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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部 分 总 则第 二 部 分 货 币 资 金 及 财 务 收 支 管 理 标 准一 、 资 金 管 理 标 准二 、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标 准三 、 物 资 采 购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管 理 标 准四 、 工 程 款 项 结 算 管 理 标 准五 、 外 汇 管 理 标 准六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标 准七 、 印 鉴 管 理 标 准八 、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标 准第 三 部 分 存 货 管 理 标 准一 、 在 产 品 管 理 标 准二 、 原 材 料 管 理 标 准三 、 产 成 品 管 理 标 准四 、 特 准 储 备 物 资 管 理 标 准五 、 低 值 易 耗 管 理 标 准六 、 顶 账 物 资 管 理 标 准七 、 办 公 资 产 管 理 标 准第 四 部 分 应 收 款 项 管 理 标 准一 、 应 收 账 款 管 理 标 准二 、 坏 账 核 销 管 理 标 准三 、 备 用 金 管 理 标 准四 、 其 他 应 收 款 管 理 标 准五 、 清 欠 管 理 标 准第 五 部 分 投 资 管 理 标 准一 、 投 资 管 理 标 准第 六 部 分 在 建 工 程 、 固 定 资 产 及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标 准一 、 在 建 工 程 管 理 标 准二 、 固 定 资 产 管 理 标 准三 、 无 形 资 产 管 理 标 准四 、 财 产 大 清 查 管 理 标 准第 七 部 分 负 债 类 管 理 标 准一 、 借 款 管 理 标 准二 、 应 付 、 预 付 款 项 管 理 标 准第 八 部 分 权 益 类 管 理 标 准一 、 股 本 管 理 标 准二 、 资 本 公 积 管 理 标 准三 、 盈 余 公 积 管 理 标 准四 、 利 润 分 配 管 理 标 准第 九 部 分 采 购 及 销 售 管 理 标 准一 、 计 算 机 及 相 关 设 备 和 耗 材 采 购 管 理 标 准二 、 销 售 管 理 标 准三 、 商 务 退 货 管 理 标 准四 、 质 量 退 货 管 理 标 准五 、 发 票 及 收 据 管 理 标 准六 、 价 格 管 理 标 准七 、 资 信 管 理 标 准第 十 部 分 成 本 费 用 管 理 标 准一 、 成 本 核 算 标 准二 、 成 本 管 理 标 准三 、 全 面 预 算 管 理 标 准四 、 维 修 费 用 管 理 标 准五 、 电 话 费 管 理 标 准六 、 业 务 招 待 费 管 理 标 准七 、 差 旅 费 管 理 标 准第 十 一 部 分 定 额 管 理 标 准一 、 定 额 管 理 标 准二 、 资 金 占 用 定 额 管 理 标 准第 十 二 部 分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类 管 理 标 准一 、 会 计 机 构 管 理 标 准二 、 会 计 人 员 管 理 标 准三 、 会 计 人 员 交 接 管 理 标 准四 、 会 计 凭 证 管 理 标 准五 、 会 计 账 簿 管 理 标 准六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管 理 标 准七 、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标 准八 、 合 同 管 理 标 准九 、 内 部 稽 核 管 理 标 准十 、 内 部 牵 制 管 理 标 准第 十 三 部 分 会 计 电 算 化 管 理 标 准一 、 K/3 系 统 数 据 维 护 管 理 标 准二 、 K/3 系 统 应 急 处 理 管 理 标 准三 、 系 统 软 件 及 硬 件 管 理 标 准四 、 系 统 维 护 权 限 管 理 标 准五 、 上 机 操 作 管 理 标 准六 、 电 算 化 档 案 管 理 标 准第 十 四 部 分 其 他 管 理 标 准一 、 对 商 业 公 司 财 务 管 理 标 准二 、 经 济 活 动 分 析 管 理 标 准三 、 财 务 分 析 管 理 标 准第 十 五 部 分 岗 位 责 任 制一 、 会 计 核 算 岗 位 责 任 制二 、 会 计 电 算 化 岗 位 责 任 制三 、 财 务 处 内 部 经 营 责 任 制- -第 一 部 分 总 则一 、 为 规 范 公 司 经 济 行 为 , 加 强 财 务 管 理 和 经 济 核 算 , 根 据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和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 并 结 合 公 司 具 体 情 况 制 定 本制 度 。