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企 业 会 计 集中 核 算 管 理 制度1 目 的为 规 范 报 账 单 位 和 核 算 中 心 的 操 作 和 运 行 工 作 , 加 强 会 计 集 中 核算 管 理 , 提 高 工 作 率 , 顺 利 开 展 各 项 工 作 , 核 算 中 心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会 计 法 和 有 关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 依 法 理 财 , 最 大 限 度 发 挥 资 金 的 使 用 效益 , 特 制 定 本 管 理 制 度 。2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集 团 企 业 会 计 集 中 核 算 的 管 理 。3 核 算 中 心 工 作 职 责3.1 协 助 报 账 单 位 编 制 预 算 , 配 合 财 政 部 门 做 好 预 算 和 财 务 管 理 工 作 。 管 理 好 报 账 单 位 的 各 项 资 金 , 确 保 报 账 单 位 各 项 业 务 顺 利 开 展 。3.2 统 一 办 理 和 审 核 报 账 单 位 的 财 务 收 支 。 办 理 现 金 、 转 账 、 汇 兑 等 资 金 结 算 , 办 理 经 费 的 拨 入 、 支 出 、 往 来 款 项 的 收 付 等 业 务 。 监 督 管 理 报 账单 位 各 项 资 金 的 使 用 , 严 格 支 出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 规 范财 经 秩 序 , 防 止 资 金 的 浪 费 、 挪 用 和 挤 占 。3.3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会 计 制 度 , 统 一 为 报 账 单 位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包 括 对 原 始 凭 证 合 法 性 的 审 核 、 账 务 处 理 等 财 会 事 务 。 加 强 会 计 基 础 工 作 规 范 ,保 证 核 算 操 作 规 范 合 法 达 标 。3.4 统 一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为 报 账 单 位 和 各 部 门 提 供 财 务 报 告 , 并 提 供 各 种 会 计 服 务 ,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供 合 法 、 真 实 、 完 整 的 会 计 信 息 , 接 受 报账 单 位 对 会 计 事 项 的 查 询 和 资 金 核 对 等 。3.5 接 受 财 政 、 监 察 、 审 计 等 有 关 部 门 的 各 项 检 查 , 如 实 提 供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 会 计 报 表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以 及 有 关 知 悉 情 况 。3.6 负 责 报 账 单 位 收 费 票 据 的 领 取 、 保 管 、 分 发 和 核 销 。 为 报 账 单 位 保管 会 计 档 案 。4 核 算 中 心 工 作 守 则4.1 遵 守 财 经 法 律 、 法 规 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 依 法 理 财 , 认 真 履 行职 责 。4.2 对在 执 行会 计 服 务 业务 中 知悉 的 报 账 单位 经 济 ( 或 商 业 ) 秘 密 负 有 保密义 务 。4.3 对 报 账 单 位 示 意 作 出 不 当 的 会 计 处 理 , 提 供 不 实 的 会 计 资 料 , 以 及其 他 不 符 合 法 律 、 法 规 规 定 的 要 求 予 以 拒 绝 。4.4 对 不 真 实 、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不 予 受 理 , 对 记 载 不 准 确 、 不 完 整 的原 始 凭 证 予 以 退 回 , 要 求 更 正 、 补 充 直 至 完 善 , 方 可 受 理 。4 .5 对 报 账 单 位 提 出 的 有 关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问 题 负 有 解 释 的 责 任 。