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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目的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特制定本办法。第 2 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公司会计工作交接各事项进行规范,所有涉及该项工作的人员都应遵守,并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第 2 章 会计工作交接范围第 3 条 会计人员暂时离职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主管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安排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第 4 条 会计人员离职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从本公司离职的,应提前 1 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会计主管需为其另行安排工作,提前办理工作交接。第 5 条 临时离职人员恢复工作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第 6 条 组织结构变动因本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各分公司、部门撤销、合并或分立的,必须由财务部指派会计人员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办理清理工作。未移交前,该分公司或部门的会计人员不得离岗。第 7 条 会计人员不能亲自交接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第 3 章 交接监督工作第 8 条 设立专人负责监交1.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以保证交接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2.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3.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签名和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第 9 条 监交人员的选择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监交。2.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部门经理监交,必要时财务总监可以派人会同监交。3.财务监交人员应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熟悉单位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财务管理有关知识及被监交的财务工作。第 10 条 监交人员具体职责1.监交人员在监交过程中必须在场,如因工作原因或发现问题,可决定暂停移交。2.监交人员应对监交中的遗留问题及发现的不适当的账务处理提出书面意见。3.监交人员负责对移交过程进行监督,对移交中的争执进行裁决,对移交中的缺项要求进行弥补。4.监交人员应督促移交人员及时整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完成移交工作。第 4 章 实施工作交接第 11 条 会计工作交接准备。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记账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已受理尚未登记完成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5.会计电算化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数据盘、磁带及存档文件索引等内容。6.会计主管移交工作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等情况向财务部经理说明清楚。第 12 条 移交点收会计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包括以下 7 个方面的工作。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账实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2.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应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3.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接管人员进行审核。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5.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6.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7.会计电算化人员办理交接时,交接双方需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无误后,方可交接。第 13 条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的内容有:部门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确保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 14 条 交接注意事项1.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记账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2.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工作疏忽没有发现所交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等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为由而推脱责任。3.接替人员对接替以前不清楚的问题,由移交人员将问题查清楚,一时难以查清的问题,应将情况及时上报会计主管。第 5 章 附则第 15 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制定,财务部负责对其进行解释和修订。第 16 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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