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科技: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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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华东电子信息科技股份有效 公司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有效 防范 、 及时 控制和 化解 南京 华东 电子 信息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称 “公司”) 及控 股的 子公 司在 中国电 子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以 下简 称“ 财务 公司 ”)存 、贷 款的 资金风险 ,保 证资 金的 安全 性、流 动性 ,特 制定 本应 急处置 预案 。第二章 组 织机 构及 职责第二条 公 司成 立存 、 贷 款 风险防 范及 处置 工作 领导 小组 (以 下称 “领 导小 组 ”) , 负责 组织存、 贷款 风险 的防 范和 处置工 作; 领导 小组 下设 办公室 ,负 责实 施存 、贷 款风险 防范 及处 置工作。第三条 领 导小 组由 公司 总 经理任 组长 , 为存 、 贷款 风险防 范及 处置 工作 的第 一责任 人 ; 财务总监 任副 组长 ,组 员包 括公司 董事 会办 公室 、财 务审计 部等 部门 负责 人及 财务公 司相 关负 责人。第四条 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设 在财 务 审计 部, 由财 务审 计部负 责人 任办 公室 主任 , 成员 包括 董事会办 公室 、财 务审 计部 和财务 公司 相关 人员 。负 责对财 务公 司的 经营 资质 、业务 和风 险状 况进行监 控和 评估 ,并 视出 现的风 险状 况, 启动 应急 处置预 案。第五条 领 导小 组及 办公 室 成员 不 得隐 瞒、 缓报 、 谎 报 本公司 存款 情况 , 或 者授 意他人 隐瞒 、缓报、 谎报 存款 情况 。第六条 作 为公 司存 、 贷款 风险应 急处 置机 构 , 一 旦 财务公 司发 生或 可能 发生 风险 , 领 导小组应立 即启 动应 急预 案, 并按照 规定 程序 开展 工作 。第七 条 对 存、 贷款 风险 的应急 处置 应遵 循以 下原 则:(一) 统 一 领导 ,协 同合 作。存 、贷 款风 险的 应急 处置工 作由 领导 小组 统一 领导, 对董 事会负责 ,各 单位 、部 门和 个人应 各司 其职 ,相 互协 调,共 同防 范、 控制 和化 解风险 。(二) 信 息 共享 ,重 在防 范。各 责任 单位 、部 门和 人员应 多渠 道、 全方 位了 解掌握 存、 贷 款情况 、财 务公 司经 营情 况、监 管动 态等 信息 ,并 建立交 流共 享机 制, 及时 发现、 识别 和预 警1风险因 素, 防范 和 控 制风 险的发 生。(三) 日常 演练 ,及 时处 置。各 责任 单位 、部 门和 人员应 熟悉 应急 预案 ,按 规定进 行压 力测试和 应急 演练 ;一 旦发 现存、 贷款 风险 应采 取果 断措施 ,及 时控 制和 化解 风险, 防止 风险 扩散和蔓 延, 将存 、贷 款风 险降到 最低 。第三章 报 告与 披露第八条 公 司建 立存 款风 险 报告制 度, 定期 或临 时向 董事会 报告 。第九条 各 有关 责任 单位 、 部门应 定期 取得 并审 阅财 务公司 的资 产负 债表 、 损 益表 、 现 金流量表等 财务 报告 ,在 存款 业务期 间, 应委 托具 有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财 务公 司的 经营资质 、业 务活 动和 风险 控制情 况进 行评 估, 风险 评估报 告应 定期 报董 事会 审议。第十条 一 旦发 现财 务公 司 发生或 可能 发生 存款 风险 , 各责 任单 位、 部 门和 人员 应采用 临时报告的 方式 ,向 领导 小组 、董事 会报 告。第十一 条 公司 与财 务公 司 开展的 金融 业务 应当 按照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要求 , 履行 决策程 序和信息披 露义 务。