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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金 叶 科 教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章 程( 经 2014 年 4 月 11 日 召 开 的 六 届 董 事 局 第 四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二 一 四 年 四 月 十 五 日金叶公司 章程目 录第 一 章第 二 章 第 三 章总 则 -3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 -4股 份 -4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 -4第 二 节第 三 节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 -5股 份 转 让 -7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 -7第 一 节第 二 节股 东 -7股 东 大 会 的 一 般 规 定 -10第 三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 -12第 四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 -13第 五 节第 六 节股 东 大 会 的 召 开 -15股 东 大 会 的 表 决 和 决 议 -17第 五 章 董 事 局 -22第 一 节 董 事 -22第 二 节 董 事 局 -25第 六 章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30第 七 章 监 事 会 -32第 一 节第 二 节监 事 -32监 事 会 -33 1 金叶公司 章程第 八 章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利 润 分 配 和 审 计 -35第 一 节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35第 二 节第 三 节内 部 审 计 -38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聘 任 -39第 九 章 通 知 与 公 告 -39第 一 节 通 知 -39第 二 节 公 告 -40第 十 章 合 并 、 分 立 、 增 资 、 减 资 、 解 散 和 清 算 -40第 一 节 合 并 、 分 立 、 增 资 和 减 资 -40第 二 节第 十 一 章解 散 和 清 算 -41修 改 章 程 -43第 十 二 章 附 则 -44 2 金叶公司 章程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维 护 公 司 、 股 东 和 债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和 行 为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法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法 ( 以 下 简 称 证 券 法 )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制 订 本 章 程 。第 二 条 公 司 系 依 照 公 司 法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成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简 称 “公 司 ”) 。公 司 经 陕 西 省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陕 改 发 199293 号 文 关 于 同 意 组 建 陕 西 省 金 叶 印 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批 复 批 准 , 以 定 向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 在 陕 西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6100001005549】 。经 陕 西 省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委 员 会 陕 改 发 1996114 号 文 批 复 , 公 司 已 依 照 公 司法 进 行 了 规 范 , 并 依 法 履 行 了 重 新 登 记 手 续 。第 三 条 公 司 于 1998 年 5 月 4 日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首 次 向 社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3000 万 股 , 于 1998 年 6 月 23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第 四 条 公 司 注 册 名 称 : 陕 西 金 叶 科 教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公 司 英 文 全 称 : SHAAN XI JIN YE SCIENCE AND EDUCATION CO.,LTD GROUP公 司 住 所 : 西 安 市 高 新 区 锦 业 路 1 号 都 市 之 门 B 座 19 层 邮 政 编 码 : 710065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447,375,651 元 。 公 司 为 永 久 存 续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公 司 董 事 局 主 席 为 公 司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 东 以 其 认 购 的 股 份 为 限 对 公 司 承 担第 五 条第 六 条第 七 条第 八 条 第 九 条责 任 , 公 司 以 其 全 部 资 产 对 公 司 的 债 务 承 担 责 任 。第 十 条 本 公 司 章 程 自 生 效 之 日 起 , 即 成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组 织 与 行 为 、 公 司 与股 东 、 股 东 与 股 东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对 公 司 、 股 东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具 有 法 律 约 束 力 的 文 件 。 依 据 本 章 程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股 东 可 以 起 诉 3 金叶公司 章程公 司 , 公 司 可 以 起 诉 股 东 、 董 事 、 监 事 、 经 理 和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第 十 一 条财 务 总 监 。本 章 程 所 称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指 公 司 的 副 总 裁 、 董 事 局 秘 书 、第 二 章 经 营 宗 旨 和 范 围第 十 二 条 公 司 的 经 营 宗 旨 : 充 分 利 用 各 发 起 人 的 综 合 优 势 , 引 进 世 界 先 进印 刷 技 术 和 设 备 , 全 面 提 高 商 标 、 包 装 装 璜 印 制 质 量 , 推 动 印 刷 技 术 进 步 , 创 立具 有 规 模 效 益 的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为 发 展 陕 西 经 济 作 出 贡 献 , 为 全 体 股 东 创 造 丰 厚 的 回 报 。第 十 三 条 经 依 法 登 记 , 公 司 的 经 营 范 围 : 包 装 装 潢 印 刷 品 印 刷 、 高 新 数 字印 刷 技 术 及 高 新 技 术 广 告 制 作 、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 教 育 、 文 化 产 业 、 基 础 设 施 、 房地 产 的 投 资 、 开 发 ; 印 刷 投 资 咨 询 ; 自 营 和 代 理 各 类 商 品 和 技 术 的 进 出 口 业 务 ( 国 家 限 定 或 禁 止 公 司 经 营 的 商 品 及 技 术 除 外 ) ; 经 营 进 料 加 工 业 务 和 “三 来 一 补 ” 业 务 ; 经 营 对 销 贸 易 和 转 口 贸 易 ; 化 纤 纺 织 、 合 金 切 片 、 凿 岩 钎 具 、 卷 烟 过 滤 材料 生 产 销 售 ; 新 型 化 纤 材 料 的 研 究 、 开 发 。