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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京 东 方 科 技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司股 东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2013 年 修 订 草 案, 待 股 东 大会 审 议 通 过 )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 明确京 东方 科技集团 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公 司” ) 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 规范其运作程序, 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 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 ”) 及 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制 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组织与行为 , 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三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 股东大会 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法 规 定的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 职权的, 应当符 合法律 、行政法 规、部 门规章 、规范性 文件、 股票 上市规则 、规范运 作指引 、 公 司章程 、本规 则等规 定的授权 原则, 并明确 授权的具体 内容。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 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 、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第 1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 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 临时股东 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应当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 京 监 管 局 ( 以 下 简 称 “北 京 证 监 局 ”)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以 下 简 称 “深 交 所” ) ,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与股 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一)会 议的召 集、召 开程序是 否符合 法律、 行政法规 、 公 司章程 和本 规则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 “基本符合” 、 “未发现” 等含糊措辞 , 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第 二章 股 东 大 会的 职 权第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 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 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第 2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十)修改 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 审议法 律、行 政法规、 部门规 章 、 公司章 程 或本 规则规 定应当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 述 股 东 大 会 的 职 权 不 得 通 过 授 权 的 形 式 由 董 事 会 或 其 他 机 构 和 个 人 代 为 行使。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 公 司 及公 司 控 股子 公 司 的 对 外担 保 总 额 , 达 到 或 超 过最 近 一 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 公 司 的 对外 担 保总 额 , 达 到 或超 过 最 近一 期 经 审 计 总资 产 的 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 三章 股 东 大 会的 召 集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会议准备工作。第十一条 1/2 及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第 3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 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第 十 三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会 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北京证监局 和深交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 北京证监局和 深交所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 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第 4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第 四章 股 东 大 会的 提 案 与 通知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 十 九 条 召 集 人 应 当 在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20 日 前 以 公 告 方 式 通 知 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 5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监事选举事项的 ,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监事外, 每位董事、 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 地点, 并确定股权登 记日。 股权登记 日与会 议日期 之间的间 隔应当 不多 于 7 个工 作日。 股权 登记日一 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 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 消 ,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 五章 股 东 大 会的 召 开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 将 根据本规则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 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 条 股 东大会 审议下列 事项之 一的, 公司应当 通过网 络投票 等方式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一)证券发行;(二)重大资产重组;(三)股权激励;(四)股份回购;(五) 根据 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 (不含 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第 6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八)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 、 会计估计 变更;(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 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依公司章程应 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十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十二)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十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等方式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第二十二六条 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 应当安排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 得迟 于现场 股东大会 召开 当日上 午 9:30,其 结束 时间 不得早于 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 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二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 三 十 条 股 东 出 具 的 委 托 他 人 出 席 股 东 大 会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应 当 载 明 下 列第 7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 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三十二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 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 、 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 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 人员姓 名(或 单位名称 ) 、 身 份证号 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 三 十 四 条 召 集 人 和 律 师 应 当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终止。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 三 十 六 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持 。 董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不 履 行 职 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召集人主持。 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第 8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 监 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三十八条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 三 十 九 条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内 容 涉 及 公 司 未 披 露 重 大 信 息 的 , 应 遵 循 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妥善保管会议文件, 在会议有关决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前, 董事、 监 事及会议列席人员对会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 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第 六章 股 东 大 会的 表 决 和 决议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 (包括 股东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 除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 公司章程的修改;(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第 9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 法律、 行政法规或 公司章程 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四条 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会 议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表 决 前 宣 布 现 场 出 席 会 议 的 股 东 和 代 理 人 人 数 及 所 持 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 应当主动回避; 非关联股东有 权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 股 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 四 十 六 条 除 公 司 处 于 危 机 等 特 殊 情 况 外 , 非 经 股 东 大 会 以 特 别 决 议 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四十七条 董事、 非职工代表外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候选人名单由本届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 经董事会决议后, 提 请股东大会表决; 非职工代表外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 经 监事会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 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 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达 30以上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第 10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第四十八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 。 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 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 (不影响实质内容 的个别文 字、标 点符号 和格式的 调整除 外) , 否则,不 得在本 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 表决。第五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五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的 不同提案同时投同意票。未填、 错填、 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 股 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五十四 条 股东 大 会会议现 场结束 时间不 得早于网 络方式 ,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 11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五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 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同时, 应当对内资股 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五十七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监事选举提案的 , 新任董事、 监事 于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即就任。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 六 十 条容: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 会 议 记 录 应 记 载 以 下 内(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出席会议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和境内上市外 资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各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 应 当 记 载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股 东 和 境 内 上 市 外 资 股 股 东 对 每 一 决 议 事 项 的 表 决 情 况;(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 、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第 12 页 共 13 页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东 的 签 名 册 及 代 理 出 席 的 委 托 书 、 网 络 及 其 它 方 式 表 决 情 况 的 有 效 资 料 一 并 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第六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 同时, 召集人应向 北京 证监局和深交所报告。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 、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第 七章 附 则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对本规则提出修 正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六 条 本规则 未 尽事宜, 或与 法律、 法规、规 范性文 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13 页 共 1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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