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内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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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内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 售汇组合产品业务操作,控制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经过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但未经公司 总部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产品。第三条 对开展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第二章 远 期 结 售 汇 组 合 产 品 业 务 的 风 险 控 制第四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的审批权限:一次性签订远期结售 汇组合产品额度在 5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超过5000 万美元并在 1 亿美元(含 1 亿美元)以下的,由董事长批准;超过 1 亿美元并在 2 亿美 元 (含 2 亿美元) 以下的, 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超过 2 亿美元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在 12 个月内累计超出 4 亿美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的必要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 核同意。第五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决议的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远期结售汇组合 产品业务操作事宜。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最高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 体的金额和时间。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前,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评估远期 结售汇组合产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 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的合同及相关文本的1条款,分析所涉及的法律风险。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前,应当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 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进行分 析比较。第 九 条 公 司 远 期 结 售 汇 组 合 产 品 业 务 于 相 关 合 同 签 署 日 以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初 始计量,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第十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 营实际进行操作。第三章 远 期 结 售 汇 组 合 产 品 业 务 的 审 议 程 序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本制度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权限内审批远期结售汇组合产 品业务,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二条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公司管理层 应就该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自行或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管理措施出具分析报告。第 十 四 条 由 财 务 部 门 牵 头 , 公 司 成 立 由 财 务 部 、 审 计 部 、 资 本 运 营 部 等 相 关部 门 组 成 的 远 期 结 售 汇 组 合 产 品 业 务 工 作 小 组 , 工 作 小 组 设 在 公 司 财 务 部 , 负 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第十五条 参与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工作小组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远期结售 汇组合产品的风险,严格按相关制度进行业务操作。第十六条登记管理。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每笔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建立备查账进行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事宜进行审计。公司资本运营部根据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2第四章 远 期 结 售 汇 组 合 产 品 业 务 的 后 续 管 理第十九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工作小组应跟踪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 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的风 险敞口变化情况。第二十条 公司应针对已开展的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 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 突发事件。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 的 有 关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本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为 准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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