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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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投资项目内部审计是企业防范投资决策风险、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收益的重要举措。企业应针对投资项目执行全过程的各项审计工作给出操作规范,以指引本企业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合理、有效地开展。下面是某公司制定的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供读者参考。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加强对公司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项目的执行,提高公司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第 3 条 内部审计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2.独立性原则。3.客观公正原则。4.保守秘密原则。5.审、帮、促相结合原则。第 4 条 内部审计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2.公司的经营方针、计划、目标。3.公司制定的制度和流程。4.其他相关标准。第 2 章 审计组织结构设计与职权第 5 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投资项目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领导,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报告工作。第 6 条 审计部应针对投资项目的特点配备与需承担的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人员,在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审计或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寻求外部的专业技术支持。第 7 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 8 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具有丰富的会计、审计、企业管理等知识和业务技能,并定期完成相关后续教育培训。第 9 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的业务事项若与被审计部门(人员)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第 10 条 开展内部审计、审计调查评价工作时,应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和专业标准,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第 11 条 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第 12 条 在开展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时,内部审计人员的主要权限如下。1.要求被审计部门及时报送投资项目经营计划、全面预算(包括投资预算、经营预算、财务预算等)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合同协议和其他有关文档资料。2.检查有关投资项目运营的所有资料,现场勘察实物。3.针对内部审计工作涉及的相关事宜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4.参加投资项目运营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内部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5.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投资收益的建议。6.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部门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7.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8.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反映。第 13 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所涉及的部门及个人应给予积极配合。第 3 章 投资项目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 14 条 审计计划与准备阶段1.投资项目开始前期,审计部根据投资项目的特点拟定针对该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议批准。2.工作计划经批准后,审计部应成立项目小组分解落实计划。项目小组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具体情况和特殊要求,配备合格的成员。当公司内部审计力量不足时,可对内、对外寻求专业支持。3.项目小组根据所分解落实的工作计划拟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在工作方案中对目标任务、内容重点、工作方式、时间计划、项目小组成员分工及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4.在对投资项目开展内部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部门或单位送达工作通知书。第 15 条 内部审计实施阶段1.项目小组开始审计工作后,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项目小组应针对投资项目的特点,采用调查问卷、内部访谈、审查资料、现场盘点、函证等形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3.内部审计人员应按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记录工作过程, 各种证明材料必须齐全,调查记录应由相关部门、人员签字确认。4.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异议,项目小组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协商未果,应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地反映给分管负责人,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臆断。5.项目小组根据实际审计或评价的结果,编制征求意见稿,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回复意见的,视为无异议。6.项目小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的书面意见应逐条核实,进一步完善审计报告,形成定稿版本,连同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议。第 16 条 内部审计结论阶段1.审计报告经审议批准后,审计部应拟出审计决定或建议书,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审议。2.审计部应将经审议批准后的审计决定或建议书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或建议书如有异议,可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复议,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处理。在作出新的审计决定或建议书之前,原决定和意见仍然有效。第 17 条 持续整改阶段1.内部审计人员应持续关注审计决定或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2.审计部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审计归档管理制度,对已完成的工作项目文档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 4 章 奖励与惩罚第 18 条 审计部对被审计单位、个人遵纪守法、增收节支、投资收益显著的行为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奖励建议。第 19 条 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提出处罚建议。1.拒绝提供有关凭证、账表、文档资料和证明材料的。2.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4.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5.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第 20 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4.泄露公司秘密的。第 21 条 审计过程中出现上述行为且构成犯罪的,公司有权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 5 章 附则第 22 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第 23 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第 24 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授权审计部负责制定,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 25 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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