第 三 章 股 份第 一 节 股 份 发 行第 十 四 条第 十 五 条公 司 的 股 份 采 取 股 票 的 形 式 。公 司 股 份 的 发 行 , 实 行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 同 种 类 的 每 一股 份 应 当 具 有 同 等 权 利 。同 次 发 行 的 同 种 类 股 票 , 每 股 的 发 行 条 件 和 价 格 应 当 相 同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所 认 购 的 股 份 , 每 股 应 当 支 付 相 同 价 额 。第 十 六 条第 十 七 条公 司 发 行 的 股 票 , 以 人 民 币 标 明 面 值 。公 司 发 行 的 股 份 ,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4 金叶公司 章程集 中 存 管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经 陕 西 省 股 份 制 领 导 小 组 办 公 室 【 陕 股 办 发 (1993)004 号 】文 批 复 同 意 , 由 陕 西 省 印 刷 厂 、 中 国 烟 草 总 公 司 陕 西 省 公 司 、 陕 西 省 投 资 公 司 、宝 鸡 卷 烟 厂 、 澄 城 卷 烟 厂 、 延 安 卷 烟 厂 、 旬 阳 卷 烟 厂 七 家 企 业 共 同 发 起 , 采 用 定向 募 集 方 式 设 立 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注 册 资 本 7000 万 元 。 1998 年 5 月 经 批 准 公 开发 行 股 票 3,000 万 股 , 发 行 后 注 册 资 本 变 更 为 10,000 万 元 。第 十 九 条第 二 十 条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447,375,651 股 , 全 部 为 普 通 股 。公 司 或 公 司 的 子 公 司 ( 包 括 公 司 的 附 属 企 业 ) 不 以 赠 与 、 垫 资 、担 保 、 补 偿 或 贷 款 等 形 式 , 对 购 买 或 者 拟 购 买 公 司 股 份 的 人 提 供 任 何 资 助 。第 二 节 股 份 增 减 和 回 购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和 发 展 的 需 要 ,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经 股 东大 会 分 别 作 出 决 议 , 可 以 采 用 下 列 方 式 增 加 资 本 :( 一 )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二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 三 ) 向 现 有 股 东 派 送 红 股 ;( 四 ) 以 公 积 金 转 增 股 本 ;( 五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可 以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公 司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 应 当 按 照 公 司法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和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第 二 十 三 条 公 司 在 下 列 情 况 下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和 本章 程 的 规 定 , 收 购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 一 ) 减 少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 二 ) 与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票 的 其 他 公 司 合 并 ;( 三 ) 将 股 份 奖 励 给 本 公 司 职 工 ;( 四 ) 股 东 因 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 , 要 求 公 司 收 购 5 金叶公司 章程其 股 份 的 。除 上 述 情 形 外 , 公 司 不 进 行 买 卖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活 动 。第 二 十 四 条 公 司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 可 以 选 择 下 列 方 式 之 一 进 行 :( 一 )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式 ;( 二 ) 要 约 方 式 ;( 三 )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其 他 方 式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 本 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 一 ) 项 至 第 ( 三 ) 项 的 原 因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的 , 应 当 经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定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份 后 , 属 于 第 ( 一 ) 项 情 形 的 , 应 当 自 收 购 之 日 起 10 日 内 注 销 ; 属 于 第 ( 二 ) 项 、 第 ( 四 )项 情 形 的 , 应 当 在 6 个 月 内 转 让 或 者 注 销 。公 司 依 照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 三 ) 项 规 定 收 购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 将 不 超 过 本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额 的 5%;用 于 收 购 的 资 金 应 当 从 公 司 的 税 后 利 润 中 支 出 ; 所 收 购 的 股份 应 当 1 年 内 转 让 给 职 工 。第 三 节 股 份 转 让第 二 十 六 条第 二 十 七 条 第 二 十 八 条公 司 的 股 份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公 司 的 股 票 作 为 质 押 权 的 标 的 。 发 起 人 持 有 的 本公 司 股 份 , 自 公 司 成 立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公 开 发 行 股 份 前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 自 公 司 股 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1年 内 不 得 转 让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应 当 向 公 司 申 报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的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 在 任 职 期 间 每 年 转 让 的 股 份 不 得 超 过 其 所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的 25%;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自 公 司 股 票 上 市 交 易 之 日 起 1 年 内 不 得 转 让 。 上 述 人 员 离 职 后 半年 内 , 不 得 转 让 其 所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份 。第 二 十 九 条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5%以 上 的 股东 ,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股 票 在 买 入 后 6 个 月 内 卖 出 , 或 者 在 卖 出 后 6 个 月 内 又 买入 , 由 此 所 得 收 益 归 本 公 司 所 有 , 本 公 司 董 事 局 将 收 回 其 所 得 收 益 。 