5 核 算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主 要 职 责5.1 核 算 中 心 主 管 主 要 职 责 。 5.1 .1 负 责 监 督 、 指 导 、 管 理 核 算 中 心 的 各 项 工 作。5.1.2 组 织 核 算 中 心 人 员 学 习 法 规 制 度 和 业 务 知 识 , 以 及 思 想 教 育 。5.1 .3 负 责 向 主 管 领 导 及 上 级 领 导 报 告 工 作 信 息。5 .1 .4 管 理 报 账 单 位 资 金 的 收 取 、 储 存 和 使 用 , 调 度 资 金 。5.1 .5 严 格 执 行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的 严 肃 性 。5.1 .6 负 责 有 关 财 务 审 批 事 项 , 控 制 资 金 的 合 法 使 用。5.1 .7 熟 悉 掌 握 核 算 中 心 的 运 作 情 况 , 研 究 报 账 单 位 的 收 支 政 策 , 并提出 优 化 收 支 结 构 的 政 策 性 建 议 。5.1 .8 完 成 上 级 部 门 布 置 的 工 作 , 协 调 各 部 门 关 系。5 .2 核 算 中 心 副 主 管 主 要 职 责 。5.2 .1 协 助 主 管 管 理 核 算 中 心 工 作 , 组 织 学 习 法 规 制 度 、 业 务 知 识 和操作 技 能 。5.2 .2 具 体 办 理核 算 中心 的 有关 行 政事 务 , 管 理核 算 中心 日 常业 务 工作。5.2 .3 负 责 审 核 报 账 单 位 收 支 凭 证 , 以 及 各 项 申 请 、 报 告 和 有 关 财 经事 项等 。5.2 .4 负 责 制 定 核 算 中 心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并 监 督 执 行 。 对 报 账单 位的 财 务 预 算 和 决 算 的 编 制 进 行 审 核 把 关 。5.2 .5 纠 正 和 制 止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行 为 和 不 执 行 预 算 计 划 以 及 违 反财经 纪 律 的 不 良 行 为 。5.2.6 督 促检查指导核 算 中心开展业务 工 作,确定核算 中 心人员的分工, 指 导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 提 高 工 作 质 量 和 效 率 。5 .2 .7 掌 握 核 算 中 心 的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 为 领 导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5 .2 .8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5 .3 核 算 专 员 主 要 职 责 。5.3 .1 协 助 主 管 、 副 主 管 管 理 核 算 中 心 工 作 , 组 织 工 作 人 员 学 习 法 规制度 、 业 务 知 识 和 操 作 技 能 。5.3.2 负 责 审 核 报 账 单 位 各 项 收 支 凭 证 、 委 托 单 和 有 关 财 经 事 项 等 。5.3 .3 负 责 监 督 执 行 核 算 中 心 的 各 项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 对 报 账 单 位 的 财务 预算 和 决 算 的 编 制 进 行 审 核 。5.3 .4 纠 正 和 制 止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行 为 和 不 执 行 预 算 计 划 以 及 违 反财经 纪 律 的 不 良 行 为 , 以 及 规 范 计 算 机 和 财 务 软 件 的 使 用 和 管 理 。5.3 .5 做 好 票 据 的 购 买 、 保 管 、 发 放 、 回 收 、 核 销 等 工 作 , 负 责 管 理存档 的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 登 记 造 册 , 妥 善 保 管 。5.3 .6 负 责 计 算 机 录 入 会 计 凭 证 的 审 核 和 账 务 结 账 工 作 , 以 及 计 算 机和财 务 软 件 的 维 护 工 作 , 确 保 安 全 运 作 。5.3 .7 检 查 指 导 会 计 组 、 出 纳 组 开 展 业 务 工 作 , 想 方 设 法 提 高 工 作 质量和 效 率 。5 .3 .8 掌 握 核 算 中 心 的 各 种 信 息 资 料 , 为 领 导 提 供 决 策 依 据 。