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华地产: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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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13 年 4 月 24 日第五届董事会十九次审议修订)第一条 宗 旨为进一步 规范本 公司监 事 会的议事 方式和 表决程 序 , 促使监事和 监事会 有效 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 善公司 法人 治理结构, 根 据 公司 法 、 证券法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以及 公司章 程 等有关规 定,制 订本规 则 。第二条 监 事会主 席监事会主 席保管 监事会 印 章。 监事会主 席可以 要求 公司其他 人员协 助其处 理 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 事会定 期会议 和临时会 议监事会会 议分为 定期会 议 和临时会 议。监事会定 期会议 应当每 6 个月召开一 次。出 现下 列情况之 一的, 监事会 应 当在 10日内召开 临时会 议:(一)任 何监事 提议召 开 时;(二) 股东大 会、 董事 会 会议通过 了违反 法律、 法 规、 规章的各 种规定 和要 求、 公司章程、 公司股 东大会 决 议和其他 有关规 定的决 议 时;(三) 董事和 高级管 理人 员的不当 行为可 能给公 司 造成重大 损害或 者在市 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 时;(四)公 司、董 事、监 事 、高级管 理人员 被股东 提 起诉讼时 ;(五) 公司、 董事、 监事 、 高级管理 人员受 到证券 监管部门 处罚或 者被 深 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时 ;(六)证 券监管 部门要 求 召开时;(七)公 司章程 规定的 其 他情形。第四条 定 期会议 的提案第 1 页 共 5 页在 发 出 召 开 监 事 会 定 期 会 议 的 通 知 之 前 , 监 事 会 主 席 应 当 向 全 体 监 事 征 集 会 议 提案, 并至少用 两天的 时间 向公司员 工征求 意见 。 在 征集提案 和征求 意见时 , 监事会主 席应当说明 监事会 重在对 公 司规范运 作和董 事、 高级 管理人员 职务行 为的监 督 而非公司 经营管理的 决策。第五条 临 时会议 的提议 程序监事提议 召开监 事会临 时 会议的, 应当 通过向 监事 会主席提 交经提 议监事 签 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 议中应 当 载明下列 事项:(一)提 议监事 的姓名 ;(二)提 议理由 或者提 议 所基于的 客观事 由;(三)提 议会议 召开的 时 间或者时 限、地 点和方 式 ;(四)明 确和具 体的提 案 ;(五)提 议监事 的联系 方 式和提议 日期等 。在监事会 主席收 到监事 的 书面提议 后 3 日 内, 监事 会应当发 出召开 监事会 临 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 主席怠 于 发出会议 通知的 ,提议 监 事应当及 时向监 管部门 报 告。第六条 会 议的召 集和主 持监 事 会 会 议 由 监 事 会 主 席 召 集 和 主 持 ; 监 事 会 主 席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 职 务的, 由监事 会副主 席召集 和主持; 未 设副主 席、 副 主席不能 履行职 务或者 不 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 上监事 共同推 举 一名监事 召集和 主持。第七条 会 议通知召开监事 会定期 会议和 临 时会议, 监事会 应当分 别 提前 10 日和 5 日将 盖有 监事会印章的书 面会议 通知, 通 过直接送 达、传 真、电 子 邮件或者 其他方 式,提 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 达的, 还应当 通 过电话进 行确认 并做相 应 记录。情况紧急 , 需 要尽快 召开 监事会临 时会议 的, 可以 随时通过 口头或 者电话 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 召集人 应 当在会议 上作出 说明。第八条 会 议通知 的内容书面会议 通知应 当至少 包 括以下内 容:(一)会 议的时 间、地 点 ;(二)拟 审议的 事项( 会 议提案) ;第 2 页 共 5 页(三)会 议召集 人和主 持 人、临时 会议的 提议人 及 其书面提 议;(四)监 事表决 所必需 的 会议材料 ;(五)监 事应当 亲自出 席 会议的要 求;(六)联 系人和 联系方 式 。口头会议 通知至 少应包 括 上述第 (一) 、 (二) 项内 容, 以及情 况紧急 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 时会议 的说明 。第九条 会 议召开 方式监事会会 议应当 以现场 方 式召开。