但 是 , 证 券 6 金叶公司 章程公 司 因 包 销 购 入 售 后 剩 余 股 票 而 持 有 5%以 上 股 份 的 , 卖 出 该 股 票 不 受 6 个 月 时 间限 制 。公 司 董 事 局 不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执 行 的 , 股 东 有 权 要 求 董 事 局 在 30 日 内 执 行 。 公 司 董 事 局 未 在 上 述 期 限 内 执 行 的 ,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公 司 董 事 局 不 按 照 第 一 款 的 规 定 执 行 的 , 负 有 责 任 的 董 事 依 法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第 四 章 股 东 和 股 东 大 会第 一 节 股 东第 三 十 条 公 司 依 据 证 券 登 记 机 构 提 供 的 凭 证 建 立 股 东 名 册 , 股 东 名 册 是 证明 股 东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充 分 证 据 。 股 东 按 其 所 持 有 股 份 的 种 类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务 ; 持 有 同 一 种 类 股 份 的 股 东 , 享 有 同 等 权 利 , 承 担 同 种 义 务 。第 三 十 一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分 配 股 利 、 清 算 及 从 事 其 他 需 要 确 认 股 东身 份 的 行 为 时 , 由 董 事 局 或 股 东 大 会 召 集 人 确 定 股 权 登 记 日 , 股 权 登 记 日 收 市 后登 记 在 册 的 股 东 为 享 有 相 关 权 益 的 股 东 。第 三 十 二 条 公 司 股 东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一 ) 依 照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获 得 股 利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利 益 分 配 ;( 二 ) 依 法 请 求 、 召 集 、 主 持 、 参 加 或 者 委 派 股 东 代 理 人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 并 行 使 相 应 的 表 决 权 ;( 三 ) 对 公 司 的 经 营 进 行 监 督 , 提 出 建 议 或 者 质 询 ;( 四 ) 依 照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转 让 、 赠 与 或 质 押 其 所 持 有 的 股份 ;( 五 ) 查 阅 本 章 程 、 股 东 名 册 、 公 司 债 券 存 根 、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记 录 、 董 事 局 会 议 决 议 、 监 事 会 会 议 决 议 、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六 ) 公 司 终 止 或 者 清 算 时 , 按 其 所 持 有 的 股 份 份 额 参 加 公 司 剩 余 财 产 的 分配 ; 7 金叶公司 章程( 七 ) 对 股 东 大 会 作 出 的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决 议 持 异 议 的 股 东 , 要 求 公 司 收 购其 股 份 ;( 八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权 利 。第 三 十 三 条 股 东 提 出 查 阅 前 条 所 述 有 关 信 息 或 者 索 取 资 料 的 , 应 当 向 公 司提 供 证 明 其 持 有 公 司 股 份 的 种 类 以 及 持 股 数 量 的 书 面 文 件 , 公 司 经 核 实 股 东 身 份后 按 照 股 东 的 要 求 予 以 提 供 。第 三 十 四 条 公 司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局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的 , 股 东有 权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无 效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局 的 会 议 召 集 程 序 、 表 决 方 式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程 , 或 者 决 议 内 容 违 反 本 章 程 的 , 股 东 有 权 自 决 议 作 出 之 日 起 60 日 内 , 请 求 人 民 法 院 撤 销 。第 三 十 五 条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连 续 18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1%以 上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书 面 请 求 监 事 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监 事 会 执 行 公 司 职 务 时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股 东 可 以 书 面 请 求 董 事 局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监 事 会 、 董 事 局 收 到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书 面 请 求 后 拒 绝 提 起 诉 讼 , 或 者 自 收 到 请 求 之 日 起 30 日 内 未 提 起 诉 讼 , 或 者 情 况 紧 急 、 不 立 即 提 起 诉 讼 将 会 使 公 司 利 益受 到 难 以 弥 补 的 损 害 的 , 前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有 权 为 了 公 司 的 利 益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他 人 侵 犯 公 司 合 法 权 益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本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股 东 可 以 依照 前 两 款 的 规 定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六 条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损 害 股 东 利 益 的 , 股 东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三 十 七 条 公 司 股 东 承 担 下 列 义 务 :( 一 )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 二 ) 依 其 所 认 购 的 股 份 和 入 股 方 式 缴 纳 股 金 ;( 三 ) 除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情 形 外 , 不 得 退 股 ; 8 金叶公司 章程( 四 ) 不 得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损 害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 不 得 滥 用 公 司 法 人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股 东 权 利 给 公 司 或 者 其 他 股 东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公 司 股 东 滥 用 公 司 法 人 独 立 地 位 和 股 东 有 限 责 任 , 逃 避 债 务 , 严 重 损 害 公 司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 应 当 对 公 司 债 务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五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及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其 他 义 务 。