5 .3 .9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5 .4 核 算 中 心 会 计 员 主 要 职 责 。5.4 .1 严 格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会 计 法 ,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财政规 章 制 度 , 依 法 行 使 职 权 , 规 范 办 理 会 计 业 务 。5.4 .2 负 责 指 导 报 账 单 位 编 制 年 度 财 务 预 算 计 划 方 案 , 并 将 执 行 情 况进 行调 查 及 时 汇 报 , 编 制 各 种 会 计 报 表 、 预 算 报 表 和 决 算 报 表 , 并 对 报 表 的 真 实性 负 责 。5.4 .3 拒绝 受 理 不 真 实 、 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 对 不 规 范 的 原 始 凭 证 一律 予 以 退 回 更 正 、 补 充 。 对 违 反 财 经 法 规 制 度 的 一 切 经 济 收 支 , 一 律 不予 受 理 。 5.4 .4 负 责 依 照 法 规 在 计 算 机 上 录 入 记 账 凭 证 , 进 行 账 簿 登 记 工 作 ;正 确按 会 计 制 度 办 理 核 算 工 作 ,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 账 账 相 符 、 账 实 相 符 、 账 款 相 符 、账 证 相 符 、 账 表 相 符 。 按 电 算 化 的 管 理 规 定 进 行 工 作 。5 .4 .5 会 计 年 度 内 保 管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 负 责 财 务 稽 核 工 作 。5.4 .6 维 护 财 经 纪 律 , 监 督 财 务 工 作 的 正 常 运 行 , 对 报 账 单 位 的 账 务和 资产 进 行 核 算 和 监 督 。 认 真 做 好 各 项 资 金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 为 报 账 单 位 开 展 业 务工 作 提 供 资 金 保 障 。5.4 .7 为 报 账 单 位 提 供 预 算 决 策 , 对 财 务 状 况 进 行 财 务 分 析 , 编 制 分析 报 告 。5.4 .8 负 责 向 报 账 单 位 通 报 财 务 状 况 。 接 受 审 计 、 税 务 机 关 和 监 督 部门 的 监 督检 查 , 如 实 提 供 会 计 档 案 资 料 。5 .4 .9 完 成 领 导 交 给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 5 .5 核 算 中 心 出 纳 员 主 要 职 责 。5.5 .1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现 金 管 理 和 银 行 结 算 制 度 规 定 , 根 据 审 核 人员 审核 签 章 的 收 付 款 凭 证 , 进 行 复 核 , 办 理 好 现 金 收 付 和 银 行 结 算 业 务 ; 任 何 一切 支 付 , 必 须 以 处 理 完 善 的 凭 证 为 依 据 , 否 则 均 予 以 拒 绝 。5.5.2 登记 好银 行日 记账 。对 未到 账项 , 月末 要编 “银行 存款 余额 调节 表 ”; 及 时 掌 握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 不 得 签 发 空 头 支 票 , 不 准 将 银 行 存 款 账号 出 租 、 出 借 给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办 理 结 算 。5.5 .3 登 记 好 现 金 日 记 账 , 做 到 日 清 月 结 、 账 款 相 符 、 收 入 支 出 票 据逐 日 逐 笔登 记 账 务 , 并 按 计 算 机 管 理 规 定 操 作 。 按 时 记 账 、 结 账 交 付 单 据 。5.5 .4 做 好 库 存 现 金 和 各 种 有 价 证 券 保 管 保 密 工 作 , 确 保 流 动 资 金 的安 全 ,尽 可 能 减 少 现 金 的 提 取 。 如 因 工 作 不 慎 而 使 单 位 蒙 受 损 失 时 , 要 负 赔 偿 责 任 。