二 、 本 制 度 仅 规 定 具 体 的 财 务 管 理 办 法 , 其 他 与 财 务 核 算 有 关 的 规 定均 归 于 山 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三 、 本 管 理 标 准 仅 适 用 于 山 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四 、 公 司 董 事 长 对 公 司 会 计 工 作 和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负 责 。应 依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充 分 调 动 广 大 财 会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 发 挥 核 算 、 监督 和 管 理 作 用 , 并 接 受 财 会 人 员 及 财 政 、 审 计 、 税 务 、 物 价 等 管 理 机 关 的监 督 。五 、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全 面 负 责 公 司 的 财 务 工 作 , 在 允 许 的 权 限 范 围 内 ,充 分 履 行 自 己 的 职 责 , 为 公 司 理 好 财 , 并 对 董 事 长 和 总 经 理 负 责 。六 、 公 司 任 何 部 门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违 反 本 制 度 。七 、 财 务 处 、 审 计 处 负 责 监 督 、 检 查 本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对 违 反 本 制度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 应 按 照 有 关 制 度 进 行 处 罚 。八 、 财 务 处 负 责 组 织 本 制 度 的 解 释 和 修 订 工 作 。九 、 本 标 准 从 2009 年 1 月 1 日 施 行- -第 二 部 分 货 币 资 金 及 财 务 收 支 管 理 标 准- -一 、 资 金 管 理 标 准1.主 题 内 容 与 适 应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司 资 金 的 收 入 、 支 出 的 有 关 程 序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股 份 公 司 各 部 门 采 用 现 金 收 支 的 结 算 。2.相 关 文 件-3.术 语资 金 是 指 公 司 收 支 的 现 金 、 银 行 存 款 、 其 他 货 币 资 金 、 应 收 票 据 、 应付 票 据4.职 责4.1 公 司 各 部 门 与 外 单 位 进 行 非 现 金 结 算 均 按 本 标 准 执 行 。4.2 财 务 处 负 责 本 标 准 的 监 督 检 查 。5.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财 务 处 是 公 司 资 金 管 理 的 综 合 职 能 部 门 , 负 责 资 金 的 全 面 计 划 管 理 ,一 切 资 金 收 支 结 算 , 必 须 经 由 财 务 处 具 体 办 理 , 其 它 单 位 不 准 办 理 资 金 的结 算 。5.1 收 入 资 金 的 管 理 5.1.1 公 司 各 经 营 部 门 对 收 到 的 各 种 款 项 必 须 及 时 送 交 财 务 处 , 由 财 务 人员 进 行 审 核 无 误 后 , 办 理 交 接 手 续 。5.1.2 财 务 资 金 岗 位 对 收 到 各 类 款 项 必 须 及 时 存 入 公 司 账 户 或 妥 善 保 管 。5.1.3 资 金 岗 位 对 于 收 到 的 款 项 在 存 入 银 行 或 转 让 时 出 现 的 各 种 问 题 必 须及 时 处 理 , 确 保 公 司 资 金 安 全 。5.2 资 金 支 付 的 管 理5.2.1 公 司 对 外 投 资 , 根 据 公 司 章 程 , 对 投 资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总 资 产 1%以 下 的 项 目 , 公 司 董 事 长 有 权 决 定 支 付 ; 对 投 资 额 占 公 司 最 近 一期 经 审 计 的 总 资 产 10%以 下 的 项 目 , 董 事 会 可 以 自 行 决 定 , 据 董 事 会 决 议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署 后 , 由 财 务 处 办 理 支 付 事 宜 。