第 三 十 八 条 持 有 公 司 5%以 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的 股 东 , 将 其 持 有 的 股 份 进 行 质押 的 , 应 当 自 该 事 实 发 生 当 日 , 向 公 司 作 出 书 面 报 告 。第 三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控 股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其 关 联 关 系 损 害 公 司利 益 。 违 反 规 定 的 , 给 公 司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公 司 控 股 股 东 及 实 际 控 制 人 对 公 司 和 公 司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负 有 诚 信 义 务 。 控 股 股 东 应 严 格 依 法 行 使 出 资 人 的 权 利 , 控 股 股 东 不 得 利 用 利 润 分 配 、 资 产 重 组 、 对 外 投 资 、 资 金 占 用 、 借 款 担 保 等 方 式 损 害 公 司 和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得 利 用 其 控 制 地 位 损 害 公 司 和 社 会 公 众 股 股 东 的 利 益 。第 二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一 般 规 定第 四 十 条 股 东 大 会 是 公 司 的 权 力 机 构 , 依 法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 一 ) 决 定 公 司 的 经 营 方 针 和 投 资 计 划 ;( 二 ) 选 举 和 更 换 非 由 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 事 、 监 事 , 决 定 有 关 董 事 、 监 事 的 报 酬 事 项 ;( 三 ) 审 议 批 准 董 事 局 的 报 告 ;( 四 ) 审 议 批 准 监 事 会 报 告 ;( 五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方 案 、 决 算 方 案 ;( 六 ) 审 议 批 准 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和 弥 补 亏 损 方 案 ;( 七 ) 对 公 司 增 加 或 者 减 少 注 册 资 本 作 出 决 议 ;( 八 ) 对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作 出 决 议 ; 9 金叶公司 章程( 九 ) 对 公 司 合 并 、 分 立 、 解 散 、 清 算 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作 出 决 议 ;( 十 ) 修 改 本 章 程 ;( 十 一 ) 对 公 司 聘 用 、 解 聘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作 出 决 议 ;( 十 二 ) 审 议 批 准 第 四 十 一 条 规 定 的 担 保 事 项 ;( 十 三 ) 审 议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购 买 、 出 售 重 大 资 产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30%的 事 项 ;( 十 四 ) 审 议 决 定 单 项 投 资 或 12 个 月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20 以 外 的 风 险 投 资 项 目 ;( 十 五 ) 审 议 决 定 公 司 与 关 联 人 达 成 的 总 额 在 人 民 币 3000 万 元 以 外 且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次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绝 对 值 5 的 关 联 交 易 事 项 ;( 十 六 ) 审 议 决 定 公 司 单 次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次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30 的 融 资 事 项 ;( 十 七 ) 审 议 决 定 公 司 单 次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次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20 的 资 产 租 赁 事 项 ;( 十 八 ) 审 议 决 定 公 司 单 次 金 额 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次 经 审 计 的 净 资 产 值 5 的 资 产 核 销 事 项 ;( 十 九 ) 审 议 批 准 变 更 募 集 资 金 用 途 事 项 ;( 二 十 ) 审 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二 十 一 ) 审 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应 当 由 股 东 大 会 决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司 下 列 对 外 担 保 行 为 , 须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一 ) 本 公 司 及 本 公 司 控 股 子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审 计 净 资 产 的 5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二 )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 达 到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以 后 提 供 的 任 何 担 保 ;( 三 ) 为 资 产 负 债 率 超 过 70%的 担 保 对 象 提 供 的 担 保 ;( 四 ) 单 笔 担 保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10%的 担 保 ; 12 个 月 累 计 金 额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值 30%的 担 保 ; 10 金叶公司 章程( 五 ) 对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及 其 关 联 方 提 供 的 担 保 。第 四 十 二 条 股 东 大 会 分 为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和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年 度 股 东 大 会 每年 召 开 1 次 , 应 当 于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后 的 6 个 月 内 举 行 。第 四 十 三 条时 股 东 大 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公 司 在 事 实 发 生 之 日 起 2 个 月 以 内 召 开 临( 一 ) 董 事 人 数 不 足 公 司 法 规 定 人 数 或 者 本 章 程 所 定 人 数 的 2/3 时 ;( 二 ) 公 司 未 弥 补 的 亏 损 达 实 收 股 本 总 额 1/3 时 ;( 三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请 求 时 ;( 四 ) 董 事 局 认 为 必 要 时 ;( 五 )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时 ;( 六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规 章 或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地 点 为 : 公 司 所 在 地 。