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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1 / 12机动车销售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日期:2008/12/15 文号:国税发2008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做好机动车的增值税抵扣工作,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企业(以下称机动车零售企业),应购买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经税务机关初始化后安装使用。三、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 号)规定填写。四、机动车零售企业应在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数据。五、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 90 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认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六、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涉嫌偷骗税并达到立案标准的,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按第三类问题登记台账后移送稽查局查处。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2 / 12七、推行准备工作包括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安装、培训准备和技术支持等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一)税务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税务端后台管理系统以省级集中方式部署,与货运发票税控管理系统共用所有软、硬件资源,无需另外部署软、硬件环境。(二)企业端运行环境准备税控系统企业端开票软件继续使用已有机动车开票软件运行环境。企业在开票前须购买税控盘,根据需要自愿购买传输盘,并前往所属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化。为确保税控系统推行工作进度,各省国税局应尽快组织税控盘/传输盘产品相关工作,确保企业能如期购置税控盘/传输盘。(税控盘/传输盘厂商信息详见附件)。考虑到税控系统推行工作时间紧迫,并且各省地税局已推行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各省国税局可建议本地机动车零售企业使用与货运企业同一厂商的税控盘产品。(三)税控系统安装税控系统税务端和企业端软件补丁将于近日正式发布。软件发布时间、安装事宜另文通知。(四)培训准备工作为保证税控系统的顺利推行,税务总局将于近日组织全国各级国税局的技术、业务人员举办后台管理系统和开票软件的视频培训,具体培训时间、要求另文通知。各省国税局应做好对企业开票软件的培训和辅导。(五)技术支持1.各省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税务信息化运行维护体系建设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开展本系统的运行维护支持服务工作。系统使用中如遇问题,应按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3 / 12照相关运维流程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服务电话:4008112366)和税务总局金税工程运行维护网站(网址:http:/130.9.1.248)提请技术支持。2.税务总局将通过百望呼叫中心(服务电话 010-62466669)向纳税人免费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服务。3.各厂商对税控盘/传输盘的售后支持服务,原则上参照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的要求执行。附件:税务总局验证通过的税控盘/传输盘厂商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印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日期:2006/12/27 文号:国税函20061268 号 根据对各地报税务总局备案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票样分析,结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的情况,目前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在印制发票时擅自改变字体、字号;字间距不符合标准;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数字与汉字未对齐或数字上下未对齐;发票开具时随意涂改;纳税人保管不善,发票发生皱折等,影响了数据采集和认证的准确性,给纳税人的正常抵扣带来困难。为了配合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全国推广应用,同时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推行的准备工作,现就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新版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有关文件规定及税务总局下发的票样进行印制,切实保证印制质量,保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实施。二、发票号码和发票代码的印刷误差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见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三、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联次内容及顺序应按照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印制,抵扣联和报税联必须采用 52 克干式复写纸。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4 / 12四、各地税务机关应进一步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和保管行为,指导纳税人做好发票的开具和保管工作。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的各项打印内容不能打印出格,票面不能手工涂改;如发生开具错误,应按废票处理。受票方对已开具的发票应妥善保管,不得折叠、挤压。机动车购货单位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一栏内应填写纳税人识别号。五、纳税人在开票过程中,如出现使用的电脑中国家标准字库无法打印汉字的现象,可以手工填写,但需在手工填写的汉字上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指发票联、注册登记联),代开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各地税务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尽快组织检查本地区内已印制完毕的货运发票和机动车发票,凡不符合规定的货运发票,一律收回;不符合规定的机动车发票,在推行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前使用完毕或收回。附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误差要求及示意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日期:2006/8/28 文号:国税函200681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 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 2006 年 10 月 1 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5 /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的通知日期:2006/7/21 文号:国税函2006708 号 国税函2006708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479 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组织开发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软件(非税控自开票),并完成了该软件的测试。为保证各地推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系统软件及相关说明下发各地,并就软件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票软件 (非税控自开票)下载方法 请各单位及时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在软件库的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栏目中下载该软件、软件说明书以及多媒体培训教材等资料。 二、开票软件(非税控自开票)使用的注意事项 (一)总局将于近期在技术支持网站上发放软件操作多媒体资料,各单位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做好软件的下发及培训工作,确保相关纳税人能够顺利、熟练使用该开票软件进行开票。 (二)该软件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010-66328561)进行技术咨询。 (三)开票软件(非税控自开票)的安装环境与具体配置要求,各地可登陆总局技术支持网站的最新发布消息栏目中下载。(四)开票软件(非税控代开票)总局正在组织开发,有关文件另行通知。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6 /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日期:2006/5/22 文号:国税函200647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税收征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 2006 年 8 月 1 日起,统一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 2006 年 8 月 1 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二、机动车发票为电脑六联式发票。即第一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付款凭证),第二联抵扣联(购货单位扣税凭证),第三联报税联(车购税征收单位留存),第四联注册登记联(车辆登记单位留存),第五联记账联(销货单位记账凭证),第六联存根联(销货单位留存)。第一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印色为蓝色,第五联印色为红色,第六联印色为黑色。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色为黑色。机动车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票样附后)。当购货单位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第二联抵扣联由销货单位留存。三、机动车发票的有关内容及含义是:“机打代码”应与“发票代码”一致,“机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机器编号”指税控器具的编号;“税控码”指由税控器具根据票面相关参数生成打印的密码;“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质检(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指表示机动车身份识别的统一代码(即“VIN”);“价税合计”指含税(含增值税)车价;“纳税人识别号、账号、地址、开户银行”指销货单位所属信息;“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指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增值税税额”指按照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出的税额,供按规定符合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7 / 12进项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时使用;“不含税价”指不含增值税的车价,供税务机关计算进项抵扣税额和车辆购置税时使用,保留 2 位小数;“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指销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吨位”指货车核定载质量;“限乘人数”指轿车和货车限定的乘座人数。