5.2.2 资 金 支 付 坚 持 “五 保 三 缓 ”的 原 则 , 即 保 产 品 的 原 料 供 应 ; 保 能源 支 出 ; 保 工 资 支 出 ; 保 技 改 项 目 ; 保 安 全 、 环 保 、 质 量 项 目 的 支 出 ; 缓非 生 产 性 支 出 ; 缓 非 重 点 项 目 支 出 ; 缓 长 线 原 料 支 出 。5.2.3 资 金 支 付 必 须 按 全 年 和 每 月 的 支 出 预 算 管 理 。 对 没 有 资 金 计 划 的 付款 , 财 务 处 可 以 不 予 支 付 。5.2.4 对 于 日 常 生 产 经 营 性 支 出 , 按 照 公 司 采 购 资 金 管 理 办 法 的规 定 办 理 。5.2.5 财 务 资 金 岗 位 必 须 及 时 办 理 公 司 安 排 的 各 款 项 结 算 , 不 准 无 故 拖 延 。- -5.2.5 对 于 非 生 产 性 大 额 支 付 或 非 开 支 性 大 额 资 金 调 度 , 由 公 司 董 事 长 或总 经 理 或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署 后 , 经 由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签 署 并 安 排 办 理 相 关 支付 事 宜 。- -二 、 现 金 支 付 管 理 标 准1.主 题 内 容 与 业 务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现 金 支 出 标 准 、 范 围 及 报 销 程 序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本 公 司 现 金 支 付 的 管 理 。2.相 关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3.术 语-。4.职 责专 业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对 本 部 门 分 管 业 务 事 项 的 审 批 工 作 , 并 在 支 付现 金 原 始 凭 证 上 盖 章 确 认 。5.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5.1 现 金 支 付 范 围5.1.1 支 付 职 工 个 人 的 工 资 、 津 贴 、 补 助 等 款 项 。5.1.2 支 付 各 种 劳 动 保 险 费 用 , 如 : 各 种 抚 恤 费 、 退 职 金 、 退 休 金 、 丧 葬补 助 费 及 对 个 人 的 其 他 支 出 。5.1.3 支 付 购 买 城 乡 居 民 个 人 的 农 副 产 品 和 劳 务 , 如 搬 运 费 及 其 他 服 务 费 。5.1.4 支 付 出 差 人 员 必 须 随 身 携 带 的 差 旅 费 。5.1.5 1000 元 以 下 的 零 星 支 出 。5.2 现 金 借 支 及 报 销 手 续 。5.2.1 各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印 鉴 或 签 字 必 须 在 财 务 处 备 案 , 报 销 凭 证 上 的 签 字或 盖 章 要 与 出 纳 岗 位 备 案 印 鉴 一 致 。5.2.2 现 金 支 出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由 经 办 人 和 经 办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章 , 属公 司 归 口 管 理 的 支 出 必 须 经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批 准 并 签 章 确 认 后 , 财 务 处 方 给予 受 理 。 ( 专 业 归 口 管 理 见 附 件 )5.3 报 销 期 限5.3.1 在 当 地 各 项 开 支 , 从 借 款 之 日 起 限 两 日 内 报 销 。5.3.2 如 无 正 当 理 由 , 差 旅 费 借 款 执 行 “前 款 不 清 , 后 款 不 借 ”的 原则 。5.3.3 逾 期 不 报 , 财 务 处 将 从 本 人 当 月 工 资 中 扣 回 。- -附 件 : 借 款 及 报 销 归 口 管 理 专 业 分 工 表序 号 管 理 内 容 分 管 部 门1 外 出 培 训 、 学 习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人 事 处2 外 出 会 议 差 旅 费 公 司 分 管 领 导3 物 资 设 备 购 销 及 差 旅 费 供 销 处 、 机 动 处4 其 他 一 般 旅 费 本 单 位5 业 务 招 待 费 公 司 办 公 室6 宣 传 费 宣 传 部7 图 书 、 图 纸 费 用 档 案 处 、 研 究 院8 报 刊 费 公 司 办 公 室9 民 兵 经 费 人 武 部10 消 防 费 保 卫 处11 教 育 经 费 人 事 处12 工 资 、 奖 金 、 津 贴 费 人 事 处13 抚 恤 金 、 职 工 困 难 补 助 费 、 丧 葬 费 工 会- -三 、 物 资 采 购 资 金 支 付 结 算 管 理 标 准1.