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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保证存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存货的使用效率,确保存货账实相符,对存货管理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商品、周转材料等。第三条 公司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也适用于本制度。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仓储部负责存货的接收、入库出库、存储保管业务,填制相关表单,定期盘点库存物资,妥善保管所有存货收发凭证。第五条 财务部负责存货的会计核算业务,并对存货管理全过程实施会计监督。第六条 采购部负责外购品入库业务指令的下达、起始表单的填制和报账、付款事宜。第七条 销售部负责成品发货、销售退换货业务指令的下达、起始表单的填制。第八条 质检部负责相关物资出入库的质量检测工作。第九条 审批权限1.各部门领用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消耗性库存物资,由本部门经理审批,领用与本部门业务无关的库存物资,需要本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签字审批。2.大批物资、贵重商品,单笔发出金额在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负责最终审批。3.危险品的发出,需要有公司安全部经理的签字确认,并由总经理负责最终审批。第十条 存货盘盈、盘亏的,由公司仓储部与财务部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总监、主管副总审核批准,金额差异在万元以上的,还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十一条 存货毁损、变质报废的,由公司仓储部、财务部、质检部共同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总监、主管副总审核批准,金额在万元以上的,还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十二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存货授权批准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存货业务。第三章 存货验收入库第十三条 外购物资验收1.对外购物资进行验收,应重点关注采购合同、订单、发票等原始单据与实收物资的一致性。.2.外购物资技术含量较高的,除了公司质检人员参与外,还应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聘请外部专家协助验收。3.外购物资验收时,由仓库保管员填写“来料检验申请单”通知质检部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物资,方可办理入库手续。4.供应商错发、少发或经检验不合格的采购物资,仓储部应通知采购部予以退货、换货或补货。第十四条 自制存货验收1.对自制存货进行验收,应重点关注半成品、产成品的质量。2.办理自制存货验收时,由质检部组织专人对其进行检验并予以标识,只有检验合格的半成品、产成品方可办理入库手续。3.自制存货不合格的,应查明原因,落实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 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验收,如退料入库、销售退回、委托加工产品入库等,应重点关注存货来源、质量状况、实有价值是否符合有关合同或协议的规定。第十六条 仓库管理人员根据入库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填制一式三份“货物入库单” ,一联仓储部存档,一联交采购人员或生产部作为交付凭证,一联交财务部作为记账凭证。第十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在办理存货入库时应本着时间最短、手续齐全、上架标识及时的原则进行入库操作。第四章 存货保管第十八条 仓储部应根据各种存货采购间隔期和当前库存,综合考虑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市场供求等因素,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合理确定存货库存数量,确保存货处于最佳库存状态。第十九条 仓储部应定期对存货进行检查,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锈、防蛀”工作。第二十条 仓库应按照存货的属性、特点及用途进行划区分工,在堆放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根据存货特点,做到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第二十一条 按存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保质日期及生产厂家设置标识卡,逐笔、详细、准确登记物资的收、发、存情况,确保仓库账、标识卡和库存实物相符。第二十二条 上架保管的存货,应做到分门剐类,按行次一层次一位置排序摆放,标识明显,便于存取、保管和盘点。第二十三条 仓库管理人员要保持仓库的清洁和通风,定期对仓库进行清扫和整理。第二十四条 除仓库管理部门及仓储人员,其他人员进入仓库,应当经过相关负责人的特别授权。第二十五条 存货在不同仓库之间流动时,应当办理出入库手续。第二十六条 代管、代销、暂存、受托加工的存货,应单独存放和记录,避免与公司存货混淆。第二十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每日对仓库的湿度、温度进行监控,并将仓库每日 9:00和 14:00 的湿度、温度分别记录。湿度超过%,或温度超过的,应采取及时将窗户和排气扇打开进行降湿、降温等措施。第二十八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掌握基本消防知识,定时检查消防器材设施,杜绝有火险隐患。第二十九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将各项出入库单据,如收料单、入库单、领料单、出库单等,于当日下班前登记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最迟于次日上班前登记完成。第三十条 仓库管理人员每日下班前应认真巡视一遍仓库,确认无人滞留材料仓库后,关好水源、电源、门窗,方可离开。第五章 存货发出和领用第三十一条 存货的发出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应先集中发出同一批次的物料,发完后再发另一批次的物料;发货时,同一生产批号所需原材料集中发出,集中放置。第三十二条 销售部门发货,应持有销售经理审核确认的“销售订单”及财务部审核的“发货通知单” 。仓库管理人员核对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等信息后组织发货。第三十三条 生产部门领用原辅材料,应持有生产部经理审批核准的“领料单” 。仓库管理人员核对物资数量、品名、规格等信息后发放物资。实行限额领料的,对超出领料限额部分,应当经过主管副总的特别授权。第三十四条 存货的发出和领用,需要仓库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当面请点核对存货数目、质量,并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第三十五条 月末,已领用但尚未耗用完的物资,应及时退回仓库。属于下批生产仍要用的物资,可暂不退回仓库,但应办理退料入库或红字出库手续,待下月月初重新开具“出库单” ,以便财务部如实核算成本。第三十六条 发货时,仓库管理人员应尽量避免人为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由于违规发货导致的存货失效、霉变及差错等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第三十七条 仓库管理人员应将存货发出和领用的相关单据及时交予财务部,作为财务核算和记账的凭证,并定期与财务部核对存货发出和领用情况,确保账实相符。第六章 存货盘点处置第三十八条 为了确保存货记录的正确性,保持账实相符,公司定期对存货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盘点,由仓储部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负责监督盘点和业务指导。第三十九条 月度盘点总量占存货总量的%以上,季度盘点总量占存货总量的%以上,每年年度终了,应对全部存货开展全面盘点清查工作。第四十条 存货盘点时,盘点人员应将存货实际盘点数记录于“盘点统计表” ,并于盘点结束后汇总编制“盘存表”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根据“盘存表”编制“盘点盈亏报告” ,由仓储部负责人填列差异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主管副总及总经理审批后执行。第四十二条 财务部根据经审批的“盘点盈亏报告” ,调整相关账项,确保账实相符。第四十三条 为保证存货的质量,提高存货的周转率,仓库管理人员于每月盘点后编制“货龄分析表” ,如有变质、毁损、冷背呆滞及需要报废的存货,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填写“存货报废申请表”申请报废。第四十四条 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需要提供的存货损失认定资料:1.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在万元以下的存货,由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出具鉴定证明。2.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在万元以上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由保险公司出具理赔情况说明。4.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5.残值情况说明。6.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审批文件。第四十五条 公司因报废造成的财产损失还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方可在税前扣除。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批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仓储部和财务部。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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