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物股份: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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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及 会计差错管理制度四 川 浩 物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及 会 计 差 错 管 理 制 度第 一章 总则第 一 条 为 适 应 公 司 规 范 运 作 的 需 要 , 加 强 财 务 会 计 管 理 , 确 保 公 司 会 计 信 息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规 范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及 会 计 差 错 更正 的 程 序 及 信 息 披 露 ,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证 券 法 、 上 市 公 司 信 息 披 露管理办法 、 企业会计准则 、 中国证监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9 号 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指引第 7 号 会计 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有关规定 (下称 7 号指引 ) 和 公 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第 三 条会计准则第本 制 度 所 称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和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是 指 企 业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 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第 四 条 公 司 不 得 利 用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和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操 纵 公 司 业 绩 以 及 所 有 者权益等财务指标。第 二章 会 计 政 策 、会 计 估 计 变更 、 会 计 差错 更 正 的 决策 程 序第 五 条 公 司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和 更 正 会 计 差 错 , 由 财 务 部 负 责 事 项 研究 、 草 拟 有 关 方 案 、 文 件 以 及 与 为 公 司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 咨 询 沟 通 ;并 由 董 事 会 秘 书 负 责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四 川 证 监 局 等 监 管 部 门 的 咨 询 沟 通 工 作 , 按有关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第 六 条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及 会 计 差 错 更 正 事 项 , 应 严 格 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第 七 条 公 司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主 要 分 为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制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部拟定变更申请报告。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及 会计差错管理制度第 八 条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要 求 变 更 公 司 会 计 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 )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情 况 概 述 , 包 括 变 更 的 日 期 、 变 更 的 原 因 、 变 更 前 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 )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 包 括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涉 及 公 司 业 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 )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主 管 证 监 局 及 为 公 司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四)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 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 )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情 况 概 述 , 包 括 变 更 的 日 期 、 变 更 的 原 因 、 变 更 前 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 )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 包 括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涉 及 公 司 业 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 ) 如 果 因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已 披 露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追 溯 调 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 ) 与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四 川 证 监 局 及 为 公 司 提 供 审 计 服 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 十 条 公 司 拟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的 , 应 该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 公 司 拟 自 主 变更 会 计 政 策 的 , 应 提 交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 同 时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 监 事 会 等 必 须 发 表 意见 。 变 更 事 项 需 在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的 两 个 交 易 日 内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董 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 十 一 条 公 司 自 主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之 一 的 , 应 当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批准 后 , 由 负 责 公 司 审 计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与 董 事 会议案同时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及 会计差错管理制度(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第 十 二 条 公 司 变 更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的 , 应 比 照 自 主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的 要 求 提 出 申请 报 告 。 达 到 以 下 标 准 之 一 的 ,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应 当 提 交 专 项 审 计 报 告 并 在 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二)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 50%的;(三)会计估计变更对定期报告的影响致使公司的盈亏性质发生变化。