遵 纪 守 法 , 不 得 挪 用 、 侵 占 公 款 ; 否 则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5.5 .5 保 管 好 所 管 印 章 、 空 白 支 票 和 空 白 收 据 等 , 按 银 行 票 据 管 理 办法和 财 政 票 据 管 理 规 定 办 事 。5.5.6 出 纳员将所有的支 出凭证复核:必 须是经会计核算 主管严格审核, 其 内 容 与 金 额 是 否 与 实 际 相 符 ,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和 单 位 公 章 是 否 与 印 鉴 卡相 符 , 查 清 确 认 真 实 准 确 后 方 能 支 付 。5.5 .7 凡 经 审 核 后 报 销 的 发 票 原 则 上 以 转 账 支 票 或 网 上 银 行 形 式 支 付; 未 经 审 核 人 员 审 核 的 支 出 款 项 , 出 纳 员 不 得 擅 自 办 理 任 何 形 式 的 支 付 业 务 。 5.5 .8支 付 款 项 必 须 由 领 款 人 在 凭 证 上 签 字 , 支 付 后 加 盖 “付 讫 ”章 和出纳 员 印 章 。 及 时 与 会 计 组 核 对 账 款 是 否 相 符 。5 .5 .9 完 成 领 导 交 给 的 其 他 工 作 任 务。6 财 产 核 算 管 理 办 法6.1 本办法所指的财产 ,一般设备单价在 元以上( 含 元 ) ,专用 设备在 元以上 ( 含 元 ) 列 为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 单 位 价 值 虽 未 达 到 规定 标 准 , 但 是 耐 用 时 间 在 1年 以 上 的 大 批 同 类 物 资 , 也 作 为 固 定 资 产 核 算 。6.2 对 单 位 原 有 的 财 产 进 行 清 理 , 登 记 造 册 ,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 发 现 盘 点损 失 或 盘 点 盈 余 财 产 , 应 报 告 单 位 领 导 , 研 究 处 理 。6.3 对 单 位 新 购 买 财 产 , 必 须 由 实 物 验 收 人 验 收 。 验 收 无 误 后 进 行登记 , 单 位 财 产 要 全 部 登 记 造 册 , 由 专 人 保 管 , 建 立 财 产 的 保 管 、 领 用 、 交 还等 制 度 或 办 法 ; 对 领 用 财 产 进 行 分 类 登 记 , 实 行 谁 使 用 、 谁 保 管 , 谁 负 责 、谁 归 还 。6.4 在 每 年 年 底 , 应 由 核 算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会 同 单 位 有 关 人 员 对 财 产 进 行盘 点 清 理 , 做 到 实 物 与 账 册 相 符 。6.5 对 人 员 变 动 的 , 要 将 保 管 、 使 用 的 财 产 移 交 , 不 能 出 现 无 人 使 用 、无 人 管 理 的 财 产 。6.6 使 用 人 员 要 珍 惜 爱 护 单 位 财 产 , 尽 量 保 证 其 使 用 价 值 的 完 好 , 为 做 好 工 作 提 供 条 件 。 对 造 成 财 产 损 坏 、 损 失 和 浪 费 的 , 区 别 情 况 作 出 处 理 ;属 于 责 任 事 故 造 成 损 失 的 , 应 由 责 任 人 予 以 全 部 或 部 分 赔 偿 。6.7 大额财产的修缮、更 新 ,须经过单位负责人 审 批,报核算中心审核。6.8 财 产 的 调 拨 、 变 卖 、 报 废 必 须 登 记 造 册 ,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批 , 报 核 算 中 心 审 核 , 处 理 所 得 收 入 应 作 为 单 位 其 他 收 入 记 账 。6 .9 财 产 不 允 许 出 借 、 出 租 、 转 让 。7 核 算 中 心 操 作 规 程7.1 单 位 报 账 员 将 有 关 收 入 、 支 出 原 始 凭 证 统 计 、 整 理 粘 贴 好 , 分 别 填 写 “收 入 凭 证 汇 总 单 ”或 “现 金 支 出 报 批 单 ”。 “现 金 支 出 报 批 单 ”要 经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示 签 字 后 , 由 报 账 员 填 报 “支 出 凭 证 汇 总 单 ”, 送 核 算 中 心 核 算 专员 审 核 。