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电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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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责 任 追 究 制 度(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4 年 1 月 27 日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年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因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含子公司相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 , 负责收集、汇总与1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按照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照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违 反 会 计 法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相 关 规 定 , 存 在 重 大 会计差错;(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 财 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 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 露 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 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 ) 业 绩 快 报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 与 相 关 定 期 报 告 的 实 际 数 据 和 指 标 存 在 重大差异;(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 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2第二章 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具体认定标准:(一) 涉及资产 、 负债的 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二 )涉 及 净 资 产 的 会 计 差 错 金 额 占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总 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 差 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 差 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 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对 以 前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更 正 的 , 会 计 差 错 金 额 占 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 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九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一) 会计报表附注 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3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2、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3、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4、 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 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 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要求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5、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6、关联方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7、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 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2、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3、 涉及 金额 占公 司最近 一 期经 审计 净资 产 10%以 上的 重大 合 同或对 外 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第十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一 )业 绩 预 告 预 计 的 业 绩 变 动 方 向 与 年 报 实 际 披 露 业 绩 不 一 致 , 包 括 以 下 情形: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 实际继续亏损;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 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二 ) 业 绩 预 告 预 计 的 业 绩 变 动 方 向 虽 与 年 报 实 际 披 露 业 绩 一 致 , 但 变 动 幅 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第十一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4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三章 重大差错认定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十二条 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十三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第十四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进行责任认定, 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提请董事会审核, 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 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4、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5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十八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2、通报批评;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4、赔偿损失;5、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扣罚薪金等处罚,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具体确定。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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