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 十 四 条 更 正 后 财 务 信 息 的 格 式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规 范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第 十 五 条 公 司 对 以 前 年 度 已 经 公 布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更 正 , 需 要 聘 请 具 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第 十 六 条 公 司 自 主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 会 计 估 计 , 未 按 有 关 文 件 和 公 司 章 程 、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 监事会、 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 也未按 7 号指引 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第 三章 信 息 披露第 十 七 条 公 司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会 计 制 度 的 要 求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的 , 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情 况 概 述 , 包 括 变 更 的 日 期 、 变 更 的 原 因 、 变 更 前 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 )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 包 括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涉 及 公 司 业 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三)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四)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自 主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 应 在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的 两 个 交 易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及 会计差错管理制度日 内 ,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交 董 事 会 决 议 并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 董 事 会 决 议 及 相 关公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等 情 况 概 述 , 包 括 变 更 的 日 期 、 变 更 的 原 因 、 变 更 前 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 )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等 对 公 司 的 影 响 , 包 括 本 次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涉 及 公 司 业 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 ) 如 果 存 在 因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公 司 最 近 两 年 已 披 露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追 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 公司对此情况进行的说明;(四)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的说明;(五)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大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情形)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第 十 九 条 公 司 变 更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的 , 应 在 董 事 会 审 议 批 准 后 比 照 自 主 变 更 会计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第 二 十 条 公 司 如 出 现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及 本 制 度 所 规 定 的 会 计差 错 , 应 当 以 重 大 事 项 临 时 报 告 的 方 式 及 时 披 露 更 正 后 的 财 务 信 息 。 有 关 的 更 正 公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 ) 更 正 后 经 审 计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涉 及 更 正 事 项 的 相 关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以 及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名 称 ; 如 果 更 正 后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被 出 具 了 无 保 留 意 见 加 强 调 事 项 段 、 保 留 意 见 、 否 定 意 见 、 无 法 表 示 意 见 的 审 计 报 告 , 则 应 当 同 时 披 露 审 计 意 见 全 文 。 如 果 公 司 对 最 近 一 期 年 度 财 务 报 告 进 行 更 正 , 但 不 能 及 时 披 露 更 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 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 “提示性公告” , 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 45 天内披露 经具有执行证券、 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及 会计差错管理制度( 一 ) 若 公 司 对 已 披 露 的 以 前 期 间 财 务 信 息 ( 包 括 年 度 、 半 年 度 、 季 度 财 务 信息 ) 作 出 更 正 , 应 披 露 受 更 正 事 项 影 响 的 最 近 一 个 完 整 会 计 年 度 更 正 后 的 年 度 财 务 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 ) 若 公 司 仅 对 本 年 度 已 披 露 的 中 期 财 务 信 息 作 出 更 正 , 应 披 露 更 正 后 的 本 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 三 ) 若 公 司 对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已 披 露 的 中 期 财 务 信 息 作 出 更 正 , 且 上 一 会 计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尚 未 公 开 披 露 , 应 披 露 更 正 后 的 受 到 更 正 事 项 影 响 的 中 期 财 务 报 表 ( 包 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第 二 十 三 条 如 果 公 司 对 三 年 以 前 年 度 财 务 信 息 作 出 更 正 , 且 更 正 事 项 对 最 近三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第 四章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附则( 一 ) 定 期 报 告 , 是 指 会 计 政 策 或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日 后 尚 未 披 露 的 最 近 一 期 定 期报;( 二 )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对 定 期 报 告 的 影 响 比 例 , 是 指 公 司 自 主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后 , 定 期 报 告 现 有 披 露 数 据 与 假 定 不 变 更 会 计 政 策 定 期 报 告 原 有 披 露 数 据 的 差 额 的 绝 对 值除以假定不变更会计政策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 三 ) 会 计 估 计 变 更 对 定 期 报 告 的 影 响 比 例 , 是 指 公 司 变 更 会 计 估 计 后 , 定 期 报 告 现 有 披 露 数 据 与 假 定 不 变 更 会 计 估 计 定 期 报 告 原 有 披 露 数 据 的 差 额 的 绝 对 值 除 以假定不变更会计估计定期报告原有披露数据的绝对值;(四)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五)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六)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七)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八 ) 重 要 会 计 估 计 , 是 指 公 司 依 据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等 的 规 定 , 应 当 在 财 务 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及 会计差错管理制度2、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3、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4、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5、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6、其他重要会计估计。第 二 十 五 条 本 制 度 执 行 前 公 司 制 定 的 有 关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和 规 定 的 内 容 与 本 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第 二 十 六 条 本 制 度 未 尽 事 宜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执 行 ; 本 制 度 如 与 国 家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 并 立 即 对 本 制 度 进 行修订。第 二 十 七 条日起生效。本 制 度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解 释 。 本 制 度 经 公 司 董 事 会 审 议 通 过 之四 川 浩 物机 电 股 份 有限 公 司二 一 四 年 三 月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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