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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食集 团 股份 有 限公司年报信 息 披露 重 大差错 责 任追 究 制度(2014 年三月三日七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修订)第 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强化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工作职 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确保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第 二章 年 报 信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责 任 的 认 定标准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重大会 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存在的重大错误、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 具体如下: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 企 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解释规定和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年度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年报披露工作违反 公司章程 、 易食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 易食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及公司其他内控管 理制度, 造成年报披露延迟、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 由 于 其 他 依 法 可 归 责 于 个 人 的 原 因 造 成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重 大 差 错 或 造 成 不 良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第 六 条 不 良 影 响 具 体 包 括 :因 重 大 差 错 影 响 投 资 者 或 年 报 使 用 者 对 公 司 情 况做出正确判断, 并导致投资者诉讼的情形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 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 涉及资产、 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涉 及 净 资 产 的 会 计 差 错 金 额 占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资 产 总 额 5%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涉及收 入的会 计差错金 额占最 近一个 会计年度 经审计 收入总 额 5%以 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涉及利 润的会 计差错金 额占最 近一个 会计年度 经审计 净利润 5%以上 ,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 计 差 错 金 额 直 接 影 响 盈 亏 性 质 ,即 由 于 会 计 差 错 使 得 原 来 为 亏 损 的 转 变为盈利, 或者盈利转为亏损; 经 注 册 会 计 师 审 计 对 以 前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更 正 的 ,会 计 差 错 金 额 占 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监 管 部 门 责 令 公 司 对 以 前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存 在 的 重 大 差 错 进 行 改 正 ,差 错 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 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 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 业绩预 告预计 的 业绩变动 方向与 年报实 际披露业 绩不一 致 ,且 不能提供合 理 解 释 ,包 括 以 下 情 形 : 原 先 预 计 亏 损 ,实 际 盈 利 ;原 先 预 计 扭 亏 为 盈 ,实 际 继 续亏损; 原 先预计净 利润 同比上升 ,实际净 利润 同比下降 ;原先预 计净 利润同比 下降 , 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业绩预 告预计 的 业绩变动 方向虽 与年报 实际披露 业绩一 致 ,但 变动幅度或 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第 十 条 业 绩 快 报 存 在 重 大 差 异 的 认 定 标 准 :业 绩 快 报 中 的 财 务 数 据 和 指 标 与相关定 期报告 的实际 数据和指 标的差 异幅度 达到 20%以上的 ,且不 能提供合理 解释, 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划分 ,根据信息收集、编制、报送、 传递、 审核、 披露的具体职责分工予以确定。 因各环节错误导致年报发生重大差 错的, 相关环节涉及单位或责任人员应承担直接责任。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 三 章 追 究 责 任的 形 式 及 种类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通报批评; 赔偿损失;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 董 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各子 公司负 责人出 现 本制度规定的应当 追究责 任的情 形时,公 司对其 进行上 述责任追 究并不 替代其 依法应当承 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第 四章 重 大 差 错 认定 和 责 任 追 究 程序第十 六条 当财 务 报告存在 重大会 计差错 需要更正 、其他 年报信 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 或重大 遗漏、 业绩预告 或业绩 快报存 在重大差 异的 ,公司内 部审计部门 应收集、 汇总相 关资料 ,调查责 任原因 ,进行责 任认定, 并拟定 处罚意 见和整改措 施,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后, 提请董事会审核,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第 十七条 公司 董 事会对责 任人作 出处理 决定前 ,应听取 责任人 的意见 ,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对 以 前 年 度 已 经 公 布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更 正 ,需 要 聘 请 具 有执行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 计并出具意见 。第 十九条 对前 期 已公开披 露的定 期报告 中财务信 息存在 差错进 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 应遵照 公开 发行证券 的公司 信息披 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 露 、 公开发行 证券的 公司信 息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则 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第 二 十 条 年 报 信 息 披 露 存 在 重 大 遗 漏 或 与 事 实 不 符 情 况 的 ,应 及 时 披 露 更 正公告。第二十 一 条 公 司 董事会对 年报信 息披露 重大差错 责任认 定及处 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 五章 附则第二十 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 三条 季 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的信 息披露重 大差错 的 认定 和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二十 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 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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