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会计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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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派会计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和会计统一委派的决定,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和职权,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集团的全资单位以及集团投资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单位,实行会计委派制度。第三条 委派会计的设置、职权、职责、任免、管理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四条 委派会计根据会计法 、 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第五条 委派会计列席所在单位有关经营管理决策、财务管理及相关会议,并对重要经济活动做出分析、发表意见,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集团和单位负责人负责。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第六条 委派会计负责配合单位组织实施下列工作:(一)编制和监督执行财务预算、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投资项目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监控投资项目的运行,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外部单位及单位部门之间的会计资料传递和账务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反映会计数据;(五)负责定期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财务工作和企业经营成果,按时向集团和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六)委派会计负责组织落实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七)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调动的交接工作;(八)配合各类审计、纳税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九)承办集团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委派会计对国家新发布的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集团的相关文件,负有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的责任并落实相关文件精神,配合本单位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经营政策和相关制度。第八条 委派会计协助单位负责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发展以及投资计划、融资计划、资本运营等问题做出决策;参与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商2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加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的拟订及审查。第九条 委派会计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财产清查,保障资产的安全。第十条 委派会计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权限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领导处理。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根据单位负责人的授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直属基层组织落实年度预决算、会计核算、财务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第十三条 对超预算的重大财务收支,委派会计有权提出意见并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十四条 财务预决算、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投资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报表,须经单位负责人和委派会计共同签字。涉及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须经委派会计会签。第十五条 定期向集团汇报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情况,反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存在的问题。第四章 任免、管理和奖惩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被委派单位的经济规模,委派会计分为财务总监、主管会计和会计。财务总监由集团人事部和财务部提名,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进行考核,由集团审批和聘任;集团委派的主管会计和会计由集团人事部和财务部考核提名,报集团分管财务的领导和人事部核准,由人事部和财务部发文委派。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掌握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或从事会计主管工作 3 年以上者;(四)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统一由集团财务部集中管理,享受集团制定的薪金和福利待遇。薪金和福利待遇以及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由集团财务部统一发放和支付,委派会计不得在工作单位支取或变相支取任何报酬。第十九条 集团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分为定期和任期考核,以考核结果作为对委派会计奖惩和评聘的依据。委派会计工作单位的领导要按时填报委派会计工作考核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条 建立委派会计轮换制度。集团根据工作需要将委派会计在所属3单位之间进行流动。委派会计因个人原因要求调出集团工作,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待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对委派会计执行回避制度。即集团各级领导班子成员的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委派会计和现金出纳工作。第二十二条 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集团规定予以奖励:(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成绩的;(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取得成绩的;(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五)在会计基础工作评比中取得成绩的; (六)有其他方面做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相应奖励标准由人事部、财务部提出,并报集团主要负责人和集团主管财务工作领导批准。第二十三条 委派会计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和集团规定给予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费和集团的收入、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财产、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致使国家和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三)在其职责范围内出现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单位利益遭受损失的;(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单位利益遭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委派会计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国家法律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集团成员单位领导人有阻碍委派会计行使正当职权,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报复的,集团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集团人事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附件:委派会计工作考核细则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配合委派会计暂行条例的执行,特制定本考核细则。第二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按考核条款评分。考核分为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第三条 考核小组成员由集团人事部、财务部、审计室和用人单位组成。第四条 获得本年度考核前列的人员将获得集团授予的奖励,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取消委派会计任职资格,由于委派会计工作的失误造成单位经济损失,将根据情节追究当事人员的经济责任。第二章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考核第五条 委派会计应当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以及集团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建立预算控制制度。委派会计人员应根据单位领导班子下达的年度经营指标编制财务预算,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及时分析、考核预算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措施。(二)建立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资金流动分析汇报制度。明确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实现控制和调配资金流向,配合业务部门及时进行资金的回收,对资金使用和流动状况进行分析。(三)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委派会计和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权限以及考核办法。(四)建立内部牵制和稽核制度。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以及稽核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互相分离、相互制约。防止因权利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财产损失。(五)建立财务工作分析制度。明确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六)建立财务工作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度向单位领导和集团管理部门报告财务状况和财务分析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防范财务风险。(七)建立财务工作总结制度。通过工作总结,肯定成绩,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工作方向,有效发挥财务人员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第三章 会计核算工作的考核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5(一)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的会计制度以及集团的具体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集团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报送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二)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并进行账务处理。(三)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报集团财务部审批,并在日后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四)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五)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的理解和需要。(六)会计核算的制证、账表的填制和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文件执行。第四章 会计监督工作的考核第七条 委派会计应当根据集团委派会计暂行条例的规定,列席所在工作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和财务管理的会议,对重大事项做出分析、发表意见。参与经济合同或协议的起草和签订工作,并监督经济合同、协议的执行。第八条 对不合规、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第九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内容包括:(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活动以及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或者集团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报告可采用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报告 10 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四)对单位制定的预算和业务计划的运行进行跟踪分析,对影响其执行的原因及时进行协调和纠正,必要时报告单位领导人,同时提出改进办法。(五)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单位建立并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五章 财务会计报告工作的考核6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定期编制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一)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二)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会计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三)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四)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应当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对报表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和月份,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第六章 评分办法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的考核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一)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工作的考核 15 分;(二)会计核算工作的考核 40 分; (三)会计监督工作的考核 25 分;(四)财务会计报告工作的考核 20 分。第十二条 考核小组将对考核情况及时反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考核资料将作为集团对委派会计上岗资格、职称评聘、职务任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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