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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上 风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监 事 会 议 事 规则(草案 )第 一 章 总则第一条为明 确浙 江上 风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 称 “公司 ”) 监 事会 职责 权限 , 规 范监事会 的组 织和 行为 , 充 分发挥 监事 会的 监督 管理 作用 , 根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 法 (以 下简 称 “证 券 法 ”) 和 浙江上风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章程 (以 下简 称“ 公 司章程 ” )的 规定 ,制 定本规 则。第 二 章 监事第二条监事 由股 东代 表和 公司职 工代 表担 任。第三条监事 每届 任期 三年 , 股东代 表担 任的 监事 由 股东大 会选 举或 更换, 职 工代表 担任的监事 由公 司职 工民 主选 举或更 换, 监事 连选 可以 连任。第四条监事 按 公司 法 、 公司 章程 及 本规 则的 规 定参加 监事 会会 议并 行使 表决权 。第五条监事 应承 担下 列义 务:(一) 遵守 国家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 公司 章程 的 规定, 诚信 和勤 勉地 履行 职责;(二) 坚持 实事 求是 、公 平、公 正的 工作 原则 ;(三) 按时 出席 监事 会会 议, 因 故不 能出 席时 , 可 书面委 托其 他监 事代 为出 席, 但 应遵守公 司章 程 中有 关监 事出席 会议 的规 定;(四 ) 维 护和 保障公 司的 正当利 益不 受侵 害, 不得 利用职 权谋 取私 利或 收受 贿赂 , 不 得违规泄 露公 司的 秘密 。第 三 章 监事 会 的 组 成和 职 权第六条公司 依法 设立 监事 会。 依据 公 司章 程 的 规定 , 监 事会 设监 事三 名 , 监 事会 设主席一 人 , 可 以设副 主席 。 监 事会 主席 和副主 席由 全体监 事过 半数 选举 产生 。 其 中一 名职 工代表监 事由 公司 职工 民主 选举或 更换 ,非 职工 代表 监事, 由股 东大 会选 举或 更换。第七条监事 会依 据 公司 法、 公 司章 程 以及 有关法 规行 使下 列职 权:(一) 应当 对董 事会 编制 的公司 定期 报告 进行 审核 并提出 书面 审核 意见 ;(二) 检查 公司 财务 ;(三) 对董 事、 总裁 和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执行 公司 职务的 行为 进行 监督 ,对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 本章 程或 者股 东大会 决议 的董 事、 高级 管理人 员提 出罢 免的 建议 ;(四) 当董 事、 总裁 和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的行 为损 害公司 的利 益时 ,要 求其 予以 纠 正 ;(五) 提议 召开 临时 股东 大会, 在董 事会 不履 行 公司法 规 定的 召集 和主 持股东 大会职责时 召集 和主 持股 东大 会;(六) 向股 东大 会提 出提 案;(七) 依照 公 司法 第 一百五 十二 条的 规定 ,对 董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提起 诉讼;(八) 发现 公司 经营 情况 异常, 可以 进行 调查 ; 必 要时, 可以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律师事务所 等专 业机 构协 助其 工作, 费用 由公 司承 担。第 四 章 监事 会 主 席 的职权第八条监事 会设 监事 会主 席一名 ,监 事会 主席 由全 体监事 过半 数选 举产 生。第九条监事 会主 席行 使下 列职权 :(一) 召集 和主 持监 事会 会议, 并检 查监 事会 决议 的执行 情况 ;(二) 代表 监事 会向 股东 大会报 告工 作;(三) 董事 或总 裁与 公司 发生诉 讼时 ,由 监事 会主 席代表 公司 与董 事或 总裁 进行 诉 讼 。第十条监事 会主 席不 能履 行职务 或者 不履 行职 务的 , 由半数 以上 监事 共同 推举 一名监 事召集和 主持 监事 会会 议。第 五 章 监事 会 的 组 织机构第十一条监 事会 设监 事会 办公室 ,处 理监 事会 日常 事务。监事会 主席 兼任 监事 会办 公室负 责人 , 保 管监 事会 印章。 监事 会主 席可 以指 定公司 证券事务代 表或 者其 他人 员协 助其处 理监 事会 日常 事务 。