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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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总 则第 1 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规范公司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防范应收账款管理过程中的各种经营风险,减少坏账损失,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发出产品销售中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公司经营中发生的各类债权,主要包括应收销货款、预付购货款、其他应收款三个方面的内容。第 3 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应收账款管理。第二则 应收账款的管理第 4 条 财务部门应根据相关管理程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销售部门共同制定公司应收账款管理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应收账款管理程序应当对应收账款的确认、账龄分析、对账、调账、坏账核销、催款、收款等具体工作予以明确。第 5 条 财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安排对全体销售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财务部人员、销售机构负责人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培训。鉴于国内销售市场的实际情况,销售部负责人应当对销售人员经常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培训。第 6 条 财务部应建立应收账款会计核算明细账,应收账款明细账内容和摘要应详细准确,所记录的事项应有充分的支持资料。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发货单、客户收货单、运输单等均属于记录应收账款的重要支持文件。第 7 条 财务部应定期编制客户对账单,并以可靠的方式送达客户。所有的对账单寄出前必须与明细账和总账核对一致并有留底记录。对重要客户应每季度寄一次对账单,且至少每半年得到客户财务部书面确认次,对其他客户应至少每半年寄一次对账单,且至少每年得到客户财务部书面确认一次。在核对应收账款时,应对账户中的贷方余额给予充分注意,并及时调查原因,及时进行解决。第 8 条 客户的应收款的书面确认资料应在财务部保存。对在一年内得不到客户确认的对账单,财务部和销售部有关人员应制定访问计划, 到客户现场去核对其应收款。销售人员在与客户处理日常业务过程中,有责任向客户有关业务人员催促收取对账回执。销售部在考核销售人员业绩时,应将收回对账固执情况作为考核指标。第 9 条 财务部门应予每月后 5 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 ,提交给销售部门、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由相关销售人员核对无误后,报经销售主管及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批准,进行账款回收工作。第 10 条 销售部门应严格对照 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报来的账龄明细表 ,及时核对、跟踪销售客户的回款情况,对未按期结算回款的客户及时联络和反馈信息给主管副总经理。第 11 条 相关人员在收账时,若收取银行票据时应注意开票日期、票据抬头及其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如不符时应及时联系退票并重新办理,若收汇票时须客户背面签名,并查询银行确认汇票的真伪性; 如为汇票背书时要注意背书是否清楚,注意一次背书时背书印章是否与汇票抬头一致,背书印章名称是否与发票印章名称一致。第 12 条 收账人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第 13 条 财务部和销售部有责任联合控制客户账龄的不断增长。对账龄超过一年且在一年内未发生业务关系的应收账款,企业应停止向其继续发货或只有在货款回收大于发货款时并经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发货,同时企业应降低客户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第三则 坏账管理第 14 条 财务部门对于坏账的确认、核销,应建立严密的书面审核批准程序,并明确规定审批权限。第 15 条 坏账核销后,立即将相应的客户列入到企业客户黑名单中。若以后又收到该客户发来的新订单时,销售部门必须待其还清旧账后,方可与其恢复正当的业务。第 16 条 对已核销的坏账,销售部和财务部应建立跟踪回收记录:财务部应建立坏账备查账。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与客户保持联系,继续催讨欠款。附 则第 17 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第 18 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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