紧急情况 下,监 事会会 议 可以通讯 方式进 行表决 , 但监事会 召集人 (会议 主 持人)应当向与 会监事 说明具 体 的紧急情 况。 在通讯 表决 时, 监 事应当 将其对 审议 事项的书 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 在签字 确 认后传真 至监事 会召集 人 。 监事不应当 只写明 投票 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 意见或 者投票 理 由。第十条 会 议的召 开监事会会 议应当 有过半 数 的监事出 席方可 举行。 相 关监事拒 不出席 或者怠 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 法满足 会议召 开 的最低人 数要求 的,其 他 监事应当 及时向 监管部 门 报告。董事会秘 书和证 券事务 代 表应当列 席监事 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 议程序会议主持 人应当 提请与 会 监事对各 项提案 发表明 确 的意见。会议主持 人应当 根据监 事 的提议 , 要求 董事、 高级 管理人员 和公司 其他员 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 构业务 人员到 会 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监事会 决议监事会会 议的表 决实行 一 人一票, 以记名 和书面 等 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 决意向 分为同 意 、 反对和弃权 。 与会监 事 应当 从上 述意向 中选择 其 一, 未做选择或 者同时 选择两 个 以上意向 的, 会议主 持人 应当要求 该监事 重新选 择 , 拒不 选择的,视为 弃权; 中途离 开 会场不回 而未做 选择的 , 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 成决议 应当全 体 监事过半 数同意 。第十三条 会议录 音召开监事 会会议 ,可以 视 需要进行 全程录 音。第 3 页 共 5 页第十四条 会议记 录监事会相 关工作 人员应 当 对现场会 议做好 记录。 会 议记录应 当包括 以下内 容 :(一)会 议届次 和召开 的 时间、地 点、方 式;(二)会 议通知 的发出 情 况;(三)会 议召集 人和主 持 人;(四)会 议出席 情况;(五) 会议审 议的提 案 、 每位监事 对有关 事项的 发 言要点和 主要意 见、 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六)每 项提案 的表决 方 式和表决 结果( 说明具 体 的同意、 反对、 弃权票 数 ) ;(七)与 会监事 认为应 当 记载的其 他事项 。对于通讯 方式召 开的监 事 会会议 , 监事 会相关 工作 人员应当 参照上 述规定 , 整理会议记录。第十五条 监事签 字与会监事 应当对 会议记 录 进行签字 确认 。 监事 对会 议记录有 不同意 见的 , 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 书面说 明。必 要 时,应当 及时向 监管部 门 报告,也 可以发 表公开 声 明。监事既不 按前款 规定进 行 签字确认, 又 不对其 不同 意见作出 书面说 明的 或 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表 公开声 明 的,视为 完全同 意会议 记 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决议公 告监事会决 议公告 事宜, 由 董事会秘 书根据 深 圳证 券交易所 股票上 市规则 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决议的 执行监事应当 督促有 关人员 落 实监事会 决议。 监事 会主 席应当在 以后的 监事会 会 议上通报已经形 成的决 议的执 行 情况。第十八条 会议档 案的保 存监事会会 议档案 , 包括 会 议通知和 会议材 料、 会 议 签到簿、 会议录 音资料 、 表决票、经与会监 事签字 确认的 会 议记录、 决议公 告等, 由 监事会主 席指定 专人负 责 保管。监事会会 议资料 的保存 期 限为十年 以上。第 十九条 公 司为监 事会履 行职责 提供必 要的组 织保 障,公 司各部 门和工 作人 员应 第 4 页 共 5 页积极配合 监事会 开展工 作 ,接受询 问和调 查。 监事会开 展监督 工作和 参 加对外会 议、 培训, 聘请 会计事务 所帮助 检查工 作 所需支 付的费用 由公司 承担。 要财务和 经营信 息,便 于 监事会及 时、全 面地获 取 有效信息 。 第二十一 条 附则本规则未 尽事宜 ,参照 本 公司董 事会议 事规则 有关规定 执行。在本规则 中, “以 上”包 括本数。本规则由 监事会 制订报 股 东大会批 准后生 效,修 改 时亦同。第 5 页 共 5 页第 二十条 公 司应建 立 对监 事会的 信息传 递机制 ,每 季度及 时向监 事会传 递公 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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