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海证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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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海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司董 事 会 战 略 与 投 资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 经 2013 年 9 月 26 日第 六 届 董 事会 第 二 十 次会 议 审 议 通过)第 一章 总则第 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 公司战略与投资决策程序,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科学 性,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 细则。第 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 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重大经营项目等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 二章 人 员 组成第 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至少由 3 名以上董事组成。第 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委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 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1 名,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 六条 战略与投资 委 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 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 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 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办公室, 战略与投资委员 会办公室 的负责人由公司总裁担任, 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的分管副总裁、 财务负 责人、合规总监 、董事会秘书等组成。第 三章 职 责 权限 第 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重大1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三)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 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 四章 决 策 程序第 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 员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决策需要的资料,相关工作程序如下:(一)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初步可 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二) 如有必要, 应提供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上述事项所发表的咨询意见;(三)有关对外协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应事先征求公司相关部门 或聘请的法律顾问意见;(四)公司经营层对上述项目所形成的初步意见。第 十 一 条 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 董事会。第 五章 议 事 规则第 十 二 条 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 前通知全体委员,但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间 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 1 名其他委员主持。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若以通讯方式召开应注明会议召 开方式及表决方式) , 会议材料原则上应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 至迟不得晚于会 议召开前送达。会议可采取现场、通讯或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传真 等)召开。第 十 三 条 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 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2第 十 四 条 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 并由参会委员在决议上签字。第 十 五 条 战略与投资 委员办公室负责人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 必 要时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委员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第 十 六 条 如有必要 ,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 十 七 条 战略与投 资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 十 八 条 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 十 九 条 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 应以书面 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第 二 十 条 出席会议 的 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 不得擅自 披露有 关信息。第 六章 附则第 二 十 一条的规定执行。第 二 十 二条 第 二 十 三条本工作细 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本工作细 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工作细 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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