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立重组的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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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重组的财务管理企业财务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应当明晰分立后的企业产权关系。企业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 解读 本条是关于企业分立重组财务管理的规定。(一)企业分立的原因企业分立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企业并不一定越大越好,当企业的规模超过一定的限度,就容易滋生官僚主义,企业运转的灵活性就会受到影响。对过于庞大的企业予以适当的分立,可以使各分立出来的企业发挥“船小好调头,的优势,更好地适应市场,提高企业运营效率。2.企业扩张分立也是企业扩张的一种重要手段。通常情况下,企业扩张进入其他经营地区或经营领域难度较大,将企业的一部分分立出去成立新的企业,可以为企业整体进入其他经营地区或经营领域建立“桥头堡” 。3.避免反垄断诉讼为保护充分竞争,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当企业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其销售额占同行业销售额的比重过大时,就有可能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因而被迫进行分立。4.专业化分工的需要。(二)明晰企业产权关系 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产权关系明晰。重组企业的产权应当清晰,对于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产权纠纷的企业,重组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对于出资证据齐全但尚未明确产权归属关系的,应当由原占有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补办相应手续。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 ,企业实行分立式改建的,应当按照转入公司制企业的资产、负债经过评估后的净资产折合为国有股份,并可以由原企业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持有,也可以由存续企业持有。 (三)办妥债务承继企业分立前的债务是分立时需要慎重处理的问题,除非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在清偿债务之前,企业不得分立。新设分立的,被解散企业的债务要分割给各新设企业负担,由新设企业按原定偿债日期或者按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务协议还本付息;派生分立的,存续企业的债务可以由存续企业独自承担,也可以从存续企业中分出一部分,由派生的新企业偿还。对于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债务,根据人员、业务相关性原则,随同资产由分立后的各方承担。即:涉及职工的债务,职工到哪个企业,债务划到那个企业;涉及与业务相关的债务,业务划到哪个企业,与相关的资产一并划到那个企业,并且在分立协议中明确予以约定。无论采用哪一种分立方式,有关各方在签署分立协议时,部应在协议中载明债务分配情况,并通知债权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保全协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四)分割资产和经营业务企业分立重组,其资产和经营业务应当根据资产相关性和业务相关性的原则进行相应分割。采取新设方式分立的,被解散企业的资产要在新设企业之间进行分割,新设企业之间应签署协议,对资产分割情况做出明确规定。采取派生方式分立的,存续企业要将资产的一部分分割给派生的新企业,也应就资产分割情况签署协议。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比如专利技术、商标权、机器设备、车辆等,如果其价值分属于分立后的不同企业,需要在评估机构评估价值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严格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和市场价格结算,不得相互转移收入。存续企业和分立后的企业应当实行人员分开,经营人员不得相互兼职、转嫁工资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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