7.2 核算专 员 根据 单 位资 金 情况 ( 预 算 指标 ) , 审 核 其 原 始 凭 证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符 合 规 定 的 , 由 核 算 专 员 签 章 确 认 ; 属 于 收 入 事 项 的 ,由 核 算 专 员 将 “收 入 凭 证 汇 总 单 ”送 出 纳 组 ; 属 于 支 出 事 项 的 , 经 核 算 专 员签 署 审 核 意 见 后 , 报 核 算 中 心 主 管 审 批 , 由 核 算 专 员 交 给 出 纳 组 办 理 相关 的 支 出 手 续 。 如 不 符 合 规 定 , 退 回 单 位 报 账 员 处 理 。7.3 报 账 单 位 需 委 托 核 算 中 心 通 过 银 行 转 款 给 其 他 单 位 时 , 填 写 “付 款委托 单 ”报 核 算 专 员 批 准 后 予 以 办 理 。7.4 出 纳 组 收 到 经 会 计 核 算 组 审 核 并 完 备 有 关 手 续 的 收 支 原 始 凭 证 后 , 再 进 行 复 核 。 如 属 于 报 账 单 位 直 接 缴 入 的 收 入 , 由 出 纳 在 资 金 账 套 录 入 凭证 并 由 核 算 专 员 审 核 后 , 记 入 到 各 报 账 单 位 账 套 , 并 在 “收 入 凭 证 汇 总 单 ”上 加 盖 “收 讫 ”章 退 回 各 核 算 组 ; 如 属 于 报 账 单 位 报 销 的 支 出 , 则 与 原 领 备 用 金 一起 清 算 。7.5 核 算 中 心 收 到 从 财 政 局 拨 来 各 单 位 款 项 时 , 由 会 计 员 根 据 财 政 局 拨 款 明 细 单 , 由 总 会 计 通 过 收 入 分 割 单 将 收 入 划 分 到 各 单 位 , 会 计 员 据 此 作为 单 位 的 入 账 依 据 进 行 登 记 入 账 。7.6 会计 核 算组 对 出纳 组 传递 过 来 的 加 “收 ( 付 ) 讫 ”章 后 的 原 始 凭 证 进 行登 记 入 账 、 打 印 报 表 等 账 务 处 理 。7.7 核 算 中 心 主 管 每 月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会 计 核 算 组 、 出 纳 组 的 工 作 及 账务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8 报 账 员 工 作 规 则8.1 单 位 报 账 员 必 须 由 专 人 担 任 , 人 员 由 报 账 单 位 指 定 , 确 定 后 报 核 算中 心 备 案 。 如 因 工 作 调 整 更 换 报 账 员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报 告 核 算 中 心 。8.2 报 账 员 要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的 会 计 法 规 和 财 经 纪 律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会 计 法 实 施 细 则 办 理 业 务 工 作 。8.3 报 账 员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 拟 定 一 个 备 用 金 的 数 额 , 经 单 位 领 导 同 意 后 报 核 算 中 心 审 批 ;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 及 时 报 账 并 保 持 备 用 金 有 一 定的 数 额 ; 按 计 划 使 用 , 不 得 透 支 ; 收 入 资 金 要 及 时 缴 存 , 严 禁 一 切 “坐支 ”行 为 。8.4 认 真 审 核 支 出 的 原 始 凭 证 , 保 证 原 始 凭 证 的 合 法 、 真 实 、 准 确 、 完整 。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是 合 法 的 发 票 或 收 据 。8.5 支 出 凭 证 必 须 手 续 齐 备 ,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签 字 与 预 留 印 鉴 相 符 , 经 手人 、 证 明 人 或 实 物 验 收 人 签 字 齐 全 。8.6 报 账 员 要 配 合 核 算 中 心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 收 支 票 据 和 结 算 款 项 要 当 场核 对; 元以 上的 大额 支出 或专 项支 出须 银行 转账 结算 ,属 列入 政府 采 购 项 目 范 围 的 , 要 实 行 政 府 采 购 办 理 。8.7 每 个 月 的前 5 天 ( 节 假 日 顺 延 ) 编 制 会 计 报 表 , 不 办 理 报 账 。 