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司 采 购 物 资 支 付 结 算 的 条 件 及 管 理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本 公 司 采 购 货 物 或 接 受 劳 务 形 成 的 支 付 结 算 , 不 包 括 工 程款 项 的 结 算 。2.相 关 文 件-3.术 语-4.职 责各 供 应 采 购 部 门 按 本 标 准 要 求 对 采 购 物 资 进 行 支 付 结 算 。财 务 处 负 责 本 标 准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5.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公 司 采 购 的 物 资 包 括 原 材 料 、 辅 助 材 料 、 包 装 物 、 低 值 易 耗 品 、 设 备配 件 、 仪 器 仪 表 等 , 不 包 括 工 程 款 项 购 进 的 物 资 。5.1 货 款 支 付 结 算 的 条 件5.1.1 货 物 验 收 入 库 开 出 入 库 据 或 生 产 部 门 直 接 领 用 物 资 开 出 领 料 单 。5.1.2 供 应 单 位 原 始 发 票 到 达 财 务 处 审 核 合 格 。5.1.3 同 时 具 备 以 上 两 个 条 件 , 财 务 部 门 以 货 物 入 库 时 间 或 领 料 单 时 间 和发 票 到 达 财 务 时 间 孰 后 的 原 则 确 认 基 准 付 款 日 。5.1.4 按 照 基 准 付 款 日 后 推 一 个 月 后 确 定 付 款 日 , 到 期 付 款 ( 遇 节 假 日 顺延 ) 。5.1.5 在 基 准 付 款 日 后 一 个 月 内 有 货 物 质 量 不 合 格 或 退 货 及 发 票 退 回 的 情况 , 不 予 付 款 。5.1.6 预 付 货 款 采 购 的 , 当 次 采 购 金 额 超 过 账 存 预 付 款 额 的 , 付 其 超 过部 分 , 未 超 出 预 付 款 额 的 , 不 予 付 款 。5.2 货 款 支 付 的 程 序5.2.1 缺 少 上 述 两 条 支 付 结 算 条 件 中 的 任 一 条 件 , 财 务 处 不 予 办 理 付 款 手续 , 到 期 付 款 日 财 务 处 自 动 打 印 应 付 账 款 通 知 清 单 , 一 式 三 份 , 交 供 应部 门 。5.2.2 供 应 部 门 按 应 付 账 款 通 知 清 单 填 写 付 款 申 请 单 , 交 财 务 处 审 核 后 按规 定 日 期 付 款 。5.2.3 供 应 部 门 对 应 付 账 款 通 知 清 单 中 的 供 应 商 不 予 付 款 , 必 须 列 明 详 细理 由 报 财 务 处 审 核 。5.2.4 预 付 货 款 和 带 款 提 货 由 供 应 部 门 填 写 汇 款 申 请 单 ,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预 付 货 款 或 带 款 提 货 ”字 样 。 按 合 同 规 定 需 预 付 货 款 或 带 款 提 货 的 提 供合 同 复 印 件 , 因 市 场 紧 张 或 其 他 原 因 预 付 货 款 需 填 写 预 付 货 款 理 由 书 , 说明 预 付 货 物 的 品 种 、 预 付 原 因 、 预 付 款 清 回 时 间 等 情 况 。 预 付 货 款 申 请 单及 预 付 货 款 理 由 书 由 供 应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 财 务 处 材 料 岗 位 审 核 , 领 导 签批 后 方 可 付 款 。预 付 款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 货 物 未 到 或 者 发 票 未 到 , 停 止 该 采 购 员 所 属 供应 商 的 汇 款 ; 超 过 二 个 月 以 上 的 , 财 务 处 按 预 付 款 的 发 生 时 间 及 预 付 款 金额 的 银 行 同 期 贷 款 利 率 报 人 事 处 加 扣 该 采 购 业 务 员 奖 金 。5.2.5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不 足 一 个 月 需 支 付 货 款 的 , 由 供 应 部 门 填 写 汇 款 申 请单 , 在 备 注 栏 注 明 “不 足 一 月 提 前 付 款 ”字 样 购 货 发 票 号 并 说 明 提 前 付款 的 理 由 , 由 供 应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 财 务 处 材 料 岗 位 审 核 , 领 导 签 批 后 方可 付 款 。 同 时 , 财 务 处 材 料 岗 位 要 详 细 登 记 , 并 从 应 付 账 款 清 单 中 将该 单 位 付 款 条 件 取 消 , 避 免 一 个 月 后 重 复 付 款 。