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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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的政策规定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避免重复建设和无序发展。主要政策规定包括:1.国家每年公布鼓励类和限制类产业,同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从安全生产、节约能耗和保护资源角度,决定关停达不到安全生产或达不到规模效应的小企业。2.国家特别强调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自有资金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投资准入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国发1996 35 号) ,从 l996 年开始,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35%及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化工、石油加工、有色、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 20%及以上。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以及银行贷款意愿和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撒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以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2004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413 号) ,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 25%及以上提高到 40%及以上;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 20%及以上提高到 35%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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