报 账 单位 每 月 按 时 领 取 报 表 , 及 时 核 对 , 如 有 疑 问 , 应 及 时 与 核 算 中 心 核 对 清楚 。8.8 妥 善 保 管 单 位 资 金 手 册 , 严 禁 涂 改 、 割 补 。 违 反 者 追 究 有 关 人 员 责任 。9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规 则9.1 将 委 托 单 位 的 账 务 核 实 , 银 行 日 记 账 与 开 户 银 行 余 额 核 对 相 符 后 , 取 消 银 行 账 户 , 把 余 额 转 入 核 算 中 心 账 户 。 报 账 单 位 原 则 上 只 能 保 留 工 资统 发 账 户 , 不 得 再 保 留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9 .2 核 算 中 心 在 银 行 开 设 一 个 “基 本 账 户 ”, 用 于 核 算 各 集 中 核 算 单 位 的 经 费 及 有 关 的 往 来 资 金 ; 账 户 的 印 鉴 应 分 别 由 会 计 核 算 主 管 、 出 纳 员保 管 , 实 行 内 部 互 相 牵 制 。9.3 出 纳 员 负 责 支 票 的 填 写 及 办 理 有 关 转 账 业 务 , 并 做 好 支 票 及 印 鉴 的 保 管 工 作 , 确 保 资 金 划 拨 的 安 全 性 ; 负 责 银 行 日 记 账 的 登 记 , 月 底 与 会 计和 银 行 核 对 账 款 。9.4 每 月 底 出 纳 员 核 对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与 银 行 日 记 账 余 额 , 对 未 到 账 项 进 行 调 节 , 编 制 银 行 存 款 余 额 调 节 表 。9.5 银 行 账 户 禁 止 出 租 、 出 借 ; 对 每 一 笔 转 账 支 出 , 必 须 有 正 当 、 明 确 的 用 途 , 不 允 许 开 具 无 用 途 的 支 票 。10 报 账 管 理 制 度10.1 报 账 单 位 财 务 收 支 实 行 报 账 制 度 。 各 单 位 设 置 报 账 员 , 指 定 专 人负 责办 理 报 账 事 务 。 报 账 员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会 计 法 规 , 遵 守 财 经 纪 律 。10.2 报账 单位 实 行备 用金 制 度。 各单 位 维持 日常 公 务支 出所 需 经费 实行 备 用 金 制 度 , 由 核 算 中 心 根 据 各 单 位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金 融 部 门 规 定 的 限额 确 定 。 在 各 单 位 预 算 和 结 余 资 金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按 先 急 后 缓 、 保 证 重点 、 保 障 必 须 的 程 序 安 排 资 金 。 备 用 金 的 支 付 使 用 严 格 按 照 现 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的 规 定 执 行 。10 .3 报 账 单 位 按 核 算 中 心 规 定 的 时 间 领 取 备 用 金 , 报 账 员 要 填 制 “备 用 金申 请表 ”, 按规 定办 理好 单 位备 用金 领用 手续 ; 元以上 大额 支出 或专 项 支 出 须 填 写 “付 款 委 托 书 ”委 托 核 算 中 心 办 理 银 行 转 账 结 算 , 不 得 以 现 金支 付 。 因 特 殊 需 要 而 预 借 款 项 的 先 填 写 “借 款 单 ”, 经 单 位 领 导 批 示 , 报 核算 中 心 审 核 后 支 付 , 事 毕 借 款 人 要 及 时 报 账 结 清 往 来 款 项 。10.4 报 账 单 位 收 取 款 项 要 及 时 缴 到 核 算 中 心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坐 支 ”。 各单 位 根 据 财 力 作 出 计 划 或 预 算 使 用 经 费 , 不 得 透 支 。 10.5 报 账 单 位 发 生 的 支 出 原 始 凭 证 必 须 是 合 法 的 发 票 或 收 据 , 自 制 的原始 凭 证 要 符 合 规 定 , 不 得 以 白 条 报 账 。 原 始 凭 证 的 内 容 必 须 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 清 楚 。 填 报 “现 金 支 出 报 批 单 ”必 须 手 续 齐 备 , 单 位 盖 章 , 单 位 法 人签 字 与 预 留 印 鉴 卡 相 符 。 