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交接制度

返回 相关 举报
会计交接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会计交接制度第一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第二条 移交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移交前作出准备如下:1 应对已受理的会计事项填完会计凭证,登毕会计帐簿,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处加盖个人私章,以明确责任。2 整理好应移交的各项会计资料、印鉴、发票、收据,以及所保管的先进、有价证券等财产,并据以编制移交清册,对未尽事项须另外作书面说明。第三条 接受工作的会计人员须按移交清册进行点收,对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资产,还应核对帐实(包括对银行存款未达事项调节表的核查) ,在确定无误后方可接受。另外对会计帐簿还须在帐簿启用表上办妥交接手续。第四条 移交清册应写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及监交人员的姓名、职务、交接清册的页数以及需要另行说明的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由各方人员签名盖章后,一份归移交人员,一份归接受人员,一份归档保管。第五条 移交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对所担任的会计工作的规范、合法,所制作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以及所保管的资产的真实完整承担直接主管或经办的个人责任。第一条 会计人员因病、事假等原因,须有较长时间离开岗位的也应比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办理领事交接手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网站客服QQ:736505653
中华第一财税网文库分网版权所有
粤ICP备150459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