5.2.6 偿 还 以 前 应 付 账 款 , 由 供 应 部 门 填 写 汇 款 申 请 单 , 并 在 备 注 栏 注 明“偿 还 以 前 应 付 账 款 ”字 样 并 填 写 偿 还 以 前 应 付 款 理 由 书 , 说 明 偿 还 以 前应 付 账 款 的 理 由 、 金 额 及 现 在 应 付 款 余 额 、 欠 款 时 间 、 每 月 平 均 采 购 金 额等 情 况 , 由 供 应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财 务 处 材 料 岗 位 审 核 , 领 导 签 批 后 方 可付 款 。对 于 偿 还 以 前 应 付 账 款 , 并 清 户 不 再 进 行 业 务 往 来 的 , 要 注 明“清 户 ”字 样 , 并 填 写 结 清 应 付 款 理 由 书 , 说 明 清 户 的 理 由 、 欠 款 时 间 长短 等 情 况 , 由 供 应 部 门 负 责 人 批 准 , 财 务 处 材 料 岗 位 审 核 , 领 导 签 批 后 方可 付 款 。5.2.7 当 供 应 采 购 部 门 支 付 金 额 累 计 达 到 月 资 金 支 出 计 划 时 , 停 止 当 月 付款 , 其 余 顺 延 下 月 支 付 。5.2.8 为 加 强 发 票 管 理 , 各 采 购 业 务 部 门 应 建 立 发 票 管 理 台 账 , 专 人负 责 , 详 细 登 记 供 应 商 名 称 、 品 种 、 数 量 、 金 额 、 发 票 号 、 转 交 财 务 处 时间 等 内 容 , 及 时 向 财 务 处 进 行 发 票 认 证 , 认 证 后 转 交 财 务 处 材 料 岗 位 , 财务 处 收 到 时 签 单 确 认 。- -四 、 工 程 款 项 结 算 管 理 标 准1.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工 程 维 修 及 设 备 采 购 结 算 资 金 管 理 标 准 程 序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股 份 公 司 及 其 各 分 支 机 构 。2.相 关 文 件-3.术 语-4.职 责机 动 工 程 处 、 计 量 处 、 供 销 处 负 责 提 报 工 程 款 项 支 出 计 划 。 财 务 处 负责 工 程 款 项 的 支 付 管 理 。5.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5.1 对 工 程 维 修 及 设 备 采 购 实 行 资 金 预 算 制 。 各 相 关 部 门 每 月 五 日 前 根 据当 月 工 程 维 修 及 设 各 采 购 情 况 提 报 详 细 的 资 金 需 求 计 划 。 内 容 包 括 :项 目 名 称 、 付 款 单 位 、 付 款 数 额 、 付 款 性 质 等 ( 见 附 表 ) ,报 财 务 处 工程 组 审 核 后 , 由 资 金 组 平 衡 , 经 确 认 后 下 达 资 金 支 出 计 划 。5.2 为 使 有 限 的 资 金 发 挥 最 大 效 用 ,对 设 备 采 购 、 工 程 各 类 支 出 实 行 付 款规 范 化 , 按 规 定 编 制 资 金 需 求 计 划 。5.2.1 定 型 设 备 付 款1.对 通 用 设 备 ,原 则 上 先 采 购 使 用 ,验 收 合 格 、 安 装 使 用 后 一 个 月 付款 。2.对 确 实 需 要 交 定 金 制 作 的 设 备 ,先 按 合 同 价 不 超 过 30%付 款 , 提货 时 ,再 付 50%,根 据 设 备 类 型 , 确 定 质 保 期 , 待 设 备 运 行 正 常 , 质 保 期 满 ,发 票 到 达 后 当 月 付 质 保 金 。5.2.2 非 标 设 备 付 款1.招 标 采 购 的 非 标 设 备 比 照 定 型 交 定 金 制 造 设 备 付 款 办 法 。2.非 标 设 备 制 造 按 合 同 价 ( 预 算 价 ) 不 超 过 30%先 拨 付 制 造 费 ,待 设 备 制 造 完 毕 再 付 40%, 结 算 审 计 完 毕 后 ,设 备 运 行 正 常 ,质 保 期 满 ,再 付 质 保 金 。5.2.3 建 筑 、 安 装 工 程 价 款 结 算 付 款1.建 设 工 程 签 订 承 发 包 合 同 后 , 凡 由 承 包 企 业 自 行 采 购 建 筑 材 料 的 ,发 包 单 位 可 根 据 年 度 计 划 工 作 量 预 付 备 料 资 金 :( l) 建 筑 工 程 按 当 年 建 筑 ( 包 括 附 属 的 水 、 电 、 暖 、 卫 等 ) 工 程量 的 不 超 过 30%预 付 。 当 年 完 工 项 目 可 适 当 增 加 。- -( 2) 安 装 工 程 一 律 按 当 年 计 划 工 程 量 的 10%预 付 , 安 装 材 料 用 量 较大 的 工 程 , 可 以 适 当 增 加 。2.备 料 款 包 括 全 部 工 程 所 需 备 料 的 资 金 , 如 施 工 合 同 明 确 由 施 工 企 业全 部 包 工 包 料 的 可 按 全 额 拨 付 ; 凡 施 工 合 同 标 明 由 建 设 单 位 供 应 部 分 材 料的 ,其 供 料 部 分 应 按 比 例 从 额 度 内 扣 除 , 施 工 企 业 只 能 收 取 其 本 身 购 料 部 分的 备 料 款 。