第四章 风 险应 急处 置和 程 序第十二 条 出现 下列 情形 之 一,应 立即 启动 应急 处置 预案:1、 财 务公 司出 现违 反 企 业集团 财务 公司 管理 办法 中 第 31 条、 第 32 条 、 或 第 33 条 规定 的情形;2、财 务公 司任 何一 个财 务 指标不 符合 企 业集 团财 务公司 管理 办法 第 34 条 规定的 要 求 ;3、 财 务公 司发 生挤提 存款 、 到期 债务 不能 支付 、 大 额贷款 逾期 或担 保垫 款、 电脑系 统严 重故障、 被抢 劫或 诈骗 、董 事或高 级管 理人 员涉 及严 重违纪 、刑 事案 件等 重大 事项;4、发 生可 能影 响财 务公 司 正常经 营的 重大 机构 变动 、股权 交易 或者 经营 风险 等事项 ;5、 财 务公 司对 单一 股东 发 放贷款 余额 超过 财务 公司 注册资 本金 的 50或 该股 东对财 务公 司的出资 额;6、上 市公 司在 财务 公司 的 存款余 额占 财务 公司 吸收 的存款 余额 的比 例超 过 70;7、财 务公 司的 股东 对财 务 公司的 负债 逾期 1 年 以上 未 偿还;8、财 务公 司出 现严 重支 付 危机;9、财 务公 司当 年亏 损超 过 注册资 本金 的 30或 连续 3 年亏损 超过 注册 资本 金的10;210、财 务公 司因 违法 违规 受到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等监 管部 门的 行政 处罚;11、财 务公 司被 中国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责 令进 行整顿 ;12、其 他可 能对 上市 公司 存放资 金带 来安 全隐 患的 事项。第十三 条 应急 处置 预案 启 动后, 相关 单位 、 部 门和 人 员可按 照规 定的 职责 , 采 取以下 措施 :(一) 立即 向领 导小 组、 董事会 报告 ;(二) 敦促 财务 公司 提供 情况说 明, 并多 渠道 了解 核实, 必要 时可 进驻 现场 调查, 分析 原因,掌 握动 态;(三) 根据 风险 起因 和风 险状况 ,明 确有 关责 任人 ,迅速 采取 措施 、控 制和 化解风 险;(四) 其他 有利 于防 范、 控制和 化解 存款 风险 的措 施。第十 四条 相关 责任 人应 及时向 领导 小组 和董 事会 报告预 案的 执行 和实 施情 况,领 导小 组和董事 会应 及时 了解 掌握 预案的 执行 和实 施情 况。 根据预 案的 执行 和实 施情 况, 领 导小 组和 董事会可 调整 风险 处置 方案 。第十五 条 公司 (含控 股的 子公司 ) 在 与财 务公 司签 订的 金融 服务 协议 中 明确根 据风 险处置预 案保 留下 列权 力:(一) 要求 财务 公司 说明 风险事 项的 原因 以及 提出 防范、 控制 、化 解的 相应 措施;(二) 对财 务公 司进 行现 场检查 ,开 展风 险评 估;(三) 要求 财务 公司 采取 暂缓或 停止 放贷 ,收 回资 金,转 让或 处置 资产 等措 施;(四) 按照 企 业集 团财 务公司 管理 办法 的 规定 ,要求 中国 电子 信息 产业 集团公 司履 行义务;(五) 中止 、终 止与 财务 公司签 订的 金 融服 务协 议。第五章 后 续事 项处 理第十六 条 存款 风险 事件 解 决后, 领导 小组 应对 风险 产生的 原因 、 造 成的 后果 进行分 析和 总结,完 善有 关制 度和 预案 。如果 影响 风险 的因 素不 能消除 ,则 采取 行动 撤出 全部存 款。第十七 条 领导 小组 应对 财 务公司 的经 营情 况、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活动 进行 重新评 估, 根据评估 结论 ,重 新审 议与 财务公 司的 金融 业务 。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 条 本制 度未 尽事 宜 , 按 照 公 司法 、 证 券 法 、 上市 公司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规范 性文件 以及 公司 章 程 等有关 规定 执行 。3第十九 条 本预 案经 公司 董 事会审 议通 过后 有效 , 并 对外披 露。 本预 案由 董事 会负责 解释 及修订。第二十 条 本预 案自 董事 会 通过之 日起 实施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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