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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 泰 纺 织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董 事会薪 酬 与 考 核 委 员 会 工 作 细 则(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 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 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第 二章 人 员 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五 名 至 八 名 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第五条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席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席委员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1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 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 三章 职 责 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 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 励和处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二) 审查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请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第 四章 决 策 程序2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四) 董事及高管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 , 对董事会及高管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第 五章 议 事 规则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 开 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委员会主席委员主持, 主席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3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三条 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和代表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 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公司董事会应对本细则进行相应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4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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