3.承 包 企 业 包 工 不 包 料 的 , 一 律 不 得 预 付 备 料 资 金 。4.施 工 期 间 拨 付 进 度 款 ,施 工 主 管 部 门 应 提 报 实 际 进 度 及 工 程 量 ,提 出 付 款 额 度 。5.工 程 款 付 到 80%后 ,停 止 支 付 , 经 审 计 部 门 审 计 后 再 支 付 余 款 的 一半 , 质 保 期 满 后 ,再 付 剩 余 款 。6.零 星 工 程 ( 5 万 元 以 下 ) 不 支 付 预 付 款 ,待 项 目 完 工 交 付 使 用 并 审计 后 , 再 办 理 付 款 。5.2.4 仪 器 仪 表 付 款1.通 用 仪 器 仪 表 , 原 则 上 先 采 购 使 用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使 用 后 一 个 月 付款 。2.对 大 型 仪 器 仪 表 , 先 按 合 同 价 的 30%-50%付 款 , 待 仪 器 仪 表 安 装合 格 后 付 至 80%,留 20%质 保 金 ,发 票 到 达 后 ,质 保 期 满 再 付 。 对 进 口 仪 器运 行 正 常 达 一 个 月 后 并 有 质 量 保 证 信 誉 , 发 票 到 达 后 , 付 清 全 部 余 款 。5.2.5 电 器 设 备 及 材 料 付 款1.电 器 材 料 、 大 五 金 材 料 、 土 建 材 料 先 采 购 入 库 、 验 收 合 格 一 个 月 后付 款 。2.对 电 器 设 备 参 照 定 型 设 备 付 款 规 定 。5.2.6 采 购 人 员 签 订 合 同 , 要 严 格 遵 守 上 述 付 款 规 定 条 款 。 如 付 款 条 款 不符 合 上 述 规 定 , 需 同 财 务 处 协 商 ,必 要 时 由 公 司 分 管 领 导 裁 定 ,再 签 订合 同 。5.2.7 财 务 处 在 资 金 状 况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严 格 按 已 订 立 合 同 条 款 付 款 。- -五 、 外 汇 管 理 标 准1.主 题 内 容 与 适 用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外 汇 的 使 用 范 围 及 支 付 、 保 管 的 有 关 程 序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股 份 公 司 及 其 分 支 机 构 的 所 有 外 汇 业 务 。2.相 关 文 件2.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外 汇 管 理 条 例 2.2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贸 易 及 部 分 资 本 项 目 下 售付 汇 提 交 有 关 税 务 凭 证 的 通 知 汇 发 ( 1999) 372 号 2.3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管 理 办 法 2.4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贸 易 进 口 核 销 监 管 暂 行 办 法 2.5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结 汇 、 售 汇 及 付 汇 管 理 规 定 2.6 财 政 部 关 于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 92财 外 字 1100 号 ) 和 关 于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的 补 充 规 定 ( 93财 外 字 500 号 )2.7 财 政 部 、 外 交 部 修 订 关 于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的 规 定 的 通 知 ( 财 外 字 1995250 号 )2.8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关 于 允 许 中 资 企 业 保 留 一 定 限 额 外 汇 收 入 的 公 告 3.术 语外 汇 是 指 以 外 国 货 币 表 示 的 国 际 支 付 手 段 , 具 体 包 括 外 国 货 币 、 外 币有 价 证 券 、 外 币 支 付 凭 证 和 其 他 外 汇 资 金 。3.1 外 国 货 币 : 包 括 纸 币 和 铸 币 。3.2 现 钞 和 现 汇 ( 主 要 是 外 币 银 行 存 款 ) 是 外 国 货 币 存 在 的 两 种 主 要 形式 。3.3 外 币 支 付 凭 证 :包 括 支 票 、 汇 票 、 外 币 银 行 存 款 凭 证 和 其 他 外 汇 支 付凭 证 。4.职 责财 务 处 负 责 外 汇 收 支 业 务 的 处 理 及 外 出 人 员 外 汇 使 用 审 批 及 报 销 工 作 。