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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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强化公司对所属企业的财务监控,确保企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企业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属公司、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系指经公司总裁办公会批准,由公司派往所属企业担任财务总监职务的人员。第二章 任职资格第四条 企业财务总监任职资格要求:(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业绩突出。(二)具有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担任公司所属企业财务总监,须在相应企业担任过总会计师或财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具有 10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三)应具有财会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本职岗位工作需要。年龄男性一般应在 55 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 50 周岁以下。个别德才兼备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年龄可适度放宽。第三章 岗位职责第五条 企业财务总监向公司负责,企业的财务总监在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和企业董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第六条 企业财务总监行使职权如下:(一)审核企业的月度、季度、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二)监督检查企业各级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金收支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三)审核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核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或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核企业发行股票债券的方案;(六)审核企业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和资产处置方案;(七)列席企业生产经营工作会议,并对经营决策提出意见,向公司和董事会报告情况;2(八)每半年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报告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情况。对企业有关经营、资产、财务和对外投资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建立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重大事项联签制度,对超财务预算的重大支出、投资融资、固定资产处置、汇往境外资金、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等事项需在企业负责人批准的同时经财务总监签字批准。第七条 企业财务总监承担下列责任:(一)对上报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对企业资产的流失承担责任;(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四)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责任。第四章 职务任免第八条 企业财务总监由公司向企业董事会推荐,企业董事会聘任。第九条 财务总监应设专职,不得由董事会正、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财务部长、审计部长兼任。企业财务总监享受公司总部中层副职待遇。第十条 企业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二)经集团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人事部门考核不称职的;(三)工作中违法乱纪、渎职失职的。第五章 考核奖惩及工资福利第十一条 企业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动态管理制度,任职资格由公司按有关程序考评确认。任职后应接受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门的考核,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由任职企业提供;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公司发放。第六章 附则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企业的二级企业如设财务总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前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十五条 企业可以根据本管理制度及本企业管理需要拟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第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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