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的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我国金融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的规模不断扩大,非法向境外调度资金的现象也呈增长趋势。为加强对外资金调度的控制和监督,规则特别强调金融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一)外汇管理的基本概念。1.外币是指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货币。目前,国际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有 50 多种,我国对外公布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有 20 多种,主要包括美元、英镑、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欧元、日元、港币等,可供金融企业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以及结算使用。2.外汇是指一国对外结算使用的以外币表示的各种支付手段,包括外币和以外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及有价证券,如银行存单、商业票据、公债和股票等。3.汇率也称汇价或外汇价格,是一国单位货币能够购买他国货币单位的数量。汇率标价方法可分为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直接标价法是指以 1 单位(或100 单位)的外币为基准,折算为一定数额的本币表示汇率的标价方法。间接标价法是指以 1 单位的本币所能换到的外币数额表示汇率的标价方法。 4.汇率制度是确定汇率的重要因素,可分为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固定汇率制度是指一国货币与他国货币之间的汇率基本固定不变的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度是按外汇市场上各种货币供求关系确定汇率的制度。我国自 2005 年 7 月21 日起,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二)外汇账户管理金融企业外汇账户的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 号) ,具体规定如下:1.金融企业凡已经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持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直接到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办理开户手续;凡未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应持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先到外汇局进行机构基本信息登记。2.金融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 80%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的 50%之和确定。对于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且需要开立账户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为不超过等值 50 万美元。3.金融企业有真实贸易背景且有对外支付需要的,可在开户银行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提前办理购汇,并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三)外汇支付管理金融企业对境外支付外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主要是:1.对境外机构支付等值 5 万美元以下(含 5 万美元) ,对境外个人支付等值5 千美元以下(含 5 千美元)服务贸易项下费用的,金融企业凭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书)办理购付汇手续。2.金融企业通过互联网等电子商务方式进行服务贸易项下对外支付的,可凭网络下载的相关合同(协议) 、支付通知书,加盖印章或签字后,办理购付汇手续。3.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项下的售付汇,等值 10 万美元以下(含 10 万美元)的由银行审核,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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