5.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5.1 外 币 现 钞 的 来 源 及 使 用 范 围5.1.1 外 币 现 钞 来 源 :仅 限 于 经 外 管 局 批 准 后 银 行 购 买 或 从 公 司 外 币 账户 中 提 取 ,出 国 人 员 交 回 的 余 款 。 其 他 外 汇 业 务 禁 止 用 现 钞 结 算 。5.1.2 外 币 现 钞 的 使 用 :因 公 出 国 人 员 的 差 旅 费 及 补 助 。- -5.1.2.1 出 国 人 员 在 国 外 的 费 用 标 准 应 当 遵 循 财 政 部 、 外 交 部 修 订 的 关 于 临 时 出 国 人 员 费 用 开 支 标 准 和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5.1.2.2 出 国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上 述 标 准 编 制 费 用 预 算 。5.1.2.3 财 务 处 应 当 按 照 预 算 向 外 管 局 申 请 外 币 现 钞 。5.1.2.4 出 国 人 员 在 回 国 后 一 个 月 之 内 应 当 报 销 出 国 费 用 并 提 供 出 国 考 察报 告 。5.1.2.5 剩 余 的 外 币 现 钞 应 当 及 时 交 存 银 行 。5.2 出 口 收 汇5.2.1 出 口 业 务 的 外 汇 收 入 应 当 按 国 家 规 定 及 时 收 回 ,远 期 信 用 证 最 长不 超 过 180 天 。5.2.2 货 款 的 收 回 应 当 选 择 合 理 的 路 径 ,最 大 可 能 减 少 结 算 费 用 。5.2.3 收 回 的 货 款 应 当 与 报 关 出 口 外 汇 金 额 一 致 , 如 果 差 额 超 过 500美 圆 的 , 必 须 有 正 当 理 由 。5.2.4 收 到 的 外 汇 可 以 存 入 外 汇 账 户 ,但 其 最 高 存 款 余 额 不 能 超 过 外 汇管 理 局 核 定 的 限 额 。5.2.5 外 汇 收 回 后 应 当 及 时 核 销 ,具 体 办 法 依 照 出 口 收 汇 核 销 管 理 办法 执 行 。5.3 外 汇 支 付5.3.1 贸 易 项 下 的 外 汇 支 付5.3.1.1 进 口 付 汇 要 严 格 把 关 ,防 止 一 切 骗 取 国 家 外 汇 的 行 为 。5.3.1.2 付 汇 之 后 应 当 及 时 核 销 ,具 体 办 法 依 照 贸 易 进 口 核 销 监 管 暂行 办 法 执 行 。5.3.1.3 海 外 运 保 费 、 佣 金 的 支 付 必 须 在 出 口 货 款 收 回 之 后 进 行 。5.3.1.4 佣 金 分 明 佣 和 暗 佣 两 种 ,明 佣 不 得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5%, 暗 佣不 得 超 过 成 交 金 额 的 3%。5.3.2 非 贸 易 及 资 本 项 下 的 外 汇 支 付5.3.2.1 非 贸 易 及 资 本 项 下 的 外 汇 支 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外 汇 管 理 条 例 , 经 外 汇 管 理 部 门 审 批 后 方 能 付 汇 。5.3.2.2 非 贸 易 及 资 本 项 下 的 外 汇 支 付 应 当 依 照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国 家 税务 总 局 关 于 非 贸 易 及 部 分 资 本 项 目 下 售 付 汇 提 交 有 关 税 务 凭 证 的 通 知 执 行 。5.3.3 除 运 保 费 及 佣 金 外 ,国 内 支 付 不 能 使 用 外 汇 ,汇 往 保 税 区 的 外 汇也 得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 -六 、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标 准1.主 题 内 容 与 适 应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司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 撤 销 的 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股 份 公 司 及 各 分 支 机 构 账 户 的 管 理 。2.相 关 文 件-3.术 语基 本 存 款 账 户 指 存 款 人 办 理 日 常 支 付 结 算 和 现 金 收 付 的 账 户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是 存 款 人 在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以 外 的 附 属 非 独 立 核 算 单 位开 立 的 账 户 。4.职 责财 务 处 负 责 本 标 准 的 监 督 检 查 。 