第 六 章 监事 会 的 议 事规 定 和 工 作程序第十三条监 事会 会议 的召 开:(一) 监事 会每 六个 月至 少召开 一次 会议 ;(二 ) 召 开监 事会会 议 , 会议通 知应 在会 议召 开十 日前书 面送 达全 体监 事, 书面通 知的内容包 括: 举行 会议 的日 期、地 点、 会议 期限 、事 由或议 题、 发出 通知 的时 间。监事可 以提 议召 开临 时监 事会会 议, 临时 会议 的通 知应在 会议 召开 三日 前以 专人送 达 、传真、 邮件 等方 式通 知全 体监事 。(三 ) 监 事会 会议应 当由 监事本 人出 席 , 监事 因故 不能出 席的 , 可以书 面委 托其他 监 事代为出 席。监事委 托其 他监 事代 为出 席的委 托书 应当 载明 代理 人的姓 名, 代理 事项、 权限 和有效 期限,并 由委 托人 签名 或盖 章;监事未 出席 监事 会会 议, 亦未委 托代 表出 席的 ,视 为放弃 在该 次会 议上 的投 票权。(四) 监事 会会 议应 由过 半数监 事出 席方 可举 行。第十四条监 事会 会议 议题 应依据 下述 事项 确定 :(一) 最近 一次 股东 大会 决议的 内容 和授 权事 项;(二) 上一 次监 事会 会议 确定的 事项 ;(三) 监事 会主 席提 议的 事项或 二名 以上 监事 联名 提议的 事项 ;(四) 公 司章 程 规定 应由监 事会 监督 、审 查和 评议的 事项 ;(五) 监事 会的 有关 规章 和文件 。第十五条监 事会 的议 事方 式:(一 ) 监 事会 会议由 监事 会主席 主持 , 监事会 主席 因故不 能出 席会 议, 由半 数以上 的 监事推举 一名 监事 代为 主持 会议;(二 ) 监 事会 会议在 监事 会主席 的主 持下 , 按 列入 议程的 议题 的顺 序逐 项进 行。 对列 入会议议 程的 内容 , 主 持人 根据实 际情 况, 可采 取集 中审议 、 集 中表 决的 方式 , 也可 对比 较复杂的议 题采 取逐 项审 议、 逐项表 决的 方式 。监 事会 作出决 议须 经全 体监 事过 半数同 意。(三) 监事 会会 议讨 论议 题时, 各位 监事 应充 分发 表意见 ,观 点明 确, 简明 扼要。(四 ) 监 事会 会议在 讨论 重大问 题时 , 如所论 议题 尚有不 明确 之处 , 监 事会 主席在 征 求与会监 事的 意见 后可 决定 暂缓表 决 , 待 进一步 调查 核实后 , 提交 下次会 议表 决。 对暂 缓表 决的事项 应在 监事 会决 议中 做出说 明。(五 ) 监 事会 对列入 议程 的事项 均采 取表 决通 过的 形式 。 每 位监 事享有 一票 表决权 。 表决方式 为记 名投 票表 决。 监事会 做出 决议 ,必 须经 全体监 事的 过半 数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六 ) 监 事会 会议应 有记 录, 出席 会议 的监事 和记 录人应 在记 录上 签名 。 监 事会有 权 要求在记 录上 对其 发言 做出 某种说 明性 记载 。(七) 监事 会决 议内 容应 在会议 结束 前宣 读, 通过 后,由 全体 到会 的监 事签 字。(八) 监事 会会 议记 录作 为公司 档案 由董 事会 秘书 保管。 监事 会会 议记 录的 保存期 限为十年。第 七 章 监事 会 决 议 的执行第十六条监 事会 决议 应报 送股东 大会 ,并 根据 决议 内容分 送董 事会 或高 级管 理层。第十七条对 监事 会决 议中 要求办 理的 事项 , 由监 事会 提请股 东大 会依 据公 司有 关规定 安排实施 。第十八条对 监事 会决 议的 执行情 况, 监事 会主 席可 组织监 事进 行检 查, 并可 提出评 价意见。第 八 章 附则第十九条本 规则 为 公司 章程 的附 件, 由公 司监 事会拟 定, 公司 股东 大会 审议 批 准 。第二十条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 当修 改本 规则 :(一) 公司 法 或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或 公 司 章程 修改 后, 本 规则 规 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 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或公 司章 程 的规 定相 抵触;(二) 监事 会决 定修 改本 规则。第二十一条本 规则 未尽 事 项按国 家有 关法 规和 本公 司章程 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 规则 由监 事 会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 规则 以中 文 书写, 其他 语言 版本 的规 定与中 文版 本的 规定 有歧 义时, 以中文版本 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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