六 ) 查 阅公 司章 程 、 股东 名 册 、 公 司债 券存 根 、 股东大 会会 议记 录 、 董 事 会会议 决议 、 监事会 会议 决议 、财 务会 计报告 ;( 七) 公司 终止 或者 清算时 , 按 其所 持有 的股 份份额 参加 公司 剩余 财产 的分配 ;( 八) 对股 东大 会作 出的公 司 合 并、 分立 决议 持异议 的股 东, 要求 公司 收 购其股 份;(九) 法律、 行政 法规 及公 司章 程所赋 予的 其他 权利 。第三十九 条 股 东提 出查 阅前条 所 述有 关信息 或者 索取资料 的, 应当向 公司 提供证 明 其持有公 司股 份的种 类以 及持股数 量的 书面文 件, 公司经核 实股 东身份 后按 照股东的 要求 予以提 供。第四十条 公司 股东 大会 、董事会 决议 内容违 反法 律、行 政 法规 的,股东 有权 请求人 民 法院认 定无 效。股 东大会 、董 事会的 会议召集 程序 、表决 方式 违反法 律 、行 政法规 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 议内容 违反 本章 程的 ,股 东 有权自 决议 作出 之日 起 60 日内, 请求 人民 法院 撤销 。第四十 一条 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执 行公 司职 务时 违反 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者 本章程 的规 定, 给 公司 造成 损失 的,连 续 180 日 以上 单独 或合 并 持有公 司 1%以 上股 份的 股 东有权 书面 请 求监事 会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 监事 会执 行公 司职 务时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者本 章程 的规 定, 给 公司 造成 损失 的,股 东可以 书面 请求 董事 会向 人民法 院提 起诉 讼。监事会、 董事 会收 到 前款 规定的 股 东书 面请求 后拒 绝提起诉 讼,或 者自收 到请 求之日 起 30 日 内未 提起 诉讼 ,或者 情况紧 急 、 不 立即 提起 诉 讼将会 使公 司利 益受 到难 以弥补 的损 害的 , 前款规 定的 股东 有权 为了 公司的 利益 以自 己的 名义 直接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 。他 人 侵 犯 公 司 合 法权 益 ,给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本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可 以依 照 前两 款 的 规定向 人民 法院 提起 诉讼 。第四十二 条 董 事、 高级 管理人员 违反 法律、 行政 法规或 者 本章 程的规 定,损 害股东 利 益的, 股东 可以 向人 民法 院 提起诉 讼。第四十 三条 公 司股 东承 担下列 义务 :( 一) 遵守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公 司章 程;( 二) 依其 所认 购的 股份和 入 股 方式 缴纳 股金 ;第 4 页(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 三) 除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情 形 外, 不得 退股 ;(四) 不得 滥用 股东 权利 损害公 司或 者其 他股 东的 利益 ; 不得 滥用 公司 法人 独立地 位和 股东有 限责 任损 害公 司债 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 东 滥 用股 东权 利给 公司或 者其 他股 东造 成损 失的, 应当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 任。公 司 股 东 滥 用 公 司法 人 独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责 任 ,逃 避 债 务 ,严 重 损 害 公司 债 权人 利 益 的, 应 当对 公司 债务 承担 连 带责任 。( 五) 法律 、行 政法 规及公 司 章 程规 定应 当承 担的其 他义 务。第四十 四条 股 东持 有公 司已发 行的 股份 达到 百分 之五时 , 应当 及时 向公 司作 出书面 报 告。