每 张 原 始 凭 证 须 注 明 用 途 , 经 手 人 、 证 明 人 或实 物 验 收 人 、 报 账 员 和 单 位 法 人 必 须 签 字 齐 全 。10 .6 前 一 笔 备 用 金 报 账 结 算 后 方 可 领 取 第 二 笔 备 用 金 。11 核 算 中 心 报 账 程 序凡 在 核 算 中 心 报 账 的 单 位 , 需 预 留 一 张 盖 有 单 位 公 章 及 单 位 负 责 人 签字 的 印 鉴 。 核 算 中 心 发 给 报 账 单 位 “资 金 核 算 手 册 ”, 手 册 填 写 单 位 名称 、 编 号 , 报 账 单 位 在 手 册 上 加 盖 单 位 印 章 、 法 人 代 表 签 字 , 要 与 印 鉴一 致 。11.1 一 般 报 账 程 序。报 账 单 位 报 账 时 , 其 报 账 单 据 由 核 算 中 心 审 核 无 误 后 , 记 入 单 位 流 水账 “资 金 核 算 手 册 ”。 每 月 1 5 日 制 作 报 表 ( 节 假 日 顺延 ) , 不 办 理 报 账 工 作 ;每 月 6日报 账 员 领 回 本 单 位 报 表 一 式 三 份 , 核 对 相 符 后 盖 章 退 回 一 份 存 档 。若有 疑 问 到 中 心 查 询 核 实 。11.2 收 入 报 账 程 序。11.2.1 预 算 外 资 金 收入 ( 这 里 指 除 财 政 预 算 经 费 之 外 的 所 有 收 入 ) 。 报账 单 位 在 收 取 预 算 外 收 入 时 , 由 单 位 填 制 缴 款 单 直 接 缴 入 核 算 中 心 银 行账 户 , 并 及 时 将 缴 款 单 和 有 关 收 据 统 计 好 报 送 核 算 中 心 进 行 登 记 入 账 。11.2.2 预 算 内 经 费 拨 款 。 正 常 开 支 的 公 用 经 费 、 业 务 经 费( 或 上 级 批 复 单 位 的 预 算 指 标 ) 和 专 项 经 费 财 政 划 拨 , 由 核 算 中 心 在 收 到 预 算 拨 款 单 后 ,按 收 入 性 质 进 行 分 账 分 户 核 算 , 报 账 单 位 要 做 到 专 款 专 用 。11.3 支 出 报 账 程 序。11.3.1 工 资 支 出 。 报 账 员 统 计 好 本 单 位 工 资 发 放 额 , 报 核 算 中 心 工 资统 发部 门 , 由 银 行 统 一 代 发 ; 如 有 发 生 人 员 变 动 , 由 报 账 员 办 理 有 关 变 更手 续 。 核 算 中 心 每 月 定 期 同 代 发 工 资 银 行 联 系 , 将 报 账 单 位 的 代 发 工 资凭 据 取 回 进 行 核 对 入 账 。11.3.2 其 他 费 用 支 出 。 报 账 员 办 理 报 账 业 务 时 , 核 算 中 心 首 先 审 核 其报销 发 票 印章 ( 签名 ) 是 否 与 预 留 印 鉴 相 符 、 报 销 凭 证 是 否 合 法 、 手 续 是 否 完 备 、金额 与 附件 是 否相 符 。 审核 无 误后 , 办 理转( 付) 款业 务并 登 记入 账 ,同 时 记入报 账 单 位 资 金 核 算 手 册 , 核 减 资 金 结 余 数 ; 严 格 控 制 报 账 单 位 支 出 , 杜 绝 透支 。12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制 度会 计 档 案 是 指 会 计 凭 证 、 会 计 账 簿 和 会 计 报 表 等 会 计 资 料 , 它 是 记 录 和反 映 经 济 业 务 的 重 要 史 料 和 证 据 。12.1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组 织 形 式 。 会 计 档 案 由 会 计 核 算 主 管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会 计 核 算主 管 监 督 实 行 , 会 计 员 具 体 操 作 , 档 案 管 理 员 专 职 保 管 。12.2 会 计 档 案 的 管 理 要 达 到 存 放 有 序 、 查 阅 方 便 、 保 管 安 全 、 完 整 的要求 。12.3 会 计 员 核 算 完 当 月 账 务 后 , 要 及 时 将 会 计 凭 证 整 理 装 订 好 ; 会 计报表 按 单 位 装 订 ,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分 别 将 各 单 位 账 簿 打 印 装 订 。12 .4 会 计 员 经 手 的 会 计 资 料 在 会 计 年 度 终 了 都 要 整 理 立 卷 , 填 制 好 封面 , 编 制 档 案 保 管 清 册 , 移 交 档 案 管 理 员 保 管 。