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计算公式:增值税税额=价税合计-不含税价不含税价=价税合计(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四、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加密参数共 10 项:即开票日期、机打代码、机打号码、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识别代号、价税合计、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增值税税率/征收率、增值税税额。五、机动车发票开具要求(一)机动车发票应使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在尚未使用税控器具前,可暂使用计算机开具,填开时,暂不填写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内容。(二)机动车发票开票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三)“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在纳税人输入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额”和“不含税价”在选定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后由开票软件自动生成;“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由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填开。(四)如发生退货的,应在价税合计的大写金额第一字前加“负数”字,在小写金额前加“-”号。(五)机动车发票税控码及 10 项加密参数填开的内容要保证打印在相关栏目正中,不得压格或出格。在开票过程中,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并在废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六)如购货单位在办理车辆登记和缴纳车辆购置税手续前丢失机动车发票的,应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 号)规定的程序办理补开机动车发票的手续,再按已丢失发票存根联的信息开红字发票。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8 / 12六、为了保证机动车发票相关数据采集认证的准确性,机动车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其中报税联、抵扣联需采用 52 克,发票联、注册登记联、记账联 45 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指定 1 家定点企业印制;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编印。各地的机动车发票票样(一式三份)要报总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并送同级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七、旧版机动车发票从 2006 年 8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203 号)同时废止。附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编者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日期:2006/2/27 文号:国税函2006227 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日期:1999/4/12 文号:公交管199984 号 单位:中共中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国家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9 / 121998 年 12 月,公安部发出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公交管1998340 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了“在办理机动车登记时,延长原发票使用时间”和“制定原发票更换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规定”等建议。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使用,给开征车辆购置税打下良好的基础,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 199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购买的车辆,车主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时间延长到 1999 年 5 月 31 日。1999 年 6 月 1 日以后,车主仍持旧版销售发票申请办理机动车初次登记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办理登记,并应当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对 1999 年 1 月 1 日以后购买的车辆,销售单位未给车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不得凭旧版销售发票办理初次登记,并应告知车主到原销售单位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机动车销售单位不得拒绝换开或加价换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换开销售发票的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日期:1998/11/18 文号:国税发1998203 号 为配合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做好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总局决定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机动车发票)。二,机动车发票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设计(式样附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印制。三,机动车发票分为手工票和计算机票两种。基本联次为六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注册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报税联(税务机关留存)和提货联;第一联为黑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蓝色,第四联为绿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10 / 12色,第五联为红色,第六联为黄色。各地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次。手工票规格为214mm150mm(25 开);计算机发票规格为 241mm153mm。为了保证发票填开的准确性,凡有条件的机动车销售单位或销售市场均应当使用计算机发票。四,发票内容中身份证号码指购车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指由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进口证明书号指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号码;商检单号指商检局进口机动车车辆随车检验单号码;合同单号指销货单位与购车人签定的购车合同号码;车辆识别代码指表示机动车身份的统一代码(即VIN);单价指含税(增值税)价格;价外费用指车价以外的费用;价费合计金额指车价和价外费用合计;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账号指销货单位所属情况;审核单位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发票内容中,对涉及到有关部门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项目可不填写。五,发票印制要求和启用时间机动车发票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机动车发票票样送工商和公安机关备案。机动车发票从 1999 年 1 月 1 日开始启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实施费改税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机动车发票的印制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车辆购置税的顺利实施,打击利用机动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力措施,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抓紧抓好此项工作,保证纳税人按时使用新印制的发票。相关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日期:2005/7/5 文号:国税函20056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机动车销售市场日趋活跃,二手车交易也快速增长。为了适应二手车交易方式变化和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总局决定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的式样。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11 / 12一、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二、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三、二手车发票采用压感纸,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严格按照票样统一印制。四、二手车发票为一式五联计算机票。计算机票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转移登记联(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留存),印色为蓝色;第三联为出入库联,印色为紫色;第四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规格为 241mm178mm(票样附后)。五、二手车发票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和拍卖企业开具的,存根联、记账联、入库联由开票方留存;发票联、转移登记联由购车方记账和交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六、二手车交易市场或二手车拍卖公司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需要收取过户手续费,以及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收取评估费的,应另外由其开具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务业发票;而二手车发票价款中不应包括过户手续费和评估费。七、二手车发票从 2005 年 10 月 1 日开始启用,各地旧版发票同时停止使用。各地国税局应将二手车发票票样送公安机关备案。各地地税局印制的涉及二手车交易的服务业发票按上述时间同时启用。八、二手车发票的开票软件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统一开发,并无偿提供给用户使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可不打印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和税控码。附件: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式样(略)中国商品流通行业税收实务与纳税筹划12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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