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人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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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人员守则一、为切实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管好用好各项资金,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河南省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二、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符合职责明确、相互制约、严格程序、如实记录、定期检查、奖罚分明的要求。三、会计人员办理款项收付业务的印章(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经办人员印章等) ,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分管,不得交由出纳一人保管,以防止舞弊行为发生。四、应在会计收付凭证、财务会计报告、各种合同、协议上签名盖章的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审查职责,做到层层把关、恪尽职守,对不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或手续不完善的业务事项,相关人员有权拒绝签字和盖章,直至有关部门纠正或完善为止。五、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职权预以纠正。六、加强对会计凭证的监督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七、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帐凭证。八、会计帐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九、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债权债务进行清查核对,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十、单位购入材料物资、办公机具、办公用品等,应由采购或经办人员办理采购、报帐手续,仓库材料或物资保管人员验收入库、记帐人员记帐。发出材料物资时,应经单位领导批准,经办人员领用,仓库或物资保管人员发放材料物品,记帐人员记帐。十一、单位会计人员调动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单位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凡没有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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