12 .5 会 计 档 案 的 保 管 期 限 , 按 国 家 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期 限 保 存 。12.6 会计 档案 保 管期 满后 按 国家 规定 办 法销 毁。 但 未结 清债 权 债务 及其 他 未 了 结 重 要 事 项 的 原 始 凭 证 应 当 单 独 抽 出 立 卷 , 保 管 到 未 了 结 事 项 终 结为 止 。12.7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要 经 常 检 查 , 以 防 档 案 资 料 发 生 虫 咬 、 潮 湿 霉 烂 、丢失 等 情 况 。1 2 .8 档 案 管 理 人 员 因 工 作 调 动 的 , 必 须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13 会 计 工 作 移 交 办 法13.1报账 单 位 的 会计 工 作 移 交 给核 算 中 心 受 理, 当 年 6月 30日 会 计 账 务 结 转 7月 1日 余 额 数 据 、 出 纳 资 产 款 项 、 会 计 档 案 等 需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 移 交工 作 由 移 交 人 、 接 收 人 、 监 交 人 参 与 , 监 交 人 由 核 算 中 心 主 管 和 报 账 单位 负 责 人 担 任 。13.2 会计 档案 包 括会 计账 簿 、会 计凭 证 、会 计报 表 、长 期保 存 的证 照、 文 件 、 会 议 记 录 、 备 查 簿 等 。 6 月 30 日 以 前 的 会 计 档 案 存 放 在 原 单 位 保 管 , 由 专 人 负 责 管 理 ; 7月 1日 以 后 发 生 的 由 核 算 中 心 集 中 保 管 。 13 .3 报 账 单 位 移 交 前 必 须 进 行 全 面 清 产 核 资 , 登 记 造 册 , 实 行 财 务 公开 ,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13.4 报 账 单 位 对 移 交 的 有 关 档 案 资 料 列 出 清 单 , 一 式 四 份 , 核 准 后 由移 交人 、 接 收 人 双 方 及 监 交 人 签 字 确 认 。13.5 核算 中心 派 人核 实准 确 报账 单位 的 财务 数据 和 资产 数量 , 并办 理接 收 手 续 。 接 收 银 行 存 款 、 有 价 证 券 等 流 动 资 金 , 在 核 算 中 心 建 账 记 录 会 计账 务 结 转 本 年 度 数 据 。13.6 报 账 单 位 将 银 行 存 款 ( 报 账 单 位 现 金 有 余 额 的 应 先 存 入 银 行 账 户 ) 、有 价 证 券 移 交 给 核 算 中 心 , 由 移 交 、 接 收 双 方 盘 点 交 收 , 做 到 账 实 相 符 、账 账 相 符 。13 .7 对 往 来 账 的 处 理 , 提 供 往 来 款 项 明 细 清 单 和 列 出 债 权 债 务 详 细 清单 , 应 尽 可 能 地 减 少 暂 存 款 、 暂 付 款 的 余 额 。 对 未 了 事 项 要 作 移 交 说 明 。13.8 银 行 支 票 退 回 银 行 , 并 撤 销 所 开 设 的 银 行 账 户 。 原 领 用 的 财 政 票据由 报 账 单 位 退 回 财 政 局 注 销 。14 票 据 管 理 规 定14.1 接 收 、 保 管 好 各 核 算 单 位 票 据 领 购 证 , 由 核 算 中 心 统 一 购 买 、 保 管 、 发 放 、 回 收 票 据 ; 对 单 位 领 用 各 种 票 据 进 行 审 批 , 并 做 好 各 种 票 据 登记 工 作 。14.2 对核 算单 位 的票 据使 用 、结 存、 保 管情 况进 行 监督 检查 , 每月 终了 前 核 查 报 账 单 位 当 月 领 用 的 票 据 , 并 督 促 报 账 单 位 及 时 将 各 种 收 入 款 项 存入 核 算 中 心 银 行 账 户 。1 4 .3 做 好 各 单 位 使 用 票 据 计 划 , 保 障 票 据 的 及 时 供 应 。14 .4 负 责 做 好 核 算 中 心 有 关 文 件 签 收 、 传 阅 、 整 理 归 档 工 作 。1 4 .5 负 责 做 好 各 单 位 会 计 档 案 的 移 交 、 保 管 、 登 记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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