第四十 五条 持 有公 司百 分之五 以上 有表 决权 股份 的股东 , 发 生下 列情 形之 一时, 应当 在该事 实发 生当 日向 公司 作出书 面报 告。(一) 其持 有股 份增 减变 化 达百分 之五 以上 时; (二) 其持 有股 份进 行质 押 时;(三) 其 持 有股 份被 司法 冻结时 ;(四) 其 持 有股 份被 司法 拍卖时 ;(五) 其 持 有股 份托 管或 者设定 信托 时。第三节 控 股股 东及 实际 控制人第四十 六条 控 股股 东及 实际控 制人 对公 司和 公司 其他股 东负 有诚 信义 务。 控股股 东在 行使 表决 权时 ,不得 作出 有损 于公 司和 其他股 东合 法权 益的 决定 。 第四十 七条 控股股 东应 严格依 法行 使出 资人 的权 利, 控股 股东 及实 际控 制人 不得超 越法定程 序直 接或 者间 接干 预公司 的决 策及 依法 开展 的生产 经营 活动 , 不得 利用 其特殊 地位 谋 取额外 的利 益, 不 得利 用 关联交 易、 利 润分 配、 资 产重组、 对外 投资、 资金 占用、 借 款担 保 等方式 损害 公司 和社 会公 众股股 东的 合法 权益 , 不得 利用其 控制 地位 损害 公司 和社会 公众 股 股东的 利益 。控 股股 东或 实际 控制 人利用 其 控 制地 位, 对公 司和其 他股 东权 益造 成损 害时, 由董 事会 向其提 出赔 偿要 求, 并将 依法追 究其 责任 。第四十 八条 由 于董 事、 经理 未 能勤 勉尽 责, 未及 时 、 有效 制止 控股股 东或 实际控 制 人 侵占公 司资 产, 导致 损害 公司及 其他 股东 权益 时, 相关董 事、 经理 应当 依法 承担相 应责任 。第四十 九条 控 股股 东与 公司应 实行 人员 、 资 产、 财务 分 开, 机构 、 业 务独 立, 各 自独 立核算 、独 立承 担责 任和 风险。第五十 条 公司 人员 应独 立于控 股股 东 。 公司 的经 理人员 、 财务 负责人 、 营 销负责 人和 董事会 秘书 在控 股股 东单 位不得 担任 除董 事以 外的 其他职 务 。 控 股股 东高 级管 理人员 兼任 公 司董事 的, 应保 证有 足够 的时间 和精 力承 担上 市公 司的工 作。第五十 一条 控 股股 东投 入公司 的资 产应 独立 完整 、 权属 清晰。 控股 股东 以非 货币性 资第 5 页(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产出资 的, 应办 理产 权变 更手续 , 明 确界 定该 资产 的范围 。 公 司应 当对 该资 产独立 登记 、 建帐、核 算、 管理 。控 股股 东不得 占用 、支 配该 资产 或干预 公司 对该 资产 的经 营管理 。 第五十 二条 公 司应 按照 有关法 律 、 法 规的要 求建 立健 全 的财 务 、 会计 管理 制度 , 独 立核算。 控股 股东 应尊 重公 司财务 的独 立性 ,不 得干 预公司 的财 务、 会计 活动 。第五十 三条 公 司的 董事 会、 监 事会 及其 他内 部机 构应独 立运 作。 控股 股东 及其职 能部 门与公 司及 其职 能部 门之 间没有 上下 级关 系 。 控 股股 东及其 下属 机构 不得 向公 司及其 下属 机 构下达 任何 有关 公司 经营 的计划 和指 令, 也不 得以 其他任 何形 式影 响其 经营 管理的 独立性 。第五十 四条 控 股股 东对 公司董 事 、 监 事候选 人的 提 名 , 应 严格 遵循法 律 、 法规和 本章 程规定 的条 件和 程序 。 控 股股东 提名 的董 事、 监事 候选人 应当 具备 相关 专业 知识和 决策 、 监 督能力 。控股 股东不 得对 股东大 会人事 选举决 议和 董事会 人事聘 任决议 履行 任何批 准手续 ; 不得越 过股 东大 会、 董事 会任免 公司 的高 级管 理人 员。第五十 五条 控 股股 东不 应当从 事与 公司 构成 直接 或者间 接竞 争的 经营 业务 。第四节 关 联交 易第 五十 六条 公 司与 关联 人 之间 的关 联交 易应 签订书 面协 议 。 协 议的 签订 应当遵 循平 等 、 自愿、 等价、 有偿 的原 则 , 协议 内容 应明 确、 具 体 。 公司 应将 该协 议的 订立 、 变更、 终止 及 履行情 况等 事项 按照 有关 规定予 以披 露。第 五 十 七 条 公 司 应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 止 关 联人 以 垄 断 采 购 和 销 售 业 务渠 道 等方 式 干 预 公司的 经营 , 损 害公 司利 益。 