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借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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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借阅制度一、凡需借阅档案者,必须持有介绍信予以办理借阅手续,并登记借阅台帐。归还时,必须如实登记使用情况。二、借阅档案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继续使用,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办,每超过一个月罚款 50 元。三、外单位查阅档案,只能在室内查阅。如需外借,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酌情收费。四、借阅档案者必须保证案卷完整、安全,不得拆散、涂改、划线、抽换丢失。归还档案时须进行检查,如发现上述情况根据性质酌情罚款,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行证或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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