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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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二 00 七 年 九 月 十 二 日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山 东 晨 鸣 纸 业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制订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 。 监事会代表股东大会执行监督职能,独立行使监督职权。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其余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 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 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第 二 条第 三 条第 四 条(一)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要求时,召开监 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说明召开会议的事 由和目的。第 五 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原则上以书面形式下达, 必要时可以用其他方式下达,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下达到全体监事。第 六 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二)(三)(四)会议的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第 七 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与召开(一) 监事会会议(含监事会临时会议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二)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会议。第 八 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亲自出席、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以及缺席的理由;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 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弃 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二)(三)(四)第 九 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 十 条 监事会决议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 决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表决同意方能通过。 任何一位监事所提的 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第 十 一 条第 十 二 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 事 会 会 议 应 有 记 录 , 出 席 会 议 的 监 事 和 记 录 人 , 应 当 在 会 议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的档案, 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管期限 为十年。第 十 三 条第 十 四 条 第 十 五 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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