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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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交接制度规定设计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应主要对交接前的移交准备、交接程序和内容以及监交等作出具体的规定。1.关于移交准备工作的规定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时,必须向接替人员办理正式的会计移交手续,在移交手续未办妥前不得离职。移交人员因故不能承办移交手续时,经领导批准,可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移交中的责任仍需由本人承担。2.关于交接程序和内容的规定会计工作的交接,应按移交清册逐项进行,接替人员应对移交内容逐项核对后再予以接收。会计主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除了移交所经管的会计事项外,还应将全部财会工作、重大财务收支、会计人员状况、下属单位的有关财会情况、与本单位财务往来密切的单位及人员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作出详细介绍,以便接替人员尽快熟悉情况,开展工作。在会计交接过程中,移交人员有责任解答接替人员对有关交接事项提出的质疑,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借故推延不移交。同样,接替人员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不接替:对双方均不了解的会计事项应立据说明,并由移交人签字负责。3.关于监交的规定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必须有监督人员参加,以严格交接手续,分清是非,明确责任,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时,应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主管人员交接时,应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还可由上级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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