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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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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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一)金融企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二)金融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三)金融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四)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五)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六)金融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相应的财务会计报告。(七)金融企业终止营业的,应当在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的基础上,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清算期间,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八)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需要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告的金融企业集团、母公司,除编制其个别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应当编制金融企业集团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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