关 联交 易活 动应 遵循 商业原 则, 关联 交易 的价 格原则 上应 不偏 离市场 独立 第三 方的 价格 或收费 的标 准。 公司 应对 关联交 易的 定价 依据 予以 充分披 露。第五十 八条 公 司审 议关 联交易 事项 时 , 应当 严格 遵守法 律 、 法 规、 规范 性 文件和 本章 程规定 的程 序。第五十 九条 下 列关 联交 易事项 由股 东大 会审 议批 准:(一 ) 单 项或 者在 连续 12 个月内 发生 的相 同标 的交 易的交 易金 额在 人民 币 3000 万 元以 上,且 占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净 资产 绝对 值百 分之 五以上 的关 联交 易;(二) 法 律 、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规定 应当 由股 东大 会审议 批准 的关 联交 易;(三) 董事会 决定 提交 股东 大会 审议批 准的 关联 交 易 。第六十 条 股东 大会 审议 关联 交 易事 项时 , 关 联股 东应当 放弃 对该 项议 案 ( 提案 ) 的 表 决权, 且其 持有 (代 表) 的股份 不计 入该 项表 决的 有效表 决票 总数 。第六十 一条 董 事会 审议 关联交 易事 项时 , 除非 有关 联关 系 的董 事按 照本 章程 的要求 向 董事会 作了 披露 , 并 且董 事会在 不将 其计 入法 定人 数, 该 董事 亦未 参加 表决 的会议 上批 准了 该事项 ,公 司有 权撤 销该 合同、 交易 或者 安排 ,但 在对方 是善 意第 三人 的情 况下除 外。第 六 十 二 条 董 事与 董 事会 会 议 决 议 事项 所 涉 及 的企 业 有 关 联 关系 的 ,不 得 对该 项 决 议 行使表 决权 ,也 不得 代理其 他董事 行使表 决权。 该董 事会会 议由过 半数的 无关 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 ,董 事会 会议所 作决议 须经无 关联关 系董 事过半 数通过 。出席 董事 会的无 关联董第 6 页(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事人数 不 足 3 人 的, 应将 该 事项提 交股 东大 会审 议。第六十 三条 董 事会 审议 关联交 易事 项时 , 应 当关 注交易 的必 要性 和公 允性 , 应当 关注 是否可 能损 害非 关联 股东 的利益 ,必 要时 ,应 当聘 请专业 机构 出具 专项 报告 。第 六 十 四 条 公 司 应采 取有 效 措 施 防 止 股 东及 其 关联 方 以 各 种 形 式 占用 或 者转 移 公 司 的资金 、资 产及 其他 资源 。第六五 十条 董 事会 对于 关联交 易事 项, 除应 当依 照有关 法律 、 法 规和 规范 性文件 及时充分披 露外 ,还 应当 在年 度股东 大会 上就 执行 情况 作出报 告。第五章 股 东大 会第一节 一 般规 定第六十 六条 公 司股 东大 会由全 体股 东组 成。第六十 七条 股 东大 会是 公司的 权力 机构 ,依 法行 使下列 职权 :(一) 决 定 公司 经营 方针 和投资 计划 ;(二) 选 举 和更 换董 事, 决定有 关董 事的 报酬 事项 ;(三) 选 举 和更 换独 立董 事,决 定独 立董 事的 津贴 ;(四) 选 举 和更 换由 股东 代表出 任的 监事 ,决 定有 关监事 的报 酬事 项;(五) 审 议 批准 董事 会的 报告;(六) 审 议 批准 监事 会的 报告;(七) 审 议 批准 公司 的年 度财务 预算 方案 、决 算方 案;(八) 审 议 批准 公司 的利 润分配 方案 和弥 补亏 损方 案;(九 ) 审 议批 准重 大 关联 交易 事 项 (重 大关联 交易 的定 义 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股 票上 市 规则 中的 定义 相同 ,下 同) ;(十) 对 公 司增 加或 者减 少注册 资本 作出 决议 ;(十一 ) 对 发行 公司 债券 作出决 议;( 十二 )对 公司 合并 、分立 、 解 散和 清算 等事 项作出 决议 ;( 十三 )修 改公 司章 程;( 十四 )对 公司 聘用 、解聘 会 计 师事 务所 作出 决议;( 十五 )审 议代 表公 司发行 在 外 有表 决权 股份 总数的 百分 之三 以上 的股 东的提 案;(十六 ) 审 议独 立董 事提 出的提 案;(十七 ) 审 议公 司监 事会 提出的 提案 ;(十八 ) 对 公司 募集 资金 投资项 目作 出决 议;(十九 ) 审 议批 准本 章程 规定的 对外 担保 事项 ;(二十 ) 审 议公 司一 年内 购买 、 出售 重大 资产 超过 公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总资 产 30%的事 项;(二十 一 ) 审议 股权 激励 计划;第 7 页(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二十 二 ) 审议 法律 、法 规和本 章程 规定 应当 由股 东大会 决定 的其 他事 项。