股 东 大 会 将 设 置 会 场 , 以 现 场 会 议 形 式 召 开 。 公 司 还 将 提 供 网 络 方 式 为 股 东参 加 股 东 大 会 提 供 便 利 。 股 东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参 加 股 东 大 会 的 , 视 为 出 席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时 将 聘 请 律 师 对 以 下 问 题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并 公 告 :( 一 ) 会 议 的 召 集 、 召 开 程 序 是 否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本 章 程 ;( 二 )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资 格 、 召 集 人 资 格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三 ) 会 议 的 表 决 程 序 、 表 决 结 果 是 否 合 法 有 效 ;( 四 ) 应 本 公 司 要 求 对 其 他 有 关 问 题 出 具 的 法 律 意 见 。第 三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召 集第 四 十 六 条 独 立 董 事 有 权 向 董 事 局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对 独 立 董 事 要求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议 , 董 事 局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在 收 到 提 议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董 事 局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将 在 作 出 董 事 局 决 议 后 的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董 事 局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将 说 明 理 由 并 公 告 。 11 金叶公司 章程第 四 十 七 条 监 事 会 有 权 向 董 事 局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式 向 董 事 局 提 出 。 董 事 局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 收 到 提 案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董 事 局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将 在 作 出 董 事 局 决 议 后 的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通 知 中 对 原 提 议 的 变 更 , 应 征 得 监 事 会 的 同 意 。董 事 局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或 者 在 收 到 提 案 后 10 日 内 未 作 出 反 馈 的 , 视 为 董 事 局 不 能 履 行 或 者 不 履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会 议 职 责 , 监 事 会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主 持 。第 四 十 八 条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董 事 局 请 求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董 事 局 提 出 。 董 事 局 应 当 根 据 法 律 、 行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提 出 同 意 或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书 面 反 馈 意 见 。董 事 局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应 当 在 作 出 董 事 局 决 议 后 的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通 知 中 对 原 请 求 的 变 更 , 应 当 征 得 相 关 股 东 的 同 意 。董 事 局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或 者 在 收 到 请 求 后 10 日 内 未 作 出 反 馈 的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有 权 向 监 事 会 提 议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并 应 当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监 事 会 提 出 请 求 。监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 应 在 收 到 请 求 5 日 内 发 出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通 知 中 对 原 提 案 的 变 更 , 应 当 征 得 相 关 股 东 的 同 意 。监 事 会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的 , 视 为 监 事 会 不 召 集 和 主 持 股 东 大 会 , 连 续 90 日 以 上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公 司 10%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行 召 集 和主 持 。第 四 十 九 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决 定 自 行 召 集 股 东 大 会 的 , 须 书 面 通 知 董 事 局 ,同 时 向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备 案 。在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前 , 召 集 股 东 持 股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10%。 召 集 股 东 应 在 发出 股 东 大 会 通 知 及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时 , 向 公 司 所 在 地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和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有 关 证 明 材 料 。第 五 十 条 对 于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局 和 董 事 局 秘 书 将 12 金叶公司 章程予 配 合 。 董 事 局 应 当 提 供 股 权 登 记 日 的 股 东 名 册 。第 五 十 一 条 监 事 会 或 股 东 自 行 召 集 的 股 东 大 会 , 会 议 所 必 需 的 费 用 由 本 公 司 承 担 。第 四 节 股 东 大 会 的 提 案 与 通 知第 五 十 二 条 提 案 的 内 容 应 当 属 于 股 东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 有 明 确 议 题 和 具 体 决议 事 项 , 并 且 符 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五 十 三 条 公 司 召 开 股 东 大 会 , 董 事 局 、 监 事 会 以 及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司 3%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 有 权 向 公 司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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