公 司 银 行 账 户 的 设 立 和 撤 消 由 公 司懂 事 长 和 财 务 负 责 人 签 署 有 关 文 件 后 进 行 。5.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5.1 根 据 我 国 现 行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人 民 银 行 的 有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公 司 生产 经 营 情 况 , 在 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基 本 结 算 账 户 和 一 般 结 算 账 户 , 除 按国 家 规 定 可 以 使 用 现 金 结 算 的 业 务 外 , 其 它 经 营 业 务 必 须 依 国 家 规 定 的 结算 方 式 在 银 行 结 算 。5.2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 公 司 在 外 的 办 事 机 构 , 经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同 意 可 以 开设 银 行 辅 助 结 算 账 户 , 但 必 须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并 严 格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5.2.1 只 限 使 用 转 账 支 票 、 银 行 汇 票 等 支 付 小 额 货 款 、 运 费 及 住 宿 费 。5.2.2 只 限 收 受 本 公 司 财 务 处 的 汇 款 , 不 得 收 受 外 单 位 的 汇 兑 和 转 账支 票 。5.2.3 严 禁 从 账 户 中 支 用 现 金 或 收 受 外 单 位 现 金 。5.2.4 按 月 及 时 报 账 , 并 将 银 行 对 账 单 交 财 务 处 审 查 。5.3 账 户 的 撤 销5.3.1 公 司 申 请 改 变 账 户 名 称 时 , 应 撤 销 原 账 户 , 在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立新 账 户 。5.3.2 公 司 撤 销 账 户 时 , 必 须 与 银 行 核 对 账 户 余 额 , 经 开 户 银 行 审 查同 意 后 , 办 理 销 户 手 续 。 并 交 回 各 种 重 要 空 白 凭 证 和 开 户 许 可 证 。5.3.3 对 于 公 司 长 期 不 用 或 不 在 使 用 的 账 户 , 应 及 时 报 经 财 务 处 长 批 准撤 销 。 - -七 、 印 鉴 管 理 标 准1.主 题 内 容 与 适 应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司 财 务 印 鉴 的 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股 份 公 司 及 各 分 支 机 构 印 鉴 的 管 理 。2.相 关 文 件-3.术 语-4.职 责财 务 处 负 责 本 标 准 的 监 督 检 查 。5.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5.1 财 务 印 鉴 分 类 : 现 金 收 讫 章 、 现 金 付 讫 章 、 转 讫 章 和 预 留 银 行 印 鉴 财务 专 用 章 、 会 计 主 管 名 章 等 。5.2 管 理 原 则 : 专 管 专 用 、 互 相 牵 制 的 原 则 , 分 别 确 定 专 人 慎 密 保 管 , 严格 使 用 。 即 公 司 票 据 和 票 据 印 鉴 必 须 分 人 保 管 , 收 讫 付 讫 章 由 现 金 出 纳 人员 保 管 , 各 种 印 鉴 不 得 随 意 存 放 , 确 需 带 出 工 作 单 位 , 必 须 作 好 使 用 记 录 。5.3 如 发 生 印 鉴 丢 失 或 需 更 换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 应 及 时 按 银 行 有 关 规 定 办 理更 换 手 续 。- -八 、 募 集 资 金 管 理 制 度1.主 题 内 容 与 适 应 范 围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山 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对募 集 资 金 管 理 的 基 本 要 求 。2.相 关 文 件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上 市 公 司 新 股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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