上述股 东 大 会的 职权 不得 通过授 权的 形式 由董 事会 或其他 机构 和个 人代 为行 使。 第六十 八条 公 司下 列对 外担保 行为 ,须 经股 东大 会 审议通 过: (一)本公 司及本 公司控股 子公司的 对 外 担保总 额, 达 到或超过 最近 一期经 审计 净资产 的50%以 后提 供的 任何 担保 ;(二)公司 的对外 担保 总额, 达到或 超 过最 近一期 经审 计总资产 的 3 0%以后 提供 的任何 担 保;(三)为 资 产 负债 率超 过 70%的担 保对 象提 供的 担保 ; (四)单 笔担 保额 超过 最近 一期经 审计 净资 产 10%的 担保; (五)对 股东 、实 际控 制人 及其关 联方 提供 的担 保。第六十 九条 股 东大 会应 当在法 律、 法规 规定 的范 围内行 使职 权, 不得 干涉 股东对 自身 权利的 处 分 。第七十 条 股东 大会 分为 年度 股 东大 会和 临时 股东 大会。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章程所 称股 东 大会 包括 年度 股东 大会和 临时 股东 大会 。 第七十 一条 股 东可 以亲 自出席 股东 大会 ,也 可以 委托代 理人 代为 出席 和表 决。 股东代 理人 不必 是公 司的股东。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章 以下 各条所 称股 东均 包括 股东 代理人 。第七十 二条 股 东出 席股 东大会 ,依 法享 有知 情权 、发言 权、 质询 权和 表决 权。 符 合本 章程 规定 条件 的股东 ,有 权依 照本 章程 规定的 程序 提交 股东 提案 。 第七十 三条 公 司召 开股 东大会 的地 点为 公司 住所 地。第七十 四条 股 东大 会除 设置会 场 、 以 现场会 议形 式召 开 外 , 经 召集人 决定 , 还 可以 提供网络 投票 形式 ,为 股东 参加股 东大 会提 供便 利条 件。第七十 五条第七十 六条 明。第七十 七条股 东通 过网 络方式 投票 表决 的, 视为 出席股 东大 会。股 东大 会采 用网络 投票 形式 时 , 确 认股 东身份 的方 式在 会议 通知 公告中 列股 东大 会的 召集者 和主 持人 应认 真负 责的安 排股 东大 会审 议事 项, 应给 予每项议 案或 者提 案合 理的 讨论时 间。第七十 八条 公 司董 事会 、 独立董 事和 符合 有关 条件 的股东 可以 向公 司股 东征 集其在 股 东大会 上的 投票 权。投票权 征 集 应采 取无 偿的 方式进 行, 并应 向被 征集 人充分 披露 信息 。第七十 九条 公 司董 事会 应当聘 请律 师出 席股 东大 会,对 以下 问题 出具 意见 并公告 :(一) 股东 大会 的召 集、 召开程 序是 否符 合法 律、 行政法 规的 规定 ,是 否符 合本章 程 ;(二) 出席 会议 人员 资格 、召集 人资 格是 否合 法有 效;(三) 股东 大会 的表 决程 序、表 决结 果是 否合 法有 效;(四) 应公司 要求 对其 他问 题出 具的法 律意 见。第 8 页(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第八十 条 公司 召开 股东 大会 应 坚持 从简 原则 , 不得 给予出 席会 议股 东额 外的 经济 利 益 。第八十 一条 股 东出 席股 东大会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及 公司 章程之 规 定,自 觉维 护会 议秩 序, 不得侵 犯其 他股 东的 合法 权益。第八十 二条 董 事会 负责 制定并 落实 股东 大会 安全 保卫措 施。第二节 年 度股 东大 会第八十 三条 年 度股 东大 会每年 召开 一次 , 应于 上一 会计年 度完 结之 后的 六个 月之内 举 行。公 司在 上述 期限 内因 故不能 召 开 年度 股东 大会 , 应该报 告证 券交 易所 , 说明 原因并 公 告 。 