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延边晨鸣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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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鸣 纸业集 团 股份有限 公司独 立 董事关于为 全资子 公司延边 晨鸣提 供 担保的独 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的有关要求, 作为 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 独立董事, 我们对公司本次为全资子公司延边晨鸣纸业有限公司综合授信提供融 资 担保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了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延边晨鸣纸业有限 公司 综合授信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延边晨鸣综合授信提供 3 亿元 人民币融资担保。我们认为, 延边晨鸣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 公司对其具有完全控制权, 其经 营稳定, 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能够严格按照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 和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独立董事: 张志元 王爱国 张宏 王翔飞 王玉玫二 O 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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