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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 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企业利用资金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 (辽地税发200519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入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解析】该文承接了“财税2003158 号”文中规定的精神,但又有所不同的是,它考虑了企业所购车辆公私两用,故授权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一具体数额并将其从购车款中减除后,按其余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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