第八十 四条 年 度股 东大 会会议 议程 应当 包括 下列 内容:(一) 审 议 批准 董事 会的 报告;(二) 审 议 批准 监事 会的 报告;(三) 审 议 批准 公司 年度 财务预 算方 案、 决算 方案 ;(四) 审 议 批准 公司 的利 润分配 方案 和弥 补亏 损方 案;(五) 对 公 司聘 用、 解聘 会计师 事务 所作 出决 议。第三节 临 时股 东大 会第八十 五条 临 时股 东大 会不定 期召 开,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 公司 自该 事实 发生之 日起 两个月 内召 开临 时股 东大 会:( 一) 董事 人数 不足 五人时 ;( 二) 公司 未弥 补的 亏损额 达 股 本总 额的 三分 之一时 ;(三 ) 单 独或 者合 并 持有 公司 有 表决 权股 份总 数百 分之 十 ( 不含 投票代 理权 ) 以 上的 股 东书面 请求 时;( 四) 董事 会认 为必 要时;(五) 监 事 会提 议召 开时 ;(六) 本 章 程规 定的 其他 情形。 前述第 (三 )项 持股股数 按股 东 提出 书面 要求 日计 算。第四节 股 东大 会的 召集第八十 六条 股 东大 会会 议由董 事会 依法 召集 。 董事 会 不能 履行 职责 或无 合理理 由而不召 开年 度股 东大会 时 , 其 他 具 有资 格的 召集人 有权召集 年度 股东 大会 。第八十 七条 独 立董 事有 权向董 事会 提议 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 。 对 独立 董事 要求 召开临 时 股东大 会的 提议 ,董 事会 应 当根据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本章程 的规 定, 在收 到提 议 后 10 日 内提出同意 或不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的 书面 反馈 意见 。第 9 页(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董 事会 同意 召开 临时 股东大 会 的 ,将 在作 出董 事 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 发出 召 开股东 大会 的通知; 董事 会不 同意 召开 临时股 东大 会的 ,将 说明 理 由并公 告。第八十八 条 监 事会 有权 向董事 会 提议 召开临 时股 东大会, 并应当 以书面 形式 向董事 会 提出。 董事 会应 当根 据法 律、 行 政法 规和 本章 程的 规定, 在收 到提 案后 10 日 内提出 同意 或不 同意召 开临 时股 东 大 会的 书面反 馈意 见。董事会 同 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 ,将 在作 出董 事会 决 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 召开 股 东大会 的 通知, 通知 中对 原提 议的 变 更,应 征得 监事 会的 同意 。董 事会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 会 ,或 者在 收到 提 案后 10 日 内 未作 出反 馈的 ,视为 董事 会 不能履 行或 者不 履行 召集 股东大 会会 议职 责, 监事 会 可以自 行召 集和 主持 。第 八 十 九 条 单 独 或 者 合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请 求召 开 临 时 股东大 会 ,并应 当以 书面形 式向董 事会提 出。董 事会 应当根 据法律 、行政 法规 和本章 程的规 定, 在 收到 请求 后 10 日内 提出同 意或 不同 意召 开临 时股东 大会 的书 面反 馈意 见。董事会 同 意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的 ,应 当在 作出 董事 会 决议后 的 5 日 内发 出召 开 股东大 会 的通知 ,通 知中 对原 请求 的 变更, 应当 征得 相关 股东 的 同意。董事会 不 同 意召 开临 时股 东大会 ,或 者在 收到 请求 后 10 日 内未 作出 反馈 的, 单独或 者合 计持有公 司 10%以上 股份 的股东有 权向 监事会 提议 召开临时 股东 大会,并 应当 以书面形 式向 监事会 提出 请求 。监事会同 意召 开临 时 股东 大会的 ,应在收 到请 求 5 日内发 出 召开 股东大 会的 通知,通 知 中对原 提案 的变 更 ,应当 征 得相关 股东 的同 意。