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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财务总监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监督,建立公司内部监控机制,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与增值,特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任命的,分别在总公司、事业部、子公司(企业)任职,并对其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团公司设财务总监 1 名,下设资产财务部、审计室。事业部设财务总监1 名,业务助理 2 名。子公司(企业)设财务总监 1 名。第三条 财务总监对董事会和总裁(总经理)负责。事业部、子公司(企业)的财务总监对同级行政领导负责,同时对上一级财务总监负责。第四条 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第五条 财务总监负责组织本单位下列工作:(一)组织并监控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 (二)贯彻集团公司的财务政策;(三)建立全面预算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执行全面预算方案(包括经营预算、投资融资预算、财务收支预算、成本费用预算、利润分配方案等) ;(四)建立成本管理制度,组织进行成本、费用的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组织进行内部业绩评价;(六)建立产权管理制度,组织进行产权的基础管理和变动管理(包括改制、重组、出让的财务清算工作) ;(七)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经济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即时报告) ;(八)对经批准的年度全面预算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九)对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的执行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十)对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和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一)及时制止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行为;(十二)完成董事会、总裁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财务总监参与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生产经营、新品开发、技术改造、商品价格、工资福利等具体方案的制定;(二)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贷款担保和财产抵押等重大问题的分析和决策;(三)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与审查。2第七条 财务总监的主要责任:(一)对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负责; (二)对本单位保证执行集团公司的各项财务政策负责;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四)对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负相应责任。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总监除了履行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制定集团公司的财务政策;(二)定期听取事业部财务总监的工作汇报和随时检查事业部、子公司的财务工作情况。第九条 各事业部财务总监除了履行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外,还应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需要组织制定事业部的财务政策;(二)定期听取子公司财务总监的工作汇报和随时检查子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工作情况。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职权第十条 财务总监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各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和产权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制度和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应该即时报告上一级财务总监或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与总裁(总经理)联签下列业务:(一)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二)提取现金及单笔一定数额以上的现金支出;(三)单笔一定数额以上的银行结算及单笔一定数额以上的费用性支出;(四)在限额范围内不良资产的处理及资产盘亏、毁损的处理。第十三条 全面预算方案(包括筹资融资预算、财务收支预算、成本预算)会计报表、财务报告须经财务总监签字。第十四条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经营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财务总监会签。第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的任用、调动、奖惩须事先征求财务总监的意见。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聘任、解聘和任期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在征求同级行政领导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做出聘任或解聘决定。第五章 财务总监的考核与奖惩3第十七条 对财务总监实行严格的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的待遇由集团公司决定。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执行。事业部财务总监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部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根据集团公司实施事业部制的暂行规定和公司财务总监工作条例 ,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为了加强集团的财务管理,按事业部制“财务集权,管理分权”的原则,事业部的财务管理实行以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为主、事业部部长为辅的领导体制;事业部的财务总监接受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和事业部部长的双重领导,并对事业部的财务管理负责。第三条 事业部财务总监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及集团总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财会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第二章 事业部财务总监的职责第四条 协助部长加强事业部全面预算管理。(一)组织编制事业部年度全面预算(包括经营预算、投资融资预算、财务收支预算、成本预算、利润分配方案等) ;(二)全面预算执行过程的实时监控-按月检查、按季报告; (三)全面预算执行结果的评价-按年报告;(四)全面预算执行过程中经营风险的预警及重大财务事项-即时报告。第五条 按月汇编事业部所属子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报表。第六条 参与事业部战略规划的制定及资源的配置。(一)根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投资的管理,组织开展所辖范围内的年度后评估工作;(二)参与资产处置(含产权变动、改制)方案的可行性预审,负责资产处置过程的财务监控。第七条 参与事业部各项重大经营决策。第八条 组织所属企业的结算业务逐步纳入财务公司,加强企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4第九条 督促、帮助子公司(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组织进行内控制度实施、执行的情况检查。第十条 对子公司(企业)的财务状况作出评价。第十一条 根据需要,组织制定事业部的财务目标、财务政策。第十二条 定期听取子公司(企业)财务工作汇报和随时检查子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情况。第十三条 组织各所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和产权管理工作。第十四条 完成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事业部部长交办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事业部财务总监的职权 第十五条 联签权。下列业务应由事业部财务总监联签:(一)提供债务担保、资产抵押;(二)所属子公司对外投资支出;(三)所属子公司土地置换的成本核定; (四)事业部基金借款及各项费用支出; (五)按规定应联签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干部提名权。有权对所属子公司(企业)财务总监、事业部财务总监业务助理的任用、调动、奖惩提出建议,并按有关程序报请集团公司审批。第十七条 制止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和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可以报告上一级财务总监或审计委员会。第四章 事业部财务总监的聘任、解聘和任期第十八条 事业部财务总监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提名,在征求事业部部长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作出聘任或解聘决定。第十九条 事业部财务总监的聘期一般与部长任期相同。事业部财务总监可以续聘,但在一个单位最多连任两届。第五章 事业部财务总监的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 对事业部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的结果作为其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事业部财务总监的待遇由集团公司决定,一般不低于副部长。第六章 附则5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子公司财务总监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财务监管体系,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企业)和控股子公司。第二条 子公司财务总监是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委派、对该子公司的财务和会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财务总监对上一级财务总监负责,同时对同级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第三条 财务总监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及集团公司所制订的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第二章 财务总监的职责第四条 子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权:(一)组织并监控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二)组织制订本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核算规程,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三)组织拟订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方案、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费用开支计划、筹资融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四)参与公司贷款担保、财产抵押、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源共享重组等重大决策活动,并负责向上级财务总监报告;(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六)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和审查; (七)参与所属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八)对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九)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并报送董事会;(十)及时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的行为及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董事会和上级财务总监报告;(十一)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及事业部财务总监报告经济情况及全面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主要经济指标偏离的预警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做到急事急报,一事一报;(十二)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公司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质询;(十三)监督、检查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并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出审计建议;6(十四)对企业内部财务机构的设置和财务负责人及其他财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惩以及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有提议权; (十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 子公司财务总监的主要职责:(一)对上一级财务总监、公司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保证公司财务会计活动健康运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二)对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相应责任; (三)对参与拟订的计划、决策失误所造成的公司经济损失,负相应责任;(四)对未能发现和制止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财务政策和制度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管理责任;(五)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六条 财务总监的联签制度。须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批准方为有效的主要事项有:(一)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二)在限额范围内提取现金;(三)通过银行办理限额范围的转账结算;(四)超计划的现金支出;(五)在限额范围内不良资产的处理及资产盘亏、毁损的处理;(六)董事会或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第三章 财务总监的聘任、解聘和任期第七条 子公司财务总监由事业部财务总监提名,征求同级行政领导意见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做出聘任和解聘决定。第八条 财务总监的任期,一般与总经理任期相同(财务总监可以续聘,但在一个单位最多连任两届)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考核与奖惩第九条 对子公司财务总监实行定期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和奖惩的依据。第十条 财务总监的待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一般不低于公司行政副职。第五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编者注:上面 3 个条例为一组,适用总公司-事业部-子公司体制下的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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