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限 内 发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视 为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股 东 大会 ,连 续 90 日 以上 单独 或者 合计 持 有公 司 10%以上 股份 的股 东可以 自行 召集 和主 持。第 九 十 条 监 事 会或 股 东决 定 自 行 召 集股 东 大 会 的 ,须 书 面 通 知 董事 会 ,同 时 向公 司 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和证券 交易 所备 案。在股东 大 会 决议 公告 前, 召 集股东 持股 比例 不得 低 于 10%。 召集股东 应在 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及 股 东 大会 决 议公 告时, 向 公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构和 证券 交易 所提 交有 关证明 材料 。第九十一 条 对 于监 事会 或股东自 行召 集的股 东大 会,董 事 会和董 事会秘 书将 予配合 。 董事会 应当 提供 股权 登记 日的股 东名 册。第九十 二条 监 事会 或股 东自行 召集 的股 东大 会, 会 议所必 需的 费用 由本 公司 承担。第五节 股 东大 会的 通知第九十 三条 公 开召 开年 度股东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在 会议 召 开二 十日 之前 以公 告方式 通 知公司 股东 ; 公 司召 开临 时股东 大会 , 召 集人 应当 在会议 召开 十五 日之 前以 公告方 式通 知各 股东。 第一 次公 告刊 登日 为送达 日期 。计 算上 述会 议通 知起 始期限 时 , 不应 当包 括会 议召开 当日 。第 10 页( 共 46 页)章程 LSYS-GDH-001-(第 十九版) -2014第九十 四条 召 开股 东大 会的通 知包 括以 下内 容:(一) 会 议 的召 集人 、会 议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会 议期限 ;(二) 会 议 审议 的事 项;(三) 投 票 程序 (适 用于 网络方 式投 票)(四 ) 以 明显 的文 字 说明 : 全 体股 东均 有权出 席股 东大会 , 并可 以委托 代理 人出席 会 议 和参加 表决 ,该 股东 代理 人不必 是公 司的 股东 ;(五) 有 权 出席 股东 大会 股东的 股权 登记 日;(六) 投 票 代理 委托 书的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七) 会 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联 系方 式。(八) 会 议 登记 日期 、地 点、方 式。 公司召开 股东 大会确 定的 股权登记 日与 股东大 会会 议日期 之 间的 间隔应 当不 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 权登 记日 一旦 确认, 不得 变更 。第九十 五条 股 东大 会通 知和补 充通 知中 应当 充分 、 完整披 露所 有提 案的 全部 具体内 容 。 拟讨论 的事项 需要独 立董 事发表 意见的, 发布 股东大 会通知 或补充 通知时 将同 时披露 独立董 事的意 见及 理由 。第九十六 条 股 东大 会采 用网络 或 其他 方式的, 应当 在股东大 会通 知中明 确载 明网络 或 其他方 式的表 决时间 及表 决程序 。股东 大会网 络或 其他方 式投票 的开始 时间, 不得早 于现场 股东大 会召 开前 一日 下午 3:00,并不 得迟 于现 场股 东 大会召 开当 日上 午 9:30,其结束 时间 不 得早于 现场 股东 大会 结束 当日下 午 3:00。第九十 七条 发出股 东大 会通知 后,无正 当理 由,股 东大会 不应延 期或取 消,股 东大会 通知中列 明的提 案不应 取消 。一旦 出现延 期或取 消的 情形,召 集人应 当在 原定召 开日前 至少 2 个工作 日公 告并 说明 原因 。第六节 股 东大 会提 案第九十